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拍案|顾国明涉“八宗罪”被监管终身禁业,贪腐案余波或仍在继续,其妻曾主张涉案财产51%份额
财联社11月17日讯(记者 彭科峰)昨日大行分行行长,今朝阶下囚。11月17日傍晚,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上海监管局发布信息,某大行上海市分行因为超越权限开展经营性物业贷款业务、违规向项目资本金不足的房地产项目提供融资等“八宗罪”被重罚740万元。财联社记者从有关方面获悉,该罚单均针对该分行前任行长顾国明在其任职期间相关违法违规事件。
从另外一张罚单来看,事实也的确如此——该行上海市分行原行长顾国明因为对上述“八宗罪”负直接管理责任,被予以终身禁业的处罚。
顾国明正是2019年轰动金融圈的行长贪腐案的主角。2021年8月12日,上海一中院一审宣判,顾国明因受贿罪被判无期徒刑。据法院透露,2005年至2019年间,顾国明敛财1.36亿。
顾国明因受贿罪被判无期徒刑
11月17日,财联社记者查询发现,因为顾国明的违法行为,甚至累及其结发妻子,导致双方共同购买的房产被法院强执,而顾国明煞费苦心,以别人名义持有的海量财富均被收缴。
顾国明被指敛财1.36亿元
据官方简历,2002年06月——2015年08月,顾国明任某大行上海市分行党委委员、副行长;2015年08月——2019年06月,任某大行上海市分行党委书记、行长。据相关裁判文书显示,顾国明的贪腐之路,起自2005年,这意味着他在担任副行长3年之后,就已经大肆敛财。
据公诉机关指控称,2005年至2018年,顾国明利用担任某大行上海市分行党委书记、行长职务上的便利,为相关单位和个人在融资贷款、承揽工程等事项上提供帮助,谋取利益。2008年至2019年,顾国明非法收受上述单位和个人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1.36亿余元。
2019年11月20日,有关部门发布信息称,经查,顾国明严重违反政治纪律,与他人串供、隐匿财物、销毁证据,对抗组织审查;严重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廉洁纪律,违规出入私人会所,违规接受他人为其高尔夫球会员卡充值,违规收受贵重礼品、礼金,无偿借用管理服务对象住房和车辆,违规从事营利性活动,利用职权为亲友谋取私利;严重违反组织纪律,在干部选拔任用过程中,为关系人“量身定做”选拔任用方案;严重违反生活纪律,道德败坏,生活腐化;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巨额财物。
有关部门还表示,顾国明身为中管金融企业党员领导干部,理想信念崩塌,党性修养缺失,毫无敬畏之心,人生观严重扭曲,价值观极度物化,把国家托付管理的金融资源当做交易筹码,与不法商人沆瀣一气,相互利用,甘于被“围猎”,涉嫌受贿犯罪,数额特别巨大,且在党的十八大后不收敛、不知止,性质十分严重,影响十分恶劣,严重损害党和国家利益,应予严肃处理。
2020年7月7日上午,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被告人顾国明受贿一案一审公开开庭审理。2021年8月12日上午,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顾国明受贿一案公开宣判。据法院介绍,顾国明到案后,除如实供述办案机关已经掌握的涉及586.13万元贿赂的犯罪事实外,还主动交代了办案机关未掌握的其他共计受贿1.31亿余元的犯罪事实。
顾国明受审 资料图
最终,法院对顾国明以受贿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受贿违法所得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余波仍未歇 其妻曾主张涉案财产51%份额
11月17日,财联社记者查询发现,顾国明尽管已经锒铛入狱,但其后续故事仍在继续。
顾国明敛财过亿之外,还有没有其他财物?相关文书显示,顾国明的财产包括:在上海A有限公司名下中融国际信托有限公司“融鑫汇金1号”全部信托份额:在何敏华名下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威海路证券营业部股票账户内的股份;在上海B有限公司名下位于上海市崇明区XX镇XX街坊6/2丘的地块:在上海市浦东新区XX路XX弄XX号XX室的房产。
对此,深圳某李姓资深律师向财联社记者介绍,从文书内容来看,显然顾国明除了银行存款之后,还采取了找人代持的方式隐匿财产,最典型的就是信托份额和挂在公司名下的地块。客观来看,在追查犯罪分子名下真实财产时,如何找到其托人代持的财物还是当前的一大难点。这有赖于执行局的努力或者知情人的举报。
据了解,上海市一中院对上述顾国明的信托、房产、土地等进行了查封、拍卖,其中单单上海市崇明区XX镇XX街坊6/2丘的地块就折抵人民币2180万元。
令人叹息的是,在浦东新区名下房产被查封后,顾国明妻子孙某向法院提出异议,要求中止对涉案房产的拍卖执行并解除查封,如拍卖对涉案房产主张51%的份额。
顾国明妻子主张涉案财产51%份额
孙某表示,自己与被顾国明于1991年结婚,2004年购买了涉案房产,总价人民币2,092,911元。法院刑事判决书中认定顾国明违法活动发生在2005年至2018年期间,故该房产与本案没有任何关系。孙某在涉案房产中享有51%的份额,请求法院依法保护其合法权益,并提供涉案房产的购买发票,不动产权证、结婚证等材料作为证据。
2021年12月,当地法院在一份执行裁定书中回应,孙某未向本院提供证据证明,相关执行行为存在违法的情形,故对案外人孙某的异议申请,本院不予支持。孙某对涉案房产主张51%的份额,系对本案执行依据即刑事裁定提出的异议,应通过上述法律规定的程序救济解决。
本文源自财联社记者 彭科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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