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拥有者生前签署捐赠契约,接受捐赠者需要注意的两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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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咨询:
我一直在麦克先生家做家庭管家,我已经工作了35年,我一直兢兢业业,忠于我的雇主麦克先生。麦克先生于2020年去世,在他去世之前,他给了我一份捐赠契约,契约中写到将卡拉卡市一块300多平米的土地捐赠给我和我的家人,是对我长期工作的报酬。我将捐赠契约保存好,并让我的家人在那块土地上建造了自己的房屋并住在那里。麦克先生去世以后,他的家人想把我赶出那块土地。我向他们解释,这块土地是他们父亲捐赠给我的,并向他们展示了捐赠契约。他们说捐赠契约不是所有权,只是转让所有权的文件。我后来去了契约登记处,工作人员告诉我,因为捐赠者去世,已经不能办理转让手续。这是真的吗?请告诉我,谢谢您!
案例剖析:
根据你所叙述的事实,麦克先生生前给你的捐赠契约是没有法律效力的。根据我们的新民法典(NCC)第749条,明确规定不动产的捐赠应以书面公开文件的形式进行,其中指明捐赠的财产。此外,该捐赠契约应在同一或单独的公开文件中包括受赠人接受该捐赠,并且该接受应在捐赠人有生之年作出。NCC第749条内容如下:“749.为了使不动产的捐赠有效,必须在公开文件中作出,在其中指明捐赠的财产和受赠人必须支付的费用。
接受可以在同一份捐赠契约中作出,也可以在单独的公开文件中作出,但除非在捐赠人有生之年完成,否则不生效。 如果接受是在单独的文书中作出的,则应以书面的形式通知捐赠者,并应在两份文书中注明这一步”。
虽然看起来您已经接受了捐赠契约,并开始使用捐赠给您的财产,但您仍然无法以法律要求的方式和形式接受捐赠。事实上,你也提到捐赠人麦克先生已于2020年去世,因此根据该法第749条的规定,你方不得再执行捐赠契约。
值得注意的是,在LydiaSumipat等人的案例中,最高法院认为,如果受赠人对捐赠的接受没有体现在捐赠契约或单独的文书中,那么捐赠应被视为无效,即:“不动产的所有权不会通过捐赠契约从捐赠人转移给受赠人,除非它已被制作成公共文书,并且接受人已正式通知捐赠人,也可以在完全相同的捐赠文书中进行接受。如果接受没有出现在同一份文件中,则必须在另一份文件中作出。如果捐赠契约未表明接受,或者在单独的文书中做出的正式接受通知未向捐赠人发出,或未在捐赠契约和单独接受中注明的,捐赠是无效的。
在这种情况下,受赠人对捐赠的接受不会体现在契约本身或单独的文件中。因此,捐赠契约显然是无效的。” 根据上述规则和判例进行推断,既然捐赠无效,那么麦克先生的子女将拥有该土地财产的权利,因为它理应属于麦克先生的遗产。
我们认为有必要提及,该意见完全基于您所叙述的事实以及我们对此的剖析。因此,当事实发生变化时,意见可能会有所不同。我们希望我们能够就此事对您有所启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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