菲律宾共和国第8247号法案
三 共和国第8247号法案
本法案豁免在第324号行政令下取得永久居留权的外侨,免于被包含在共和国第7919号法案或“1995年外侨融合法”之下,并修改该法案的相关规则等。
经菲律宾参议院及众议院组成的国会批准:
第一节 共和国第7919号法案第三节将被修正为如下:
“第三节范围——在本法案生效后,所有在1992年6月30日之前入境,并在现有法律下,在菲律宾非法居留的外侨,在满足本法令的规定后,将被授予合法居留权,而不会在自治政府第613号法案或称为“1940年菲律宾移民法”所规定的犯罪行为而被起诉,这包括缺乏旅行证件或签证者,但在菲律宾的外国难民没有资格在本法案下提出申请。
“通过第324号行政令取得合法居留权的外侨,其身份在此被确认并获得完全承认。”
“只有通过犯罪或重罪手段来维持其假冒、欺诈性或违法的居留者,如假造结婚证、出生证或洗礼证或旅行文件、签证或外侨登记证,才会被检控。”
第二节 该同一法案第四节第4.3.1分节将被修正如下:
"十万披索连同申请表格一起交给银行,付完首期后,剩余款分三年缴付,每年五万披索。而剩余款的作三次分期付款,必须以付首期的十二个月内支付,业以此类推,不得拖延。若通过第324号行政令取得合法居留权的外侨,在本法令下另外登记,他们所支付的融合费将被退还。
“除了上述分期付款外,申请人也可选择立即全额支付二十万披索。”
第三节 该同一法案第六节将被修正如下:
“第六节 移民局的职责——当申请人出示银行所签发的正式收据,及银行或相关机构所出具的认证文件,证明民事登记处、厘务局及国家调查局已收到申请表格,及在第4.2分节所规定的表格已呈交给移民局后,移民局将立即签发一张外侨登记证给申请人。本法令授予的合法居留权,将从移民局签发外侨登记证(ACR)及移民登记证书 (ICR) 后开始。
“移民局将在申请人支付费用的情况下,在第八节规定的申请期效内,每个月底在一份全国性报章刊登每一名申请人的姓名、年龄、居住城市及照片。本法令授权收费的银行,将向申请人收取五千披索的刊登费。”
第四节 该同一法令第八节将被修正如下:
"第八节 申请期效——第三节所授予的权益,可从1995年6月1日开始到1997年6月30日期间提出申请。”
第五节 若本法令的任何规则被宣布为无效或不合宪,其他不受影响的规则将继续有效。
第六节 所有与本法案相反或不相符的法律、命令、行政令或法规,在此被废除或修正。
第七节 本法案在两份全国性报章刊登后立即生效。
批准:1996年12月30日
(原载:《华侨华人菲律宾生活指南》由马尼拉华助中心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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