菲龙网新闻部 发表于 2016-5-22 02:46

菲律宾南海仲裁案不能用于非法谋利

作者:海波平(原载中美聚焦)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确立了一个关于世界海洋的复杂的法律秩序。争端解决机制是《公约》的第十五部分。菲律宾正是依据这个部分,“为了解决中菲海洋权利的争端以及判定中国行为的合法性”,于2013年1月22日提起了针对中国的仲裁。“菲律宾南海仲裁案”裁决中碰到的是国际海洋法中一些一直被回避的“烫手山芋”,也出现了很多新情况。可以说仲裁庭作出裁定的时间节点,对正处在萌芽阶段的《公约》争端解决机制,甚至对整个《公约》体系来说都将是一个重大时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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菲律宾打散了与中国的划界争端,把它细化为权利主张和行为主张。权利主张是划界争端前置事项,而行为主张是划界争端的后置事项,它只是把“狭义的划界”剥离了出来。菲律宾的仲裁请求把领土问题伪装成简单的海洋地物的地位和资格问题,进而绕开领土因素并直接进入基于领土的权利问题,颠倒了逻辑关系。经过对仲裁请求巧妙的设计,菲律宾在假设中国不是它的相邻或相对的沿岸国,而是一个遥远的船旗国或者遥远的来外海打鱼国家的前提下,发起和推动仲裁程序。这种假设完全无视中国大陆和菲律宾之间存在四个群岛的地理现实,无视两国之间需要划界的地理布局和需要划界的法律状态。但是,不管如何巧于心计,菲律宾的拆分战术,无法掩盖仲裁的实质是中菲两国争端领土主权和海域划界争端。
首先,仲裁庭没有《公约》288条第一款下的管辖权,因为本案争端不是关于《公约》解释和适用的争端。第一,1996年《公约》对中国生效,因此仲裁庭对于在这之前发生、与中国有关的争端没有管辖权,因此《公约》对中国生效前发生的争端怎么会是《公约》的解释和适用问题呢?第二,仲裁庭没有管辖权,因为该争端的解决本身就会包含这些岛礁和其他海洋地物主权归属的决定,或者必然同时考虑或者依赖这些岛礁或其他海洋地物的主权归属。这些关于海洋地物的主权、定义和地位以及它们是否可以被占领的争端,仲裁庭没有管辖权,因为这些争端不涉及《公约》的解释和适用。
其次,依据《公约》第298条,仲裁庭对该案没有管辖权,因为本案争端已经被中国2006年的声明排除了管辖。第一,菲律宾的仲裁请求,是不能被拆分的,这是由两国之间需要划界的地理布局和需要划界的法律状态决定的。菲律宾的仲裁请求组成了一个整体上的中菲两国南海划界争端,因为其中一些仲裁请求与海洋地物的定义、法律地位和所主张的海洋权利有关,是发生在划界过程前期阶段的划界的内在组成部分,而另一些仲裁请求则是关于基于划界后的权利和行为,也是划界的组成部分。由于中国已将划界争端排除了《公约》第十五部分第二节的强制程序,自然也排除了强制仲裁。
最后,考虑到菲律宾批准《公约》时作出的声明(该声明可以视为菲律宾基于《公约》298条作出的任择性(optional)排除声明)对那些主权争端或者结果对菲律宾主权产生负面影响的争端进行了任择性排除,仲裁庭基于《公约》第298条的规定,对这类争端没有管辖权。
2015年10月25日,仲裁庭就菲律宾南海仲裁案管辖权和可受理性问题作出了裁决。菲律宾的核心仲裁请求,即中国在南海海洋权利渊源的问题,被仲裁庭归结为《公约》框架下的有关历史性权利问题。这不仅偏离了菲律宾仲裁请求的文本结构,违背了菲律宾提起仲裁的本意,偷换了概念,也与中菲争端水域的基本地理事实不符。显然,仲裁庭回避了菲律宾的核心关切,即中国在南海权利的渊源问题,仲裁庭又一次展现出高超的政治老练。
在这样的前提下,可以预见,仲裁庭即将出台的实质裁决结果也将对中国十分不利。因为有一点是肯定的,在《公约》框架下,在领海外主张主权性的历史性权利是《公约》无法包容的,其结果是,如果仅在《公约》框架下进行海洋划界,中国与南海周边国家的海洋边界将与“南海断续线”大幅度的偏离。
但是,仲裁庭这种偷换概念对中国也许是件好事,即让所有人,从政治领袖到专业人士再到普通民众都认清了一个事实:如果《公约》是中国在南海权利主张的唯一排他性依据,会有一个怎样的结果。

作者为北大国际战略研究院特约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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