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菲律宾,丈夫使用虚假结婚证第二次结婚,是否构成重婚罪?
法律咨询:我和菲律宾丈夫是2009年结婚的,我们的夫妻关系一直不错,直到有一天一位女士来到我们家,声称她从2000年起就和我丈夫结婚了。她威胁要以重婚罪起诉我和我丈夫。我感到震惊,因为我不知道我丈夫有前妻。我咨询了我的朋友,并告诉她,在我们结婚之时,我和我丈夫没有获得有效的结婚证。我的朋友说,这可能是我对重婚的抗辩理由之一,以防万一我被起诉。这真的可以吗?
案例剖析:
根据修订后的菲律宾《刑法典》第3349条,重婚罪的要素是:
1。罪犯已合法结婚;
2。未依法解除婚姻关系,或者其配偶不在时,依民法规定不能推定其死亡;
3。缔结第二次或以后的婚姻;
4。第二次婚姻或以后的婚姻具有有效性的所有必要条件。
对于被判重婚罪的被告,第二次或随后的婚姻必须具备所有有效性的必要条件(LeonilaG.Santiagovs.PeopleofthePhilippines,G.R.No.200233,2015年7月15日;Ponte,菲律宾首席大法官MariaLourdesSereno援引德拉克鲁兹诉Ejercito案,G.R.No.L-40895,1975年11月6日;Ponte,菲律宾前最高法院法官拉蒙·阿基诺)。在重婚案件中,没有第二次婚姻的结婚证可以为被告开脱罪责,因为婚姻缺乏有效婚姻的必要条件之一。请注意,要使婚姻有效,必须有有效的结婚证,否则婚姻无效(《家庭法典》第3条和第4条)。
然后,你可以提出抗辩,因为你结婚时没有结婚证,正如上述圣地亚哥案中所引述的“人诉德拉拉”案,被告人因重婚罪被判无罪,理由是第二次婚姻没有必要的结婚证。它指出:请愿人引用了DeLara作为相关的判例,其中涉及以第二次婚姻缺乏必要的结婚许可证为由对重婚无罪判决。在该案中,法院认定,当多明戈·德拉拉于1951年8月18日与第二任妻子约瑟法·罗萨莱斯结婚时,当地民事登记官尚未于1951年8月19日签发结婚证。因此,由于结婚是在颁发结婚证的前一天举行的,法院判决他无罪。
然而,在圣地亚哥案(同上),最高法院判定与已婚男子订婚的同案被告有罪,尽管他们订婚时没有结婚证,但他们声称以夫妻身份同居至少五年而被免除了结婚证。它指出:“在这里,请愿人的诉讼理由,是因为她与桑托斯的婚姻因没有结婚证而无效。但如前所述,因为他们捏造的声称,他们在婚前已经作为夫妻同居至少五年,所以他们不必遵守许可证要求。违反了我国禁止非法婚姻的法律,请愿人明知桑托斯尚未遵守《家庭法》第34条规定的五年同居要求,便与桑托斯结婚。因此,该法院若允许请愿人利用其非法行为逃脱刑事定罪将是荒谬的。
然而,你可以提出辩护,你不知道你的丈夫有一个未解除的婚姻。
“重婚罪不一定要由两人共同承担责任,在重婚罪中,根据情况,第一配偶和第二配偶都可能是犯罪方,就像第二配偶在不知道被告以前的婚姻的情况下与被告结婚一样。只有第二配偶知道被告以前的未离婚婚姻,她才能作为共同被告列入资料中“[重点](LeonilaG.Santiago诉菲律宾人民案,同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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