菲龙网编辑部7 发表于 2023-11-19 14:24

【华夏银行沧州某支行行长违规向客户推荐理财产品致储户损失120余万元】

近日,有储户向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沧州监管分局举报:华夏银行沧州分行某支行穆姓行长违规向储户推销理财产品,致使客户损失120余万元。



从沧州银保监分局的调查意见书中可以看到,储户赵先生反映的华夏银行沧州某支行穆姓行长在不具备《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从业证书》的情况下,违规向储户赵先生推销高风险等级的理财产品。



根据赵先生叙述及其提供的与该行穆行长的微信聊天记录,我们可以看到,2021年1月28日,穆行长在微信上向赵先生发送了该银行首发的“汇添富高质量成长30一年持有混合”理财产品,并告诉储户理财代码和自己的吸存号8**63。



几天后,即当年2月1日,赵先生向穆行长询问这只理财产品是否安全,如果安全就考虑多买点,穆行长回复:“没问题。”赵先生就购买了230万元的“汇添富高质量成长30一年持有混合”理财产品。
2021年11月9日,赵先生发现,其购买的230万理财产品出现亏损36万元的情况,并向穆行长微信上反应,穆行长的回复是:“不着急,我帮你看着,一定不能赔钱。”



没想到,到了2022年2月9日,赵先生发现自己购买的这只理财产品越亏越多,已经亏损了64万多,于是再次向穆行长询问是否能回本?穆行长微信回复:“肯定能回来”。



就这样,直到2023年11月赵先生购买的“汇添富高质量成长30一年持有混合”已经赔了120多万,在购买的这两年多的时间内,赵先生说越亏越多,根本没有让他能回本的机会。但是通过赵先生提供的与穆行长微信聊天记录,却看到,这位穆行长一再向赵先生保证肯定能回本,肯定不会让他赔钱,结果越等亏的越多。
赵先生认为,华夏银行沧州分行及其支行穆行长在不具备《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从业证书》资格的情况下,向储户主动推介与其风险评估不相匹配的理财产品,且未能履行适当性义务和充分的告知说明义务,是造成赵先生的巨额损失的主要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九十九条规定:“基金销售机构应当向投资人充分揭示投资风险,并根据投资人的风险承担能力销售不同风险等级的基金产品”。
               
               
               
                  
                  
                  责任编辑:李晓晗_NB318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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