TikTok遭美国用户集体诉讼,恐面临天价和解金
(观察者网 文/胡毓靖 编辑/庄怡)一波未平一波又起。外患缠身的TikTok正在遭遇一场“集体诉讼”。北京时间8月5日,据美国国家公共电台(NPR)报道,多名美国青少年通过其父母正发起对TikTok的集体诉讼,他们声称TikTok未经同意窃取他们的面部特征、地点和紧密联系人,并将这些数据“偷偷地"传送给位于中国的服务器上。
据报道,在加利福尼亚州和伊利诺伊州,过去一年约有超过20名用户以相似的理由起诉TikTok,这些案件目前被合并为一桩针对TikTok的集体诉讼案。上周二,该案件被指派给伊利诺伊州的一家法院裁决。
起诉律师称已掌握TikTok窃取用户信息证据
据原告的律师团队表示,他们有证据证实TikTok窃取了用户信息。该团队律师表示他们聘请的技术团队通过研究TikTok数据传输路径,称TikTok将收集到的美国用户信息传输给与中国政府合作的**,“这些信息包括TikTok用户的精确地理位置、甚至还可能包括用户的心理及生理健康状况、宗教信仰及性取向”。
但是该律师团队拒绝向NPR透露更全面的信息,也不愿介绍他们聘请的专家到底是何方神圣,以及采取的是什么技术手段获取的数据信息。
起诉方向法院提交的文件目录
该律师团队甚至表示只要用户下载了TikTok,TikTok就开始收集个人信息,即便不注册账号也是如此。即便用户拍摄了视频未选择上传,TikTok也会获取视频信息。该律师团队将TikTok的“数据窃取行为”称为“秘密偷窃”(covert theft),并表示TikTok通过“混淆源代码”来隐藏他们的“信息窃取行径”。
原告代理律师表示将要求法院审理该案的法官将此案扩大为一场全国范围内的大型诉讼,案件影响将涉及美国范围内数百万的TikTok用户。
TikTok恐面临天价和解金
据报道,TikTok方面再次表示否认,并表示自己对于用户信息一事,立场坦率,他们既没有收集用户的生物识别数据,也没有将任何信息传送回美国,美国用户的数据存储在弗吉尼亚州,在新加坡有备份,没有任何数据传输到中国,绝不会在用户同意隐私协议前收集用户任何信息。同时,NPR援引相关专家说法,表示智能手机App“多少”(much or more)会收集一些用户信息。
TikTok的律师Weibell表示,这个案件和诸多美国政治家、硅谷巨头一样,都患上了“中国恐惧症”(China-phobic),“整个案件都是建立在这些政治家和竞争者的反中国的修辞、推测、猜测和影射之上”,Weibell说。
但即便如此,字节跳动在该案的诉讼费上的支出也将超过数百万美元。
值得注意的是,美国伊利诺伊州法院将负责该案的审理。2008年,该州最高法院通过“生物识别技术法案”(BIFA),裁定生物特征隐私是一项基本的民事权利。要求求企业必须征得同意,才能采集和存储客户的生物识别信息 —— 涵盖从指纹到面部识别标记等所有内容。
该法案下达后,美国科技巨头Facebook和谷歌在伊利诺伊州先后遭用户诉讼。
2020年1月,Facebook就违规使用用户人脸信息事宜与伊利诺伊州集体诉讼原告达成和解协议,同意支付美国隐私保护史上最高和解金额——5.5亿美元进行和解。2020年4月2日,两名伊利诺伊州居民对谷歌提起诉讼,原告指控Google违反BIFA以及联邦《儿童在线隐私保护法》收集其孩子的人脸等信息。
如果伊利诺伊州法院裁定TikTok“窃取用户信息”,按照BIFA要求,TikTok需要为每个被侵权的用户支付最低1000美元,最高5000美元的赔偿金。依照Sensor Tower截至7月数据,TikTok在美国累计被下载超过1.65亿次,如果该案未走向和解,原告胜诉,TikTok面对的将是巨额罚金。
“(BIFA)一直令许多美国公司感到发自内心的恐惧,相信这一次也一样”。一名名叫Leslie Weaver的原告律师表示。
参与案件的律师透露,该案很可能在TikTok被出售之前达成和解,这也意味着TikTok将支付巨额和解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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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FIUS要对TikTok动手,它的权力到底有多大?
最近一个月,字节跳动旗下应用TikTok在美国被推上了风口浪尖。
美国外资投资委员会(Committee on Foreign Investment in the United States,下称“CFIUS”)认定字节跳动必须出售TikTok美国业务。国务卿蓬佩奥、白宫贸易顾问纳瓦罗、经济顾问库德洛、财政部长姆努钦等10余个要害部门要员先后出来喊话,表示要对TikTok动手,总统特朗普更是号称考虑动用行政命令对其封禁。
这是继华为之后,美国政府针对中资企业的频频动作中又一具有国际影响力的大事件,其中CFIUS扮演了重要角色。
8月3日,字节跳动创始人张一鸣在致全体员工的邮件中介绍,“近一年来,我们一直在积极配合CFIUS对我们2017年底收购musical.ly的项目进行的调查。尽管我们一再强调自己是一家私营企业,并且我们愿意采取更多的技术方案来消除顾虑,但CFIUS还是认定字节跳动必须出售TikTok美国业务。我们不认同这个决定,因为一直以来我们都坚持确保用户数据安全、平台中立性和透明度。”
为什么CFIUS能够强制要求字节跳动出售TikTok美国业务,它的权力又是如何一步步膨胀到现在的?
对上述问题的回答,有助于我们了解TikTok现今面临的真实处境。
一、从信息收集部门到强制申报审查机构——CFIUS的建立和权力扩大史
美国国会于1974年通过了《1974年外国投资研究法案》(Foreign Investment Study Act of 1974)。基于该法案,福特总统于1975年发布第11858号行政命令,建立了CFIUS。
1976年,美国国会通过了《国际投资调查法案》(International Investment Survey Act of 1976),为CFIUS收集外国在美投资信息提供了法律基础。
可见,CFIUS成立之初仅负责对外商投资信息(包括直接投资和兼并收购)的统计监控、趋势判断以及对政策的协调工作,并不具有审查外国投资的权力。但此后,随着一系列法案的相继出台,这一机构的权力不断膨胀。
1988年,美国国会通过《埃克森-佛罗里奥修正案》(Exon-Florio Amendment to the Defense Production Act of 1950),规定总统及其授权人可以对外国投资进行审查,以判断该项投资是否对美国国家安全产生影响,如果有可靠证据表明外国控制将损害美国国家安全,而其他法律又不能采取措施减轻这种影响,总统可以决定阻止该交易,且此决定为终局性质,不受司法审查的约束。
但直至这时,CFIUS对外国投资的审查仍是建立在交易当事人自愿申报的基础上,而不得依职权主动对外国投资进行审查。
同在1988年,里根总统发布了12661号行政命令,赋予CFIUS主动对外国投资进行调查的权力和向总统汇报的义务。自此,CFIUS由一个只负责收集和分析外国投资信息和研究的办事机构,转变成一个有权审查外国投资和辅助决策的机构。
1991年,CFIUS颁布了《外国人兼并、收购和接管规定》(Regulations Pertaining to Mergers, Acquisitions, and Takeovers by Foreign Persons)以辅助《埃克森-佛罗里奥修正案》的实施,该规定明确,如果总统认为一项已完成但未申报的并购交易可能危害国家安全,可以采取适当措施撤销该并购交易。
1993年,美国国会通过了《国防授权法案》(National Defense Authorization Act)的修正案(即《伯德修正案》(Byrd Amendment)),扩展了《埃克森-佛罗里奥修正案》的内容。《伯德修正案》规定,当并购方由外国政府控制或代表外国政府行事,且此项并购可能导致收购方控制能影响美国国家安全进行州际贸易的美国公司时,CFIUS必须进行审查。
2007年,美国国会通过了《外国投资与国家安全法》(Foreign Investment and National Security Act of 2007),进一步修正《埃克森-佛罗里奥修正案》确定的外国投资审查机制,进一步强化了CFIUS对外国投资和并购活动的审查权力。
2008年,美国财政部发布了《外国人兼并、收购和接管规定》的修正案(即《最终规则》(Final Rule)),强调《外国投资与国家安全法》从法律上确立了CFIUS的地位。自此,CFIUS有了独立且完整的法律基础,其执法程序也通过法律得到了进一步的明确。点击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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