菲龙网编辑部7 发表于 2024-2-12 12:00

老人存15000元定期年利率3.3%,8年后去取钱被告知弄错了不算数

湖南永州,一老人拿着15000元现金,到银行办理年利率3.3%的存款业务,8年后,老人拿着存单到银行取钱,没想银行的工作人员说他们弄错了,存单上写的“保值贴补”不算数,是过时格式的存单。
(来源:湖南省永州市中级法院)
老黄是汉族人,但他住在瑶族自治县,平时大大咧咧的,又喜欢较真,不是很讨村民喜欢。


一个午后,老黄带着存单踏进了银行的大门。这张存单已经静静地躺在他的抽屉里八年了,上面记载着他八年前的到银行存的积蓄,15000元。
存单的一角,清晰地印着“保值贴补”四个字,按照年利率3.3%计算,老黄应该能获得的利息为4526.22元。
老黄想着,虽然八年过去了,物价上涨,15000元的价值虽然不能和八年前同日而语。但加上这4500多元的利息,总金额也还算可观,足够他用来购买一些生活必需品了。
老黄将存单递给了柜员后,陪了一个笑脸,然后等着柜员操作完,将本息全部兑付给他。
没想到,柜员接过存单,仔细看了看,突然对老黄说,他的利息是865元,不是他想的4500多元。
老黄愣了一下,觉得不对劲,怎么才800多的利息呢?
老黄急忙追问柜员:“怎么会这样呢?保值贴补不是应该有4500多元的利息吗?”
柜员解释说,“老先生,您提到的‘保值贴补’确实是一个特殊时期的政策,这项政策在很多年前就已经停止办理了。办理您的存款业务时,工作人员可能出现了失误,误用了过时的格式存单,导致您看到了错误的预估利息。”
看到老黄一脸茫然的样子,柜员继续解释道:“根据现在的政策和您的存款情况,您的实际利息只有865元。非常抱歉给您带来了困扰,我们会尽快为您办理正确的取款手续。”
老黄不能接受柜员的说法,他觉得银行骗了他。如果换一个人,或许就忍气吞声了,一个个人,势单力孤,怎么和银行打官司呢?
可老黄没有,老黄觉得,总有个让人讲理的地方,于是他走进法院,提出了两项诉讼请求:
1、银行按3.30%年利率从存款日至取款日计算利息4526.22元;
2、自己维权产生的车费、伙食费、住宿费、诉讼资料打印费、诉讼材料邮寄费及误工损失等相关费用由银行承担。
老黄的理由是:
中国人民银行就发出1996年4月1日停止办理新的保值储蓄业务的通知,但案涉银行,将近20年后还违反国家政策法规,将保值补贴用于办理自己存期一年的整存整取定期存款单中。
老黄认为,银行误导他认为存款有保值,误导他存款到期后至提取日能按存款时的利率计息而没有转存。
《商业银行法》第6条规定,商业银行应当保障存款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侵犯。
案涉银行将“保值补贴”用于办理涉案保值储蓄存单,属于采取违法的不正当手段吸取存款的行为,银行侵犯储户合法权益造成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银行意见:
1、银行没有为老黄办理保值储蓄,老黄提交的本人签署的开户条和存单,都明确记载了为整存整取一年期,不存在任何保值储蓄行为。
老黄自己也认可,保值储蓄行为已经于1996年4月1日停止办理,所以在本案中不存在保值储蓄的行为。
2、老黄在存款到期后,没有进行转存,就不能要求按照定期的存款利息主张储蓄利息,银行没有权利没有义务为老黄按照定期进行转存,否则就是违法的行为。
3、老黄提出的保值储蓄,是依据存单中有保值补贴的记载,实际上系打印时没有调整位置,将实付利息打偏了,根据存单记载的信息,本金15000元加实付利息865.12元总计,15865.12元。
《关于审理存单纠纷案件的若干规定》,持有人以存单真实凭证为证据提起诉讼的,如金融机构不能提供证明存款关系不真实的证据,或仅以金融机构存单的记载内容与上述凭证记载内容不符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应认定持有人与金融机构间存款关系成立,金融机构应当承担兑付款项的义务。
这样来看,法院将支持老黄的诉讼请求,是这样吗?
法院意见:
1、个人将其所有的人民币存入储蓄机构,储蓄机构开具存单或存折,个人凭存折或者存单可以支取存款的本金和利息,储蓄机构按照规定支付存款本金和利息。
2、老黄在银行凭条中约定的储种是整存整取,且银行出具给老黄的存单为整存整取定期储蓄存单。
因此,可认定老黄在银行办理的业务是整存整取定期储蓄存单,存期1年。
3、银行整存整取定期储蓄存单,因沿用旧的存单格式有保值补贴一栏,但并不能据此认定银行开展了保值储蓄业务,因排版打印错位显示了保值补贴栏下的865.12,实为利息。
最终,一审法院、二审法院驳回了老黄的诉讼请求,老黄败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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