菲龙网新闻部 发表于 2020-9-3 17:28

男子搭机见邻座女子只身可欺 竟趁机舱关灯性侵得逞

  据台湾媒体报道,一名菲律宾男子肯尼斯去年搭乘台湾长荣航空班机,从美国西雅图飞往台湾途中,见邻座年轻的美女乘客只身可欺,趁机舱关灯的7小时期间,不断骚扰、猥亵女方,之后更性侵得逞。女方事后向空姐求助揭发,航班抵达台湾后,肯尼斯遭岛内警方被收押。在审理过程中,肯尼斯竟还狡辩女方没说不要或按铃求助,但法官不采信他的辩词,一审依强制性交罪判他4年徒刑,岛内高院今日(3日)驳回上诉,仍判囚4年。

  判决指出,40岁的肯尼斯于2019年8月12日,从美国西雅图搭乘长荣班机飞往台湾,他当时坐在靠走道位置,主动攀谈得知右手边的20岁美女乘客是独自搭机,于是认定女方年轻且只身可欺,同日下午趁机舱关灯7小时让乘客就寝期间,开始用左手碰触女方左臂试探。

  女方惊醒后,赫见肯尼斯正对她轻薄,她很害怕,不敢呼救吵醒其他乘客,只能拨开肯尼斯的“咸猪手”,但肯尼斯却咬定她不敢声张,动作越来越大胆,不断伸手猥亵女方,最后更是性侵得逞。女乘客羞忿万分,挨到机舱灯光重新亮起后,连忙假装去上厕所向空姐求助。空姐立刻协助女乘客调换座位,远离肯尼斯,并报告机长通知岛内警方,飞机降落桃园机场后,警方立刻将肯尼斯逮捕送办。

  法官指出,该名女乘客年轻,又只身在陌生环境,突遭陌生男子侵犯,一时手足无措、不知如何求援,甚至不敢立刻起身躲进厕所,因为担心肯尼斯会摸黑跟进来、反遭不测,可见她当时非常惊恐。法官怒斥肯尼斯不尊重女性,且犯后态度不佳,依强制性交罪判他4年徒刑。

  (编辑:安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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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现实中,我们经常听或讨论的都是男性强奸女性的案件,往往把女性作为性侵害的受害者,男性被女性性侵的事例也并不鲜见,可能出于观念问题,即使男性被女性性侵也难以启齿,那么女性性侵男性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何罪,以下笔者结合案例展开讨论。
《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强奸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强奸罪是侵犯妇女性的自已决定权的犯罪,行为对象是构成要件要素之一,强奸罪的对象为妇女,而男性不是强奸的行为对象,因此,女性强奸男性并不符合强奸罪的构成要件,不会侵犯妇女性的自已决定权,即没有侵犯强奸罪中刑法所保护的法益,因,女性强奸男性不构成强奸罪。
《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强制猥亵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猥亵罪是刑法修正案九修改的一个罪名,猥亵罪的对象将不再有性别限制。过去我国刑法中对于猥亵罪的犯罪对象仅限于妇女和不满14岁的儿童。《刑法修正案(九)》修改了刑法第237条强制猥亵妇女、儿童罪的条款,将猥亵妇女改为猥亵他人,"他人"当然既包括妇女,也包括男性。
  所谓猥亵,是指以刺激或满足性欲为目的,用性交以外的方法实施的淫秽行为。猥亵罪只指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违背男性女性或者儿童的意志,强制猥亵男性女性或者儿童,并且情节严重构成犯罪。
  猥亵既可以发生在男女之间,也可以发生在同性之间,无论猥亵对象是妇女、儿童还是男性,都构成本条规定的犯罪。
  猥亵他人,是指对他人的抠摸、舌舔、吸吮、亲吻、搂抱、手淫等行为,不包括性交行为。但是对男性的猥亵是可以包括奸淫行为的。
  本案中,三名妇女利用麻醉的方式,轮流与杨某发生性关系,涉嫌强奸猥亵罪。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本案中,三妇女的猥亵行为致杨某丧失性能力,根据:
《人体重伤鉴定标准》规定:使人肢体残废、毁人容貌、丧失听觉、丧失视觉、丧失其他器官功能或者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伤害的损伤,包括重伤一级和重伤二级。  三妇女的行为已涉故意伤害罪,当然根据当时情况,不排除过失致人重伤罪的可能?

  结语:根据以上分析,本案中,三妇女涉嫌强制猥亵罪,具有聚众情节,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涉嫌故意伤害罪,致人重伤三至十年有期徒刑。三妇女涉嫌强制猥亵罪和故意伤害罪,按想象竞合,从一重处罚。自刑法修正案九后,男性被女性性侵不再没有法律约束,妇女强奸男性涉嫌强制猥亵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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