菲律宾花椒姐 发表于 2021-6-7 20:34

在菲律宾找描笼涯调解纠纷,必须知道的几件事


法律咨询:
2020年5月,我的姨妈向朋友借了50000比索,双方约定2个月后还清。但是,姨妈的孩子生病住院了,姨妈把钱都花光了,没有钱去还账了。她的朋友想解决这件事,所以她们在描笼涯(村)达成和解,大意是我姨妈同意在3个月内支付全部款项。

后来,她说她的朋友威胁要在法庭上起诉她,要求双倍赔偿。鉴于他们已经达成和解,她朋友还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吗?难道不可以执行在描笼涯的和解协议吗?我姨妈真的很担心,请告知我们应该怎么办。  

案例剖析:
共和国法案(RA)7610或1991年地方政府法典为当事方无需诉诸法庭即可解决争议提供了渠道。地方政府法典(LGC)第408条明确规定,每个描笼涯(村)的lupon(理事会)有权召集实际居住在同一城市或自治市的各方,以友好解决所有争议,但不包括那些提到的例外情况。在描笼涯达成的和解具有约束力,此后可能会被强制执行。

如LGC所述:“第416条。友好和解和仲裁裁决在其裁决之日起十(10)天后具有法院最终判决的效力,除非已作出拒绝和解或提出该裁决无效并已提交给市法院。

第417条。友好和解和仲裁裁决可由lupon在和解之日起六(6)个月内执行。在这段时间过后,可以通过在适当的市或市法院采取行动来强制执行和解。”

因此,你的姨妈的朋友可以选择执行他们在barangay达成的和解,但只能在达成此类和解后六(6)个月内执行,或者通过向适当的法院提起诉讼来强制执行。

我们想进一步强调,同一法典第417条所提及的补救措施并不排除我们民法所提及的另一种补救措施的可能性,即认为和解已被撤销,并坚持通过法院诉讼解决。

正如新民法典第2041条所述:“如果一方不遵守或拒绝遵守和解协议,另一方可以执行和解协议,也可以将其视为已撤销,并坚持其原先的要求。”

我们的最高法院在Miguel诉Montanez案(GRNo.191336;2012年1月25日;ponente,副法官BienvenidoReyes)解释说:“因此,根据《地方政府法》19第417条,此类友好和解或仲裁裁决可由Barangay Lupon在和解之日起六(6)个月内执行,或如果超过六个月的期限,则向适当市法院提出申诉。

然而,必须强调的是,根据第一种或第二种补救措施,通过执行友好解决方案来强制执行,如果一方明确或[暗示]拒绝友好和解,另一方有两种选择,即根据当地政府法典或法院规则(视情况而定)强制执行,或考虑它撤销并坚持他最初的要求。

这符合民法典第2041条,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拒绝遵守和解协议的,另一方可以强制执行和解协议,也可以将其视为撤销协议,坚持其原先的要求。

在Bar案中,修订后的Katarungang Pambarangay法规定了两级执行友好和解的模式,即:(a)由PunongBarangay执行,其性质是准司法和简易程序,仅限有权获得的一方申请;(b)常规形式的诉讼,其补救措施是司法的。

但是,执行方式不排除第2条规定的撤销权。根据民法典第2041条,可以可以明显看出撤销权的可用性。417规定,友好和解“可以”由lupon在和解日期起六(6)个月内执行,或通过适当的市法院(如果超过该期限)来强制执行。

我们希望我们能够回答您的疑问。请注意,此建议仅基于您所叙述的事实以及我们对此的剖析。当其他事实发生变化时,我们的意见可能会有所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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