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险公司差异化监管正式施行 5级或面临市场退出
本报记者 陈晶晶 广州报道人身保险公司差异化监管“靴子”落地。
3月18日,为强化人身保险公司分类监管,推动人身保险业高质量发展,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金融监管总局”)向各人身险公司下发《人身保险公司监管评级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此次《办法》从公司治理、业务经营、资金运用、资产负债管理、偿付能力及其他等六个维度评价,确定公司综合风险等级。综合风险等级划分为1—5级,数值越大风险越高,处于重组、被接管等状态的公司直接列为S级。
多位人身险公司高管在接受《中国经营报》记者采访时均表示,加强人身保险公司风险监测,是为了进一步防范风险,做到早识别、早预警、早暴露、早处置,有利于落实“高风险高强度监管”的监管导向。监管根据评级结果对人身险公司进行分级分类管理,也将进一步倒逼人身保险公司开展特色化经营。
据记者了解,《办法》是对2022年3月实施的《保险公司非现场监管暂行办法》中分类监管原则的延续。彼时,监管人士曾指出,考虑到财险公司、再保险公司和人身险公司在业务范围和经营模式,以及风险方面存在较大差异,需要单独制定针对性的监测指标和评估指引。
根据《办法》,金融监管总局及其派出机构结合定期监测情况,原则上每年对人身保险公司开展一次监管评级。评级期间为上一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应于4月30日前完成。
监管评估分三步骤综合风险水平划为“5+S”级
根据《办法》,人身保险公司风险监测和监管评级要素包含公司治理、业务经营、资金运用、资产负债管理、偿付能力管理和其他方面六个维度。
具体来看,在公司治理维度,细分合规性、股权两类要点,综合评价公司治理风险状况。业务经营维度。细分合规性、结构类、保障类、品质类、成本类、人员类和责任准备金类七类要点,综合评价业务经营风险状况。在资金运用维度,细分合规性、市场风险类、信用风险类、集中度风险类、投资收益类、内部控制类和其他类七类要点,综合评价资金运用风险状况。
在资产负债管理维度,细分合规性、期限结构匹配类、成本收益匹配类、现金流匹配类、财务杠杆类五类要点,综合评价资产负债管理风险状况。在偿付能力管理维度,细分合规性、偿付能力充足率和内部控制类三类要点,综合评价偿付能力风险状况。在其他方面维度,细分合规性、战略风险类、声誉风险类、消费者权益保护、信息系统和案件风险类六类要点,综合评价其他方面风险状况。
需要注意的是,监管评估包括评价单一维度风险水平、评定综合风险水平等级、特殊情形调整评级三个步骤。
单一维度风险水平评价采用百分制,由基础指标得分和调整指标得分组成,风险水平等级分为三级:大于等于85分的情形,风险水平等级为低;大于60分但小于85分的情形,风险水平等级为中;小于等于60分的情形,风险水平等级为高。
综合风险水平等级评定采用权重法,总分值为100分。对六个评估维度的得分进行加权计算,加上特别得分(如有),得到人身保险公司风险综合得分,根据综合得分所属区间确定综合风险水平等级。各维度权重分配为公司治理(22%)、业务经营(14%)、资金运用(22%)、资产负债管理(14%)、偿付能力管理(14%)、其他方面(14%)。
同时,人身保险公司综合风险水平等级划分为1—5级和S级。评级结果为1—5级的,数值越大反映人身保险公司风险越大,需要越高程度的监管关注。正处于重组、被接管、实施市场退出或风险处置进入实质性阶段的人身保险公司,经监管机构认定后直接列为S级。
记者注意到,《办法》还引入了动态调整机制,科学评估风险等级,聚焦业务激进扩张和关联交易风险,对触发相应阈值的机构,将综合风险水平上调一级。对两个及以上维度风险水平等级为高的公司,将综合风险水平上调一级。同时,对公司治理存在严重问题,关联交易管理存在严重问题,偿付能力严重不足,流动性存在不足,有效资产不足以抵御风险、净资产<0,或其他偿债能力严重不足的情形等六类重大风险情形的公司,直接将综合风险水平认定为5级。
提高风险管理预警能力评为4级以上限制分红和股东权利等
《办法》显示,金融监管总局及其派出机构应将人身保险公司的监管评估结果以及存在的主要风险和问题,通过会谈、监管意见书、监管通报等方式通报给人身保险公司,并提出监管意见和整改要求;对年度监管评级工作开展情况和评级结果进行分析,总结评级发现的风险因素,提出相关政策建议。
人身保险公司在收到监管机构的反馈结果后,应当及时将有关情况通报给董事会、监事会和高级管理层,通报内容包括但并不限于:评级结果、监管机构反馈的主要问题、整改要求等,并按监管要求及时进行整改。
需要指出的是,人身保险公司的监管评级结果是衡量人身保险公司风险程度的主要依据。根据监管评级结果实施分级分类管理,并将评级结果与现场检查衔接,对综合风险等级较高的机构,提高现场检查的频率和深度。同时,将监测评级结果与早期纠正衔接,根据实际情况和问题严重程度,有针对性地采取早期纠正措施。
《办法》规定,监管评级结果为1级,表示人身保险公司能够较好地管理各类风险,出现风险的可能性较低。监管评级结果为2级,表示人身保险公司风险总体可控、水平较低,风险抵御能力良好,但存在一些薄弱环节,应当持续关注。监管评级结果为3级,表示人身保险公司存在明显的风险隐患,风险抵御能力一般,应督促公司加强风险管理。监管评级结果为4级,表示人身保险公司存在的问题较多或较为严重,需要立即采取纠正措施。监管评级结果为5级,表示人身保险公司为高风险公司,需要限制高风险业务,压降风险敞口。
对于前述监管评级结果为3、4、5级的公司,《办法》明确了监管措施:对监管评级结果为3级的公司,应适当提高非现场监管和现场检查的频率和深度,督促公司控制风险较高、管理薄弱领域业务增长和风险敞口,依法采取监管措施。
对监管评级结果为4级的公司,除可采取上述监管措施外,还应区别情形依法采取下列措施:责令限期整改,责令增加资本金,限制业务范围,限制向股东分红,限制增设分支机构,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限制股东权利等。
对监管评级结果为5级的公司,在采取上述监管措施基础上,必要时应制定实施风险处置方案。可视情况依法安排重组、实行接管或实施市场退出。
金融监管总局有关司局负责人公开表示,《办法》的出台有助于提升人身保险公司监管效能,促进人身保险业高质量发展。
“一是增强人身保险业风险防控有效性。《办法》根据监管实践建立了风险信息库,用于对人身保险公司进行日常监测和监管评估,将提高人身保险公司风险识别和预警能力,做到早识别、早预警、早暴露、早处置。二是提升人身保险业服务经济社会能力。《办法》在评估指标体系中引入特别加分项,体现人身保险公司履行环境社会治理(ESG)责任所做出的贡献,引导行业通过绿色保险、普惠保险等,更好服务共同富裕、‘双碳’等国家战略。三是推动人身保险公司差异化经营。监管部门将根据监管评级结果,对各人身保险公司进行分级分类管理。分类监管的实施,有助于引导人身保险公司形成与其风险水平相适应的发展模式,推动人身险业回归保障本源,实现高质量发展。”金融监管总局有关司局负责人表示。
业内人士对记者表示,展望未来,随着分类监管细则的进一步实施,有望引导险企时刻关注自身风险,摒弃“盲目发展”思想,结合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和条件,走差异化发展之路。
(编辑:何莎莎 校对:翟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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