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监管总局下发提示函:非保险机构不得从事互联网保险产品咨询
新京报贝壳财经讯(记者潘亦纯)8月22日,贝壳财经记者从业内获悉,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财产保险监管司近日下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互联网保险业务有关事项的提示函》(以下简称《提示函》),提出了六大具体举措,包括依法合规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严格规范互联网保险营销宣传活动、严厉打击机构和人员无资质“挂靠”行为、坚决杜绝违规销售非保险金融产品行为、压紧压实互联网保险业务管理主体责任以及持续加强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等。《提示函》明确表示,非保险机构提供保险产品引流、商业宣传推广等互联网保险营销宣传服务,应当严格遵守《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不得从事互联网保险产品销售、咨询、保费试算、报价比价等商业行为。为保险消费者购买保险产品提供网络转接渠道的,跳转的投保页面应属于保险机构的自营网络平台。收取相关费用,应当合理定价,确保质价相符。非保险机构不得以技术服务费、营销宣传费等名义,违规获取互联网保险产品销售手续费或佣金。
此外,保险机构的从业人员利用自媒体等开展互联网保险产品营销宣传,应获得所在机构授权,并在显著位置标明所属保险机构全称及个人姓名、执业证编号等信息。保险公司、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应对从业人员发布的互联网保险营销宣传内容进行监测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置。
《提示函》还表示,未获业务许可等资质条件的机构或人员,不得通过“挂靠”保险机构或在该类机构进行执业登记,违规开展相关互联网保险业务。同时,保险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不得通过互联网违规宣传、销售非保险金融产品。
近年来,我国互联网保险业务发展迅速,2013年到2022年,中国互联网保险的保费规模从290亿元增加到4782.5亿元,占全行业原保费收入的10%,年均复合增长率达32.3%。
但近期,有互联网自媒体被曝出通过业务资质及人员执业登记“挂靠”违规宣传、销售互联网保险产品,对保险消费者造成困惑和误导。
同时,监管部门发现,部分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及个人代理人通过互联网违规宣传、销售非保险金融产品。
此时监管发布《提示函》,有望进一步规范互联网保险业务发展,强化互联网保险营销宣传管理,确保互联网保险销售全流程依法合规,切实维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
编辑 丁爽
校对 赵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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