菲龙网编辑部7 发表于 2023-12-18 11:47

老人骑车逆行摔倒,男子下车搀扶被判次责,网友懵了!

近日,发生安徽合肥的一桩交通事故,在网络上引发关注和热议!


图为一辆黑色SUV减速行驶画面
监控视频显示,12月10日下午1点左右,在合肥市一丁字路口处,一辆黑色SUV减速右拐。
此时,一个老人骑电动车从黑色SUV右拐方向逆向驶来,随后摔倒在黑色SUV附近。


老人骑电动车摔倒在黑色SUV附近
事故发生后,黑色SUV的家属陈女士发文称,“我家儿子开车正常右拐,看到老人摔倒,没有直接开走,好心下来扶老人,结果对方还要我儿子负责,真是笑话。”
她还详细介绍:骑电动车是个七旬老人,事故发生时,儿子驾驶的SUV并没有没有碰到老人和电动车。
事故发生后,儿子还主动下车搀扶老人,没想到好心办了坏事:老人家属想让她儿子承担责任,支付部分手术费用。
对此,辖区交警部门工作人员表示,交通事故不一定非要求物理上有实质性接触才会发生,具体的案件需交警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定。
陈女士透露说,目前,这起事故责任判定已经下来了:儿子被判次责,还要承担一定责任。
该交通事故一经披露,迅速引来网友热议——
“真诚的希望(右转)事件有个合理的解释。”
“我发生过类似事故。无接触。交警认定双方各一半。医药费一人一半。”
有网友质疑称,“网传无接触判责吗?汽车驾驶员哪里错了,以后碰到这种情况该怎么应对。不能谁弱谁有理啊。”
“无接触事故的责任判定,要以行驶合法性为前提,不要断章取义。要先判定小轿车及电动车是否有违法行驶的情况。如果小轿车正常行驶,电动车违规在人行道逆行,依照无接触事故判定小轿车承担次要责任是不合法的。”
“前天我在路口看到一坐轮椅老人,翻倒路口,我上前喊几个人帮忙都不理,我一个人硬把轮椅老人抱上轮椅,又帮老人检拾散落东西,老人口语不清的说谢谢。可我回到家心里一直不安,又后怕,又后悔好……。”
对于这起事故,浙江西湖律师事务所李定胜律师认为:交通事故责任,需以法律规定并结合一般人的安全驾驶注意义务作出判定。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
可见,法律并未将交通事故限定在接触碰撞的范畴,无接触无碰撞也会发生交通事故,产生责任承担问题。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还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
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
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根据以上规定,我国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以过错为原则,无过错为例外。
从交通事故发生的视频看:事故路口似乎没有交通信号灯,老人驾驶电动车在机动车道逆行超速行驶。
SUV汽车在路口转弯正常行驶,老人因避让不及摔倒,两方未发生物理接触和碰撞。
问题在于双方在本次交通事故中的过错问题。显然,根据交通规定,老人应驾驶电动车在规定的非机动车道正向行驶,即便没有非机动车道,应当靠车行道的右侧行驶,老人违反以上交通规定存在明显过错。
而SUV汽车在没有交通信号灯的交叉路口转弯时,是否作到减速礼让、是否观察四周、是否尽到一般人的安全驾驶注意义务,以确保行驶安全?
这是判定SUV车主是否存在过错、是否需要承担过错责任的关键。
有网友表示:SUV车主属于正常驾驶,没法预判到右转车道有逆行的电动车出现,车主没有过错,不应过多苛责和承担责任。
也有网友表示:SUV车主在路过没有交通信号灯的交叉路口时,没有作减速慢行,未能确保驾驶安全,有一定过错,应承担相应责任。
李定胜律师指出:这两种意见,实际上是对普通人在驾驶过程中应尽到何种程度安全注意义务的讨论。
若在驾驶过程中,驾驶员尽到了一般人的注意义务,当然不存在过错。反之,若驾驶员存在疏忽大意的驾驶行为,也应就其过错承担责任。
正如合肥辖区交警大队接线人员表示,“交通事故不一定非要物理上有实质性接触才会发生,具体的案件还需要交警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定”。
是非对错,除事故视频外,还需要结合交管部门的调查。
不过,即便SUV车主对此次事故没有过错,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也需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记者注意到,类似未接触交通事故在浙江本地也有发生——
今年10月28日,G60沪昆高速嘉兴段。
一辆白色小轿车突然向右变道,导致其侧后方第三车道内的一辆货车紧急避让,方向失控后侧翻在地,所幸无人员受伤。


一辆白色小轿车突然向右变道导致后方货车避让发生侧翻
最终民警认定:白色小轿车驾驶员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并对其变更车道时影响正常行驶的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2019年5月,杭州桐庐的孙师傅在家休息,突然接到交警的电话:他的车在4月28号的行驶过程中造成了人员受伤,请他配合调查。
放下电话的孙师傅一头雾水,车子最近都是自己在开,也没有碰到过谁啊,是不是弄错了?
他赶紧去交警队,想把事情搞搞清楚。


图为俞阿姨骑电瓶车摔地上前的画面
据交警部门调查:4月28日上午,50多岁的俞阿姨骑电瓶车在江南大道上行驶,一辆汽车在她左边突然一把方向右转,从她前面开过。
俞阿姨赶紧刹车避让,由于雨天路滑,刹车得太突然又太猛,连车带人重重地摔在了地上,而那辆车早已不知去向。
到了医院一检查,俞阿姨的面部骨折,几天下来医药费花去了近万元。
接到俞阿姨家属报警后,民警对事故展开调查,路面监控恰好清晰记录了事故发生时的全过程。
交警认为:驾车司机孙师傅违反了交通法关于“转弯的机动车应让直行车辆先行”的规定,是造成事故的直接原因之一,应对事故后果负主要责任。
但孙师傅仍然不理解:为什么自己的车子没有碰到她,明明是她自己摔倒的,为什么自己也要承担责任?
交警科普:双方当事人并未发生接触,却造成了事故损害,这就是“无接触交通事故”。
在无接触交通事故中,双方之间是否有车辆与肢体上的摩擦或者碰撞,并不是认定事故责任的必要条件。
但也不是所有的无接触交通事故,机动车都需要承担事故责任。
机动车是否需要承担事故责任,取决于事发之时,机动车的行为与事故的发生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拿上述例子来说,轿车快速转弯时,车主并未尽到注意安全驾驶的义务,其行为对事故发生已经存在过错,则需要承担一定责任。
其实类似于这样的交通事故,在生活中也很常见
驾驶员陈某开银白色轿车,从温州永嘉往瓯北方向开,送家人去上班。
7点35分,车子经过223省道千石奥康大道东联中路路口北侧道路,家人的单位到了,陈某就随意将车停在路边,让家人下车。
短短一分钟,意外发生了!陈某停车后,电动车驾驶员蒋某骑车经过。
看到前方陈某的银白色轿车违法停车占用车道,蒋某骑车变更车道,开上机动车慢车道。


蒋某骑车变更车道与货车发生碰撞前的画面
结果,电动车与机动车道内一辆重型仓栅式货车发生碰撞,蒋某当场死亡。
事发后交警认定:重型货车司机王某和电动车驾驶员蒋某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银白色轿车车主陈某负次要责任。
根据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
从交通事故的定义看,并没有强调必须“接触”才是交通事故,“接触”不是构成交通事故以及责任承担的前提条件。
同时,第四十六条规定:“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引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责任”。
所以,这起事故中陈某虽然没有直接参与事故,但是其违法停车,影响其他车辆正常通行,并遮挡了事故发生双方的视线,对事故有直接因果关系。
那么,如何避免“无接触事故”?
交警提醒,在无接触交通事故中,占道超车、未按规定让行、违停、乱用远光灯这些违法行为是造成事故发生率最高的几个违法行为。
一旦这些成为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无论车辆有无发生碰撞,都要承担相应的事故责任。
希望大家都能严格遵守交通法规,保障自己和他人的安全。
来源| 橙柿互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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