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母鸡变鸭,30万元存款变理财无法取出!如何防止被银行忽悠?
30万元存款变理财产品,想要取现时因为还在理财产品封闭期内无法取出。这是最近发生在农业银行绵阳南郊支行的一件事情。从现场视频来看存款人(理财产品购买人)是一位大妈,取钱应该是有急事需要用钱,否则也不会形象也不讲了,坐在地上哭诉。钱是这位大妈的,银行只是负责保管,有什么权利在主人要求取回时拒绝兑现呢?
你别说,在一定条件下还真有。去在银行不只是能办理存取款业务,银行是可以代销基金、理财产品甚至是保险的。
这位四川绵阳的大妈购买的就是理财产品。一部分理财产品是有封闭期的,合同规定封闭期内不能赎回投资资金,签了合同交了钱就是认可了协议内容,封闭期内要求取回现金属于违约行为,银行确实有权拒绝。
不过,事情的关键是大妈的存款为什么会变成理财产品,这里面有三种可能。
第一,大妈当初是去银行存钱并完成了相关业务的,之后银行工作人员擅作主张挪用存款替大妈购买了理财产品。
第二,大妈原本是准备存款的但办理业务的时候因银行工作人员推销改变了主意投资了理财产品,但她不清楚理财产品和存款不同,不能随时取出。
第三,大妈就是存钱的,银行工作人员忽悠其买了理财产品,缺乏金融知识的大妈在工作人员诱导下稀里糊涂地买了理财产品却误以为办理了存款业务。
先解释一个问题,银行工作人员为什么希望大家购买理财产品。
和个人利益有关。存钱是银行基本的职能,可30万元几乎无法带来多少收益,理财产品就不一样了,银行可以抽成,而具体操办的人员能够因此获得奖金。于是,一部分为了拿到更多奖金的工作人员想尽办法让投资者购买理财产品甚至不惜违法违规。
以上三种可能均能达成这一目标,不管通过什么方式将理财产品卖出去业绩就能提升,下面我们分析一下最有可能的情况。
第一种情形的可能性不大。偷偷将储户存款转为理财产品的风险极高,而且每一次操作都有记录,有些储户还会保留办理存款业务的凭证,事情败露后一查一个准,连辩解的机会都没有。
第二和第三种可能性是存在的,需要注意的是这两种情况虽然均为办理业务时就已经购买了理财产品但两者的性质截然不同。第二种情况属于大妈主动选择投资理财产品,可能是为了潜在的高收益率忽略了流动性风险;第三种情况可以理解为被工作人员骗了,以为办理了存款,实际上在工作人员的引导下签了购买理财产品的合同并转钱至理财产品专户,性质更为恶劣。
如果是第二种情况维权是比较困难的。不管人家怎么忽悠,毕竟是自愿行为,就好比去超市买东西被推销员忽悠了后花高价买了商品,在商品没有严重质量问题的情况下想要退货是很难的(网购7天无理由退货除外)。
如果是第三种情况可以要求银行公布当时购买理财产品时的录音、录像,对方不愿意提供或者提供不了就上当地金融监管局投诉。根据规定银行必须对理财产品购买全过程进行双录,银行拿不出证据就要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该退钱退钱、该赔偿赔偿。
就本起事件而言农行绵阳南郊支行发布情况说明显示已经与大妈达成谅解,客户对处理结果认可,至于到底是怎么处理的、30万元有没有取出来未详细说明。
在我看来任何事情都要防患于未然,事前防止远比事后追究有效得多,掌握一些基本的金融知识,搞清楚到底买的是理财产品还是存款。我给大家提供三个最简单的判断方式。
第一,去柜台办理存款业务。存款一般是在柜台办理的,就是隔着一层厚厚的玻璃;理财产品则是在专门的理财室或者大厅里的定点位置购买的。如果你不是在柜台办理存钱业务,那么就要多长一个心眼了,和工作人员确认到底在办理什么业务。
另外,银行为了加快办事流程会在自动存取机上办理存款业务。本身是没有问题的但你得格外留一个心眼,搞清楚有没有被忽悠买理财,最稳妥的方式是花点时间排队等叫到号后到柜台存钱,尤其是涉及大额存款时。
第二,存款不需要签合同,让签合同的大概率不是存款。另一方面,理财产品是必然有合同的,不论是电子式的还是纸质的。
合同一般有好几页,需要购买者和理财产品发行方同时签字才能生效。存款不同,最多签业务办理单,只需要一方签字,而且就一页而已,所以可以根据让你签署的文件厚度判断是合同还是业务办理确认单。
第三,钱存入银行后是立马可以查询到的。大家可以在办理完存款业务后在现场查账,看看刚刚存进去的钱有没有出现在定期存款账目下,一旦有问题当场提出,比过了好久再处理好得多。
我从来不认为理财产品是不好的,但一定要让储户心甘情愿、搞清楚状况后自愿投资。年底是银行冲业绩的时候,遇到奇葩事件的概率更大。希望大家记住一句话,“害人之心不可有,防人之心不可无”,不想遭遇那位四川大妈的窘境就得多掌握一些金融知识,同时在办理业务时多留一个心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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