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买菲律宾房产必须要求房产的共有人全部签字
法律咨询:我和弟弟是一栋房子和一块地的共有人。我把上述财产的管理权交给他,因为我在这个省工作。我发现他把全部财产都卖给了哈维尔先生,哈维尔先生登记了产权;因此,房产的所有权被取消并转移到他的名下。我的签名是伪造的。我要求哈维尔先生归还我在该房产上的份额,但他声称,我再也无法从他那里收回任何东西,因为这桩买卖发生在十多年前。我怎样才能从哈维尔先生那里收回上述财产?请在这件事上帮助我!
案例剖析:
你仍然可以收回你那份财产。这与菲律宾新民法典第1410条相一致,你的兄弟将全部财产出售给哈维尔先生所签订的合同就你在上述财产中所占的份额而言无效财产。该法第1409条规定:
“下列合同从一开始就不存在和无效:
(2)完全模拟或虚构的;
关于这一点,该法第1318条规定,“除非下列条件同意,否则不存在合同:
(1)缔约双方的同意;
(2)合同标的物的确定性;
(3)所确立的义务的原因。”(强调)
你的兄弟在出售全部财产时没有得到你的同意;因此,涉及你份额的出售是无效的。在Uy诉上诉法院(G.R.No.173186,2015年9月16日)一案中,最高法院通过尊敬的副大法官FrancisH.Jardeleza声明:
“马克西玛签署的有利于请愿人的销售契约是无效的,因为马克西玛并不是她卖给请愿人的土地的所有人,而这类土地的一半部分为被告人所有。
根据《民法典》第1410条的规定,该契约绝对无效,随时可能受到毁约,而宣告无效合同不存在的诉讼没有规定。基于无效合同的再转让诉讼是不可撤销的。只要在产权制度下错误登记的土地仍在造成这种登记的人的名下,就有人身诉讼,强迫他向真正的所有人重新征收财产。(引文略)
在Santos诉DomingaLustre的继承人一案中,诉状指称买卖契约是伪造原登记所有人的签名来签约的。我们裁定支持不可描述性,适用这样一种理论,即以所有权证书是通过虚构的销售契约获得为理由的再转让诉讼实际上是宣告其无效的诉讼。”
在你的情况下适用上述判决,哈维尔先生声称,自10多年过去以来,你不能再收回你在你兄弟出售的财产上按比例分摊的份额,这一说法没有法律依据。你方可对哈维尔先生提起的适当诉讼是基于无效合同的再转让诉讼。
本意见完全基于你所叙述的事实和我们对这些事实的剖析。当事实发生变化时,意见可能会有所不同。我们希望能在这件事上对你有所启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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