菲律宾花椒姐 发表于 2022-5-23 09:15

华人丈夫失业被逼无奈,欲用夫妻财产维持生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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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咨询: 
我是华人,妻子是菲律宾人,我们结婚后,我和妻子一起开了一个银行账户。后来,她出国工作了,但不知什么原因,她不再和我交流了。我想她已经有其他人了,但我无法确认,因为我没有那里的朋友可以为我确认。我现在担心的是,我们结婚后立即申请了住房贷款,用于购买自己的房子。不幸的是,我去年被解雇了,从那以后就没有收入了。我一直在努力寻找工作,但这并不容易。我只想知道我是否可以合法地用我们的积蓄来偿还我们的住房贷款和维持生计。我们只剩下几年的贷款了,所以我真的不想让财产丧失抵押品赎回权。我已经花光了个人积蓄,只是想在下岗后勉强度日。请帮帮我,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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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剖析: 
你在信中没有提到你和你的妻子在结婚之前是否已经达成了婚姻协议。因此,可以假设你们的财产关系是适用共同财产的制度。推论,你们两人在婚姻存续期间获得的所有财产,都属于共同财产。这些符合菲律宾家庭法的规定:
  75.未来的配偶可以在婚姻协议中约定绝对共同财产的条款、夫妻共同利益条款、财产完全分离或任何其他条款。在未达成婚姻协议或商定的协议无效时,适用本法典规定的绝对财产共有制度。
  “第88条。夫妻之间的绝对财产共有应在结婚的确切时刻开始。任何明示或暗示的关于在任何其他时间开始共有财产的规定均无效。
  “第91条。除非本章或婚姻协议另有规定,共同财产应包括夫妻双方在举行婚礼时拥有的或此后获得的所有财产。
  “第93条。婚姻期间获得的财产被推定为属于夫妻共同所有,除非证明它是被排除在家庭之外的财产之一。”
  因此,您的银行储蓄(构成您的共同财产的一部分)可用于支持您维持生计,以及解决您和您妻子在婚姻期间所承担的债务和义务,包括支付税款和其他财务责任.
《家庭法》第94条明确规定:"绝对财产共有人应对以下各项负责:
  (一)配偶双方及其共同子女、婚生子女的抚养;但是,对非婚生子女的赡养费适用本赡养法的规定;
  (2)指定的管理人-配偶在婚姻期间为共同利益,或由配偶双方,或由一方经另一方同意所承担的所有债务和义务;
  (3)共同财产的所有税收、留置权、收益和支出。”
  我们希望我们能够回答您的问题。该建议仅基于您所叙述的事实以及我们对此的剖析。当其他事实发生变化时,我们的意见可能会有所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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