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三大粮食作物完全成本保险和种植收入保险政策 财政部答记者问
为进一步提升农业保险保障水平,推动农业保险转型升级,更好地服务保障国家粮食安全,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印发《财政部 农业农村部 金融监管总局关于在全国全面实施三大粮食作物完全成本保险和种植收入保险政策的通知》(简称《通知》)。近日,财政部有关负责人就《通知》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财政部出台《通知》的主要背景是什么?
强国必先强农,农强方能国强。国无农不稳,民无粮不安。在坚持不懈夯实农业基础、推进乡村全面振兴的进程中,出台《通知》主要有三方面考虑:
一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决策部署。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就农业保险工作提出要求,强调农业保险一定要搞好,财政要支持农民参加保险,提出扩大完全成本和收入保险范围,要求健全种粮农民收益保障机制,完善价格、补贴、保险“三位一体”的政策体系。2019年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加快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提出推进稻谷、小麦、玉米完全成本保险和收入保险试点。2024年中央一号文件提出,扩大完全成本保险和种植收入保险政策实施范围,实现三大主粮全国覆盖。2024年《政府工作报告》提出,在全国实施三大主粮生产成本和收入保险政策,健全种粮农民收益保障机制。财政部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持续推动三大主粮完全成本保险和种植收入保险工作提质增效。
二是三大主粮保险前期工作成效明显。稻谷、小麦、玉米三大主粮产量在我国粮食总产量中占比约九成,播种面积占比约八成。从2018—2020年开展试点,到2021—2023年正式实施并逐步扩大政策实施范围至全国所有产粮大县,三大粮食作物完全成本保险和种植收入保险政策已开展6年,在风险防范、承保理赔、农户接受度等方面均已较为成熟,在提升保险保障水平、提高农户种粮积极性、推动适度规模经营等方面成效明显。
三是满足广大种粮农户实际需求。随着农业适度规模化经营的快速发展,农户风险保障需求日益增长。从农户最关注的灾后赔偿看,与投保传统的物化成本保险相比,投保完全成本保险或种植收入保险的农户受灾后所获赔款大幅增加,种粮农户受益更明显。此前该政策在全国所有产粮大县实施,其他地区种粮农户期望享受同样政策的呼声很高。为回应关切,按照2024年中央一号文件和《政府工作报告》部署要求,从2024年开始在全国全面实施该政策。
请问《通知》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近年来,财政部会同有关方面实施三大主粮、大豆、糖料蔗、天然橡胶等多个品种的高保障保险,政策力度大,赔付标准高,为粮食生产“保驾护航”作用日益凸显。在这一背景下,《通知》核心内容是在全国全面实施三大粮食作物完全成本保险和种植收入保险,推动我国农业保险政策进一步扩面提标,中央和地方财政对投保农户实施保费补贴。具体内容包括: 一是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全会精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中央农村工作会议精神,以坚持自主自愿、聚焦惠及农户、体现高质高效、加强合规管理、鼓励创新赋能为工作原则,在全国全面实施三大粮食作物完全成本保险和种植收入保险政策,助力健全种粮农民收益保障机制。 二是补贴方案。实施地区为全国种粮地区,保障对象包括适度规模经营农户、小农户等全体农户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完全成本保险保障水平覆盖物化、土地和人工等农业生产总成本,种植收入保险保障水平覆盖相关农产品种植收入,这两个险种的保障水平最高可达相应品种产值的80%。保费补贴比例为:在省级财政保费补贴不低于25%的基础上,中央财政对中西部和东北地区补贴45%,对东部地区补贴35%;在相关中央单位承担不低于10%保费的基础上,中央财政对相关中央单位保费补贴按其种植业务所在地补贴比例执行。 三是保险方案。完全成本保险的保险责任涵盖当地主要自然灾害、重大病虫鼠害、意外事故、野生动物毁损等风险,种植收入保险的保险责任涵盖农产品价格、产量波动导致的收入损失。要求规范保费补贴资金管理,优化资金拨付方式,根据承保进度及签单情况,及时拨付保费补贴。要求承保机构按照保本微利原则厘定保险费率,规范费用列支,综合费用率不高于20%;抓实查勘定损工作,加强承保理赔信息管理,提高农户信息采集准确度。 四是其他事项。要求各地按规定测算并报送扩大政策实施范围资金申请情况,执行中如有问题及时报告。
近期国务院常务会议提出,保障粮食安全是头等大事。农业保险为农户种粮保驾护航,发挥了“稳定器”和“压舱石”作用。有人说,我国农业保险走出了一条中国特色发展之路。请问当前及下一阶段发展农业保险,还有哪些政策值得期待?
目前我国农业保险深度(保费规模/第一产业增加值)超1.5%,密度(保费规模/农业从业人口)超700元/人,已完成《关于加快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制定的阶段性目标。当前及未来一个阶段,在稳步扩面、增品、提标的基础上,财政部将会同有关方面,从健全种粮农户收益保障机制的角度出发,持续推动我国农业保险提质增效。
一是研究制订综合性指导意见,进一步推动我国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围绕高质量发展要求,统筹把握发展方向,以惠及农户为根本目标,进一步明确农业保险发展目标。按照“中央发展大宗、地方发展特色”思路,合理规划农业保险发展优先顺序,保障好三大主粮等关系国计民生的主要大宗农产品和重要物资。加强财政、农业农村、保险监管、林业和草原等有关部门和保险行业的协同配合,引导承保机构提高基层服务能力,推动农业保险更好发挥支农惠农强农作用。优化大灾风险分散机制,加强保险与应急管理机制统筹,发挥保险市场机制和杠杆撬动作用,减轻政府救灾压力。
二是推动提升保险服务质效,进一步提高种粮农户政策获得感。配合有关方面进一步明确理赔标准,规范查勘定损,优化赔付模式,加大科技赋能力度,合理预赔、能赔快赔。督促保险公司通俗易懂设计条款,提高农户金融素质和保险意识,提高农户政策获得感和满意度。
三是加强数据科技赋能,进一步夯实我国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基础。推动提高我国农业保险信息化水平,加强农业保险数据信息共享,为财政、农业农村、保险监管等有关部门以及承保机构提供优质高效服务。鼓励各地和承保机构探索先进技术手段,不断增强科技应用深度,夯实农业保险数据基础。
四是鼓励农业保险创新,进一步推动金融工具融合发展。鼓励有条件的地方稳步探索,发挥农业保险保单增信等方面功能,逐步提升与信贷、担保、期货等其他金融工具的融合度,实现政策协同。鼓励探索开发保障农产品生产的综合险种,更好满足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多元化风险保障需求。
关于在全国全面实施三大粮食作物完全成本保险
和种植收入保险政策的通知
财金〔2024〕4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农业农村(农牧)厅(局、委),金融监管总局各监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农业农村局,中国融通资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储备粮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北大荒农垦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农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有关保险公司:
按照《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学习运用“千村示范、万村整治”工程经验有力有效推进乡村全面振兴的意见》有关要求,为推动提升农业保险保障水平,稳定种粮农户收益,支持推进乡村全面振兴,更好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现就在全国全面实施三大粮食作物完全成本保险和种植收入保险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全会精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中央农村工作会议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三农”工作的重要论述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着力推动高质量发展,紧紧围绕推进乡村全面振兴和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通过在全国全面实施稻谷、小麦、玉米三大粮食作物完全成本保险和种植收入保险政策,在管理上要效率,在创新上要效益,助力健全农村金融服务体系和种粮农民收益保障机制,推动完善农业支持保护制度,服务乡村振兴战略,保障国家粮食安全。
——坚持自主自愿。实施三大粮食作物完全成本保险和种植收入保险的地区以及有关农户、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承保机构均应坚持自主自愿原则。自2024年起,全国种粮农户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可在物化成本保险、完全成本保险或种植收入保险中自主自愿选择险种投保,但不得重复投保。
——聚焦惠及农户。将适度规模经营农户和小农户均纳入三大粮食作物完全成本保险和种植收入保险保障范围,以小农户为基础、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为重点,发挥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带动作用,提升小农户组织化程度,允许村集体组织小农户集体投保、分户赔付。
——体现高质高效。地方财政部门要加强与农业农村、保险监管等有关单位以及承保机构协同,坚持尽力而为、量力而行,强化绩效导向,科学合理确定保障水平,及时足额拨付保费补贴,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推动实现三大粮食作物农业保险提质增效,确保政策精准滴灌。
——加强合规管理。各地要健全风险防范和应急处置机制。承保机构要强化防范风险主体责任,坚持审慎经营,提升风险预警、识别、管控能力,加强风险减量管理,切实提升服务水平,增强种粮农户政策满意度。保险监管部门要监督承保机构重合同、守信用,及时足额定损理赔,不得平均赔付、协议赔付。
——鼓励创新赋能。鼓励各地探索开发契合农户需求的农业保险创新产品,开展农业保险创新试点,推动农业保险与其他农村金融工具和支农惠农政策以及防灾减灾举措有机结合,发挥农业保险增信功能,助力健全农村信用体系。同时,提升农业保险数字化、线上化水平,夯实保单级大数据管理基础,不断提升农业保险管理精准度、精细度、可靠度。
二、补贴方案
(一)保险标的为关系国计民生和粮食安全的稻谷、小麦、玉米三大粮食作物。保险品种为完全成本保险和种植收入保险。其中,完全成本保险为保险金额覆盖物化成本、土地成本和人工成本等农业生产总成本的农业保险;种植收入保险为保险金额体现农产品价格和产量,保障水平覆盖相关农产品种植收入的农业保险。保险保障对象包括适度规模经营农户、小农户等全体农户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
(二)实施地区为全国种粮地区。具体作物品种和保险产品结合种粮实际情况和农产品特点确定。
(三)完全成本保险保障水平、种植收入保险保障水平原则上均不得高于相应品种产值的80%。农业生产总成本、单产和价格(地头价)数据,以国家发展改革委最新发布的《全国农产品成本收益资料汇编》或相关主管部门认可的数据为准。
(四)三大粮食作物完全成本保险和种植收入保险保费补贴比例为在省级财政保费补贴不低于25%的基础上,中央财政对中西部地区和东北地区补贴45%,对东部地区补贴35%。在相关中央单位承担不低于10%保费的基础上,中央财政对相关中央单位保费补贴按其种植业务所在地补贴比例执行。
三、保险方案
(一)完全成本保险的保险责任应涵盖当地主要的自然灾害、重大病虫鼠害、意外事故、野生动物毁损等风险,种植收入保险的保险责任应涵盖农产品价格、产量波动导致的收入损失。
(二)保险费率按照保本微利原则厘定。承保机构公平合理拟定保险费率。省级财政部门应会同有关方面加强指导,并征求当地农业农村部门、保险监管部门、农户代表和财政部当地监管局意见。
(三)地方财政部门应进一步规范保费补贴资金管理,优化资金拨付方式,根据农业保险承保进度及签单情况,及时向承保机构拨付保费补贴,不得拖欠。
(四)保险监管部门应监督承保机构加强承保理赔管理,对适度规模经营农户和小农户都要做到承保到户、定损到户、理赔到户。
(五)承保机构应规范费用列支,在保障专业服务质量的前提下持续加强费用管控,确保农业保险综合费用率不高于20%。
(六)承保机构应抓实查勘定损工作,加强承保理赔信息管理,提高农户信息采集准确度。当地农业农村部门在种粮信息采集等方面提供支持。
四、其他事项
(一)省级财政部门应于2024年6月20日前,将扩大政策实施范围相关资金申请报告及测算表报财政部,财政部根据预算安排和各地申请情况,于9月30日前下达当年扩大政策实施范围资金,并在下一年度统一结算,以后年度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金〔2021〕130号)相关规定报送。
(二)各地和相关中央单位要高度重视扩大完全成本保险和种植收入保险实施范围工作,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报告。
(三)本通知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财政部农业农村部金融监管总局
2024年5月21日
来 源:财政部网站
总监制:姚卜成
监 制:韩世雄
编 辑:张琼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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