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期间出生的孩子,离婚后孩子的身份是私生子还是合法的?
法律咨询:我2002年结婚,但从2004年起我就和菲律宾妻子分居了。因为我妻子有了第二个家庭目前,所有我是目前唯一一个抚养我儿子的人。有一次,我问我的邻居,如果我想解除我们的婚姻,我应该该怎么办。他说我应该以心理残疾为由提出解除婚姻的诉讼。他说这种理由在菲律宾法庭上更容易证明。我担心的是我儿子的身份,如果我的婚姻被法院宣布无效,他会成为非婚生子女吗?
案例剖析:
《菲律宾家庭法典》第165条,该条规定“除非本法典另有规定,在有效婚姻之外怀孕和出生的孩子是非法的。另外,《家庭法典》第54条还规定:
“在根据第36条,菲律宾法院判决婚姻无效之前怀孕或出生的子女应视为合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的后继婚姻所生的子女也同样是合法的。”
根据第三十八条,菲律宾合法婚姻以外的私生子婚姻而被视为无效婚姻。但是,如果根据《菲律宾家庭法典》第36条和第53条,以心理上无行为能力为由解除婚姻,则不适用这一法律条款。事实上,菲律宾婚姻关系解除后,民事登记官必须修改孩子的出生证明。这符合A.M.第02-11-10-SC号(2003年3月4日)关于宣布无效婚姻绝对无效和解除,可撤销婚姻的拟议规则第22节,其中还指出:
“(a)法院应在之后签发判令;
(1)在婚姻举行地的民事登记处和家庭法院所在地的民事登记处宣布婚姻无效的判决;
(2)在不动产所在地的契据登记处,登记经批准的分割和分配的配偶财产。
(3)交付给子女包括现金、财产或有价证券的合法权益财产。
(b)法院应在判决中,将经批准的分割契据附于判决书上。
除《家庭法》第36条和第53条规定的儿童外,法院应命令当地民事登记官签发一份经修订的出生证明,表明受影响儿童的新的民事地位”(强调部)。
在Tenebro上诉案(G.R.第150758号,2004年2月18日),最高法院通过前协理法官ConsueloM.YnaresSantiago指出:
“虽然以精神上无行为能力为由,宣布婚姻无效的司法判决,可以追溯到结婚庆祝之日,但值得注意的是,所述菲律宾婚姻并非没有法律效力。其中一项影响是,在判决婚姻绝对无效之前怀孕或出生的子女应被视为合法。因此,菲律宾法律本身承认,这种婚姻虽然从一开始就无效,但仍可能产生法律后果。
在您的情况下适用上述判决,如果您解除婚姻的法律依据是心理上的无行为能力,那么您的儿子仍然是合法的。
我们认为有必要提及,此意见完全基于您所叙述的事实和我们对此的剖析。因此,当事实发生变化时,意见可能会有所不同。我们希望能在这件事上对你有所启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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