菲龙网编辑部7 发表于 2023-11-21 10:58

不到10公里要缴2.1万!高速“天价救援费”调查:拿不到发票,问不出收费理由

(原标题:不到10公里要缴2.1万!高速“天价救援费”调查:拿不到发票,问不出收费理由)
                  
                  
                  近期,高速公路“天价救援费”引发了一轮热议。
11月初,据多家媒体报道,杜师傅驾驶江西牌照重型半挂车,途经山东滨州无棣县G0111(秦滨高速)漳卫新河特大桥时,车辆被大风吹翻。事发后,滨州市沾化区老闫汽车救援服务中心前来施救。不到10公里的路程,杜师傅却被告知需要缴纳2.1万多元的高速救援费,不签字救援队不拖车。

杜师傅的车辆被大风吹翻 图源:大风新闻
杜先师傅获得的《高速公路事故车辆救援协议书》显示,吊车费是按100吨吊车10000元,60吨吊车6000元。此外,还有清障拖行费、高速清扫费、人工费等总计21450元。
此外,司机于师傅在当天跑车也发生相同的事故,同样被收取2.1万多元的高速救援费。

于师傅提供了救援中心开具的发票 图源:大风新闻
这些事件被报道出来后,持续发酵。同期,法治周末报也接到多个类似情况反映,有的救援费亦过万元。为此,记者就高速公路救援费收费问题采访了相关业内人士。
多个救援公司不出具发票和费用明细
河北沧州的货车司机张师傅告诉《法治周末》记者,10月25日晚9点,其驾驶重型仓栅式货车行驶在山东省乐陵市的G2(京沪高速)路段时,车辆突发事故,所幸并无大碍。当地高速交警立即赶到现场处理,之后拖车公司将车辆拖往附近高速停车场。
然而,令张师傅没想到的是,20公里的路程,被要了5000元高速救援费。感觉价格过高,张师傅便向对方索要发票,并要求其出示收费标准,但均被拒绝。
张师傅告诉记者,其在山东境内另外一个高速路段也经历过高速救援,但当时救援费只有1100元,不知道这次价格为何这么高。
事后,张师傅了解到,高速公路拖车费的计算,是根据事故车辆能否拖行、是否需动用吊车,以及事故车辆的车型、拖车公里数而定。大致由五类车基价(拖行10公里内)和拖车费(拖行10公里以上部分,不足1公里按1公里计算)组成。其中,山东省高速公路清障救援服务收费标准显示,吊车分一类到五六类,从每车每次400元到2100元不等。吊货物,按每吨20元收费。
“即便是用上了吊车,最多也是收3000元。”张师傅对于如此高额的拖车费用表示疑惑。
此外,在与该收取5000元救援费的救援服务公司交涉的过程中,张师傅还联系过其他几家公司,但其余公司均表示没有该路段准入资格。咨询后得知,在该路段有高速公路救援资质的只有一家。
除了张师傅,河北省南皮县的货车司机李师傅此前也曾遭遇过“天价救援费”。
李师傅向记者回忆,2018年3月26日晚6点,自己驾驶货车行驶在江苏省淮安市G2(京沪高速)路段,因浓雾遭遇连环追尾。事发后他被高速交警送往附近医院接受治疗。病情缓解后,李师傅前往停车场取车,却被告知需要缴纳救援费一共1.2万元,不交钱不能提车,还被告知无法开发票,只能开收据,至于费用明细,工作人员表示无法提供。
随即,李师傅在互联网上找到了《江苏省高速公路清排障服务收费标准》,发现其车辆为重型仓栅式货车,车身长为9.6米,重10吨。按上述标准,应归属为“三类车”,救援费基价280元,作业费每公里14元,就算使用吊车救援,费用最多3000元,根本达不到1.2万元。但车在对方手里,为了能尽快取回车,李师傅也只好按对方要求交了钱。
部分高速救援服务为何收费如此之高?
在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饶伟看来,救援公司的实际救援价格远高于政府指导价或政府定价并不合理。价格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以及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第四十二条规定,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很多司机在遭遇“高速路天价救援费”时均反映,看不到费用明细,问不出收费理由。

很多司机在遭遇“高速路天价救援费”时均反映,拿不到发票,问不出收费理由 资料图/图文无关
近日,记者反复拨打为张师傅提供拖车服务的救援公司的电话,但一直无人接听。之后,记者以货车抛锚为由联系了山东、江苏、北京、河北等多家高速路救援服务公司,多数公司的工作人员显得较为谨慎,要求添加记者微信账号详聊。其中,北京一家高速救援服务公司表示,从事发地沿大广高速拖回北京(约二三十公里),费用5000元,记者要求其提供费用明细单,被对方拒绝。
高速救援领域市场化程度不高
《法治周末》记者注意到,2010年9月19日,国家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部发布了《关于规范高速公路车辆救援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明确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应根据本地实际情况,会同交通运输部门对高速公路车辆救援服务实行政府指导价或政府定价。要在充分调研和成本监审的基础上,统一规范收费项目,并按照适当弥补成本原则合理制定收费标准。
《通知》还要求,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在组织实施车辆救援时,救援人员应主动向当事人出示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不得自行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或提高收费标准。
既然法律有规定、政府有定价或政府指导价,为何难以透明、规范?
饶伟分析说,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难以得到切实执行,主要还是一些高速路救援公司追逐不合理利益的心理作祟。目前就高速路车辆救援服务,已经有明确的规章制度,关键还是在于执行。对于不按照规章制度收费的单位,应依法严格追责,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严格按照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对于饶伟的说法,北京市律师协会交通管理与运输法律专业委员会主任黄海波表示认同。
黄海波还向《法治周末》记者表示,目前价格执法力度还待加强,大多价格违法案件的处罚只是退还司机认为可能不合理的收费,并没有对违法行为进行让违法公司能感觉到痛苦的处罚,因此,在利益驱动下,执法也很难达到理想的治理效果。
此外,黄海波还指出,不合理的高收费行为还源于救援的市场化程度不高。
黄海波说:“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交通运输部的相关规定,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授权企业进行施救的这种做法有其特殊性,主要是考虑高速公路属于封闭道路,如随意允许社会力量实施救援或司机自救,容易会对高速公路运行造成安全隐患。但与此同时,相关部门也明确规定了‘在不影响高速公路正常运行的情况下,当事人也可以选择社会救援机构实施救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指定救援机构,也不得妨碍和阻止当事人委托的救援机构进场服务。’因此,高速公路运营管理单位如果以积极作为或者不作为的方式强行要求被救援车辆只接受其指定救援公司服务,是违反规定的。”
黄海波建议:“应该在明确高速公司运营管理单位救援服务主体身份的情况下,改善高速公路救援机制,通过提高高速公司救援市场化程度,规范高速公路救援机制,可以遏制垄断,杜绝不合理甚至违法的高速公路天价救援费案件再次发生。”
另有不愿具名的业内人士坦言,近几年频频出现的“天价救援费”和保险脱不开关系。该人士告诉记者,此前的救援费、拖车费无法通过保险理赔,近几年一些地区的保险公司将救援费纳入理赔范畴,这样一来,司机无需承担或减少承担救援费用,使得一些救援公司不断抬高救援价格,获得更多理赔款,“反正两边都有得赚。可一旦保险公司拒绝理赔,天价费用就要司机承担”。
专家建议加强价格监管力度
记者注意到,为破解“天价救援费”问题,一些地区已经展开积极探索。浙江、河南等地已明确规定,高速公路故障车辆由高速公路经营者免费就近拖移至高速公路出口。
3月29日,河南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表决通过修订后的《河南省高速公路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该《条例》自6月1日起施行。《条例》明确规定:高速公路故障车辆由高速公路经营者免费就近拖曳至高速公路出口。
在浙江,2020年9月1日施行的《浙江省公路条例》中规定,对于停留在高速公路主线上的故障车辆、事故车辆,高速公路经营管理者应当及时免费拖曳、牵引至最近出口外的临时停放处,司乘人员应当予以配合。
不仅如此,浙江省交通集团还上线了“急客通·施救在线”高速公路出行数字化应用系统。车辆如在浙江的高速公路上突发故障,车主可用手机一键发出求助信息,系统通过算法和优化条件,就近分派到系统应急救援协同单位。对所有发生意外的故障或事故车辆免费拖至距收费站出口20公里内的修理厂。
为了治理高速路“天价救援费”乱象,法律专家也给出了建议。
黄海波表示:首先,要提高高速救援市场化程度,允许更多符合资质和能力的社会公司进入救援队伍。其次,要加强价格监管力度,进一步完善高速公司车辆救援服务收费政策,统一规范收费项目和标准,加强对价格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同时还要建立信用评级制度,对于出现价格违法行为的救援公司进行公示,通过市场行为淘汰掉不合规的救援企业。另外,主管部门要完善和规范高速公路救援流程,杜绝不符合救援规范和流程的行为发生。最后,加强司法监督力度,司法部门要支持受害车辆的利益,积极维护社会公序良俗,通过类案判决规范引导高速公路救援经营行为健康有序发展。
饶伟也建议,在现有收费制度下,还应要求救援机构在实施救援前,将法定的收费标准先行书面告知被救援的对象,对于超出法定收费标准的行为应严格予以处罚;还可要求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建立救援机构资源库,避免唯一救援机构的状况,引入竞争机制;最后,应开放社会救援机构的救援服务,在不影响高速公路安全的前提下,应对社会救援机构提供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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