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8万请知名导演直播带货,结果只卖了800块!商家气愤起诉,上海法院判了→
千万粉丝的主播和香港著名导演王晶
一起直播带货
有如此名人出场
想必号召力不一般
但是事后
出钱的护肤品公司
却肠子都悔青了
因为花了8万元“坑位费”
最后只卖出去6瓶产品
总计800余元
巨大心理落差下
护肤品公司将签约推广服务的经纪公司
诉至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并于今日一审宣判
根据当初护肤品公司与经纪公司签订的《推广合作协议》中载明,护肤品公司委托推广的商品名称为某氨基酸洁颜蜜,推广服务费为(含税)82820元。协议指定了“广东某神”(网络昵称)和其直播合作搭档“导演王某”。
护肤品公司按约支付推广服务费后,经纪公司与某网络科技公司又签订了《合作推广协议》,约定由网络科技公司安排直播销售活动,经纪公司支付给网络科技公司推广服务费(含税)53000元。
直播当晚,网络科技公司安排主播“广东某神”进行直播推广活动。涉案护肤品产品的推广时段开始时间为凌晨00:07左右,在推广期间,协议约定的导演王某并未出镜,产品最终的销售额仅为6瓶,共计800余元。
护肤品公司认为,经纪公司在未经其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将双方协议约定的事项转委托给**网络科技公司,且产品推广时段未与其事先沟通,也未安排王某出镜,导致产品销售量仅为6瓶,与护肤品公司支付的推广费相去甚远,未达到护肤品公司签约的目的,造成其经济损失。
护肤品公司据此要求
经纪公司赔偿相应损失等
各项费用共计9.7万余元
网络科技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而被告经纪公司认为自己没有违约
双方协议中未约定推广时段、销量。对于导演王某未出镜的问题,双方也仅约定了直播搭档为王某——搭档即为团队组成人员,只要参与了直播推广活动的相关工作即可,并非必须出镜。
网络科技公司则认为,自己已按照与经纪公司的协议完成了产品的直播推广。原告的产品销量不佳,原因在于产品自身的市场认可度及质量,与直播无关。
宝山法院审理后认为
因原告产品销售时段被安排在凌晨
且直播过程中王某始终未出镜
认定经纪公司履行合同时
存在瑕疵,构成违约
综合本案实际情况法院酌定
被告经纪公司退赔3.5万元
驳回其余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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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王闲乐
微信编辑:佳思敏
校对:SY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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