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了5年的恋爱分手后被男友跟踪,女方一个举动,男方或判刑12年
法律咨询:大约一年前我和交往多年的男朋友分手了。他和我同居了5年时间,尽管和他分手了,他还是出现在我工作的地方跟踪我,看我和谁约会。有时我发现他在商场里跟着我。我求他不要跟踪我,不要打扰我。尽管如此,我还是注意到他出现在我的房子外面。我们地区的村庄警卫甚至跟我说,他们经常看到他在我家外面闲逛。我的家人和朋友都很担心我,我也很害怕他骚扰我。他的行为是否已经被视为对妇女的暴力行为,尽管没有发生人身攻击?我该怎么办?请告诉我。谢谢您!
案例剖析:
鉴于你的前伴侣不受欢迎跟踪你的情况,他的行为已经被归类为《共和国第9262号法》即2004年《反暴力侵害妇女及其子女法》应予以惩处的暴力侵害妇女行为。
根据本法:“第5款.对妇女及其子女的暴力行为。-暴力侵害妇女及其子女罪是通过下列行为之一实施的:
(h)亲自或通过他人从事有目的、明知或不计后果的行为,使妇女或其子女受到惊吓或造成重大的情感或心理痛苦。这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行为:
(1)在公共或私人场所跟踪妇女、儿童的;
(2)窥视窗户或在妇女或其子女住所外逗留;
根据这一规定,你的前伴侣在你工作和住所外的持续逗留跟踪是明显给你带来痛苦的行为。此类行为属于本法禁止的行为。因此,你的前伴侣显然违反了这项法律。因此,你可以对他提起违反本法的刑事诉讼。
关于如何通过这项法律保护自己,RA9262第8节允许对被投诉方发布保护令,以防止对妇女的进一步暴力行为。保护令可在barangay或在您居住地具有管辖权的法院(第10节,RA9262)申请和发布。根据您的情况,根据本法可能发布的保护令包括以下救济:
“(a)禁止被申请人亲自或通过他人威胁实施或实施本法第5条所述的任何行为;
(b)禁止被申请人直接或间接骚扰、打电话、联系或以其他方式与申请人沟通;
(c)将被申请人从申请人的住所迁出并排除在外,无论该住所的所有权如何,无论是为了保护申请人,还是在不侵犯财产权的情况下永久性地,如果被申请人必须将个人物品从住所中移走,法院应当指定执法人员陪同被申请人领取物品,护送被申请人离开住所;
(d)指示被申请人在法院指定的距离内远离申请人和指定的家庭成员,并远离住所、学校、就业地点或申请人和任何指定家庭成员经常光顾的任何指定地点;
最后,如果你的前伴侣因违反RA9262被法院裁定有罪,他可能会被处以六年一天到十二年的监禁,并被处以10万比索至30万比索的罚款,以及对他强制性的心理治疗(第6(f)节,同上)。
我们认为有必要指出,这一意见完全基于你所叙述的事实和我们对此的剖析。当事实被改变时,意见可能会有所不同。我们希望能在这件事上对你有所启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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