菲龙网编辑部7 发表于 2024-4-2 11:22

明确赋予存款保险机构风险监测预警职能

  中央金融工作会议强调,要强化风险监测预警,对风险早识别、早预警、早暴露、早处置。存款保险制度是我国金融安全网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风险早期识别和校正的作用。
  日前,南都湾财社记者获悉,在今年全国两会期间,全国政协委员、人民银行广东省分行行长张奎提交了《关于完善存款保险风险监测预警机制的提案》。此外,他还提交了《关于加快修改的提案》。
  关注存款保险风险监测
  及时、高效收集投保机构风险信息
  张奎在提案中指出,《存款保险条例》明确规定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简称存款保险机构)通过金融监管信息共享机制和向投保机构收集信息进行风险监测,并根据风险情况开展风险警示的职责。实践中,由于存在信息共享不足,且受限于《存款保险条例》规定,存款保险机构可直接收取的信息较少,制约其在风险警示、早期纠正和风险处置中作用的充分发挥。  
  完善常态化金融风险
  相关信息共享机制  
  “因此,有必要在立法中明确存款保险机构建立投保机构风险监测预警机制,完善常态化金融风险相关信息共享机制,建立存款保险特色的风险监测预警信息系统,及时识别和预警投保机构风险。”张奎认为,主要理由包括以下三方面:
  风险监测预警机制有待健全。目前,我国尚未形成多维度、多视角开展的银行机构风险监测预警体系,银行机构风险监测预警机制以金融监管机构为主,相关法律法规仅明确其可以对投保机构风险进行警示、早期纠正和处置,并调整差别费率,未明确存款保险机构建立投保机构风险监测预警机制,且对其收集投保机构信息设置了限制条件,一是需先通过信息共享机制获取信息,二是收集信息范围仅限于控制存款保险基金风险、保证及时偿付、确定差别费率等事项,制约了存款保险及时识别风险、校正风险作用的发挥。
  金融监管信息共享有待加强。虽然《存款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明确规定存款保险机构通过信息共享机制和向投保机构收集信息进行风险监测,并根据风险情况开展风险预警等职责,但由于尚未形成常态化的金融监管信息共享机制,存款保险机构未能及时、高效收集投保机构风险信息,导致难以满足风险监测、风险警示、早期纠正和风险处置的需要。
  风险监测预警方法、手段不足。主要经济体通过综合评级法、异常变动预警法、趋势预测法等多种方式方法,形成了较为严密的网状监测分析体系,既有基于历史数据对当期风险判定的评级体系,也有在此基础上针对指标异动、趋势分析做出的未来风险走势判断。与主要经济体相比,我国存款保险风险监测体系已建立并不断完善,但目前主要是围绕投保机构经营指标异动等情况的分析预警,尚未形成比较完备、相互支持的预警体系。  
  加快构建金融监管大数据共享平台  
  张奎建议,明确赋予存款保险机构风险监测预警职能,扩展直接收集投保机构信息职责。在《金融稳定法》制定、《存款保险条例》修订或升格为《存款保险法》等立法中,明确存款保险机构建立投保机构风险监测预警机制,并扩展其信息收集权,存款保险机构可以要求投保机构按要求及时报送相关信息,及时识别和预警投保机构风险。
  完善常态化金融风险信息共享机制。尽快建立健全金融管理部门、存款保险机构间及时有效的常态化信息共享机制,明确信息共享的范围和时效,并按照标准统一、口径一致的统计体系,加快构建金融监管大数据共享平台,提升风险信息共享的时效性和便利化程度。
  建立存款保险特色的风险监测预警信息系统。借鉴国际经验,探索运用区块链、人工智能等金融科技手段,研究建立预测正常机构劣变为问题机构的风险趋势模型和预警信息系统,逐步搭建系统、全面的存款保险特色风险监测体系。
  关注《商业银行法》修改进程
  强化持牌经营原则 匡正商业银行经营理念
  数据显示,我国当前已建有全球最大的银行体系,2023年末银行业总资产(417.3万亿)较2015年末(199.3万亿)翻了一番,机构数量增长约4%。张奎表示,《商业银行法》是金融体系的重要基础法律,最近一次修改为2015年,目前已启动修改工作,列入全国人大立法规划第一类项目。鉴于顶层设计的重要性紧迫性,建议加快推进《商业银行法》修改工作。  
  与将出台的《金融稳定法》做好衔接  
  张奎指出,深入贯彻中央关于全面加强金融监管的决策部署,为依法将所有金融活动全面纳入监管提供法律支撑。近年来,创新性、交叉性金融业务不断涌现,甚至夹杂一些非法金融活动,影响了正常金融秩序。要加快修改《商业银行法》,强化持牌经营原则,全面落实机构监管、行为监管、功能监管、穿透式监管、持续监管。
  深入贯彻中央关于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决策部署,为加强对重大战略、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的金融服务提供法律支撑。要加快修改《商业银行法》,匡正商业银行的经营理念,使其更加聚焦科技金融、绿色金融、普惠金融、养老金融、数字金融等重点领域。
  深入贯彻中央关于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的决策部署,为维护金融体系稳定提供法律支撑。要加快修改《商业银行法》,明确公司治理、资本管理等要求,规范处置程序,健全退出安排,并做好与即将出台的《金融稳定法》的衔接。  
  落实金融监管“长牙带刺”要求 
  张奎建议,落实全面监管要求,将所有商业银行业务纳入《商业银行法》适用范围。建议明确办理商业银行业务的均应纳入《商业银行法》适用范围,特别是不属于商业银行性质机构但开展商业银行业务的,应明确适用《商业银行法》,依法强化持牌经营原则,并以此加大对非法金融活动的打击力度。
  落实服务实体经济要求,完善商业银行业务经营规则。一是建议在商业银行展业原则中增加有关“服务实体经济”的表述,使之上升为法律规范,形成法治硬约束。二是建议明确区域性商业银行未经批准不得跨区域展业,强化本地化、专业化、差异化发展导向。三是建议顺应营商环境优化提升需要,取消第三十六条“借款人应当提供担保”、取消第三十一条“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存款利率的上下限”等规定,强化市场化法治化经营原则。
  落实防范化解金融风险要求,完善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机制及金融风险处置机制。一是针对前期金融风险事件暴露出的问题,建议明确规定商业银行主要股东、控股股东或者实控人的资质要求和禁入情形及变更要求,防止实控人侵害其他股东或者金融消费者权益。二是针对金融风险处置机制不健全的问题,建议明确商业银行风险评级和预警、早期纠正、重组、接管、破产等有序处置和退出机制,并对结算最终性、终止净额结算、过桥商业银行作出规定。
  在违法行为的处罚方面,张奎建议,落实金融监管“长牙带刺”要求,加大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商业银行违法行为将严重影响金融秩序、金融稳定及金融消费者权益。一是建议增设商业银行主要股东、控股股东或者实控人违反《商业银行法》的处罚条款。二是建议增设违反商业银行公司治理、资本与风险管理规定的直接责任人的处罚条款。三是建议增设违反商业银行风险处置与市场退出的直接责任人员的处罚条款。四是建议提高相关违法行为的罚款上限,强化惩戒和震慑作用。
  采写:南都·湾财社记者 王文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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