菲龙网编辑部7 发表于 2023-12-12 12:57

1000元到期成111625元?女子存了24年的储蓄合同,差一点无法兑付

湖北孝感,女子到银行取钱,拿出24年前的1000元存单要求兑换111625元,银行方面认为存单已经超过期限,不愿意兑换这笔钱。女子多次协商无果,向法院起诉银行,要求银行遵守相关的规定。


(案例来源:湖北省孝感中级人民法院)
本文将讲解一下案例回顾,分析原因,向大家讲解一下双方的法律责任。
李娟在一个小县城生活,虽然赚的不多,但是她很有存款的意识,为自己预留了一笔应急金,可是钱放在手里是不会升值的,对此有些担忧。
到了1989年时,李娟听说当地有家储蓄银行有存款活动,为了达到钱生利息的想法,李女士到银行中了解情况,希望能够有好消息。
到了银行后,大厅的工作人员接待了她,双方沟通之后,工作人员向李娟介绍一个存款业务,只要存入1000元,长期存了24年后能够升值。


工作人员把业务的内容解释了一下,当着李娟的面计算,1000元存入银行24年,到期后本金加上利息有111625元。
听到这个数字,李娟欣然同意,将存了很久的1000元存入银行中,等到了24年后再过来兑换,没想到事情出现了变化。
24年后,等到李娟拿着存单到银行兑换的时候,工作人员告知,她的存款超过了法定期限及利率,拒绝支付存款到期的兑付款项。
按照银行方面的说法,早在1991年期间,中国人民银行就发布了《对保值储蓄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各地银行纠正这保值储蓄到期自动转存的业务。
而李娟不认可这一点,认为银行方面有问题,应当支付存款和逾期费用111625元,坚持她的储蓄行为合法有效,银行要按照约定支付款项。
然而,银行方面给出了具体的条款,认为李娟的储蓄合同不合规,特别强调城乡居民定期存款最长存期为8年,合同不具备法律效力。
综上所述,双方的争议点在于储蓄合同是否有效,只要能够证明一方的说法正确,那么就应该根据相关法律进行宣判。


那么如何从法律的角度分析此事?
1.双方争论的核心是合同是否有效。
按照相关的法律规定,符合合同条款无效情形:(一) 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三)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一般规定;
(四)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 利;
(五)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
针对银行的说法,它采用的自证方式是中国人民银行的储蓄存款章程和紧急通知,这两项规定是对金融机构的管理强制性规定,不适用金融机构和储户之间的储蓄存款合同。
另外,李娟提供的储蓄存款合同没有违背以上的相关情况,足以说明合同是有法律效力的。
2.银行未履行告知李娟的法定义务,属于违约行为。
根据《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涉事银行是金融机构,对储蓄用户有告知义务,即便是李娟的存款超过了期限,也应该及时向本人告知,依法履行兑付款项的数目,否则属于违约行为,应当对客户进行补偿。
结合本案的细节,银行未履行合同义务,李娟按照储蓄合同到期进行索赔,银行要承担违约金额。
3.法院会如何宣判?
根据《合同法》第41条规定,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
储蓄合同是由银行方面和李娟共同签订,双方对合同内容并无异议,而在实务之中,李娟作为用户,银行提供合同格式,她属于被动的储户地位。


经过法院的审理,认为涉事银行未通知李娟,告知其储蓄业务有变化,故判定银行支付李娟存款本息合计111625元,案件受理费用由银行负责。
本案所用为化名,本意是为了从案例中普及法律常识,让大家更好地保护自身的利益,特别是储蓄合同的相关规定,更需要储户去了解法律法规,以避免法律风险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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