菲律宾外侨登记身份卡备忘录 通知 RM A-2007-001
五 外侨登记身份卡备忘录通知 RM A-2007-001
2007年4月3日
该备忘录由移民局代理局长Hon. Roy M. Almoro签发
1. 以下签证类型的永久居民及其家属(外侨登记证明和移民证书的持有者)的有效期为5年。
a. 本地出生
b. 菲律宾移民法的第13款和13 (a)到13(g)条的签证
c. 共和国第7919号和共和国第8274号法案 (1995外侨融入社会移民法) 签证
d. 第324号总统行政令 (1998系列) 签证
e. 菲律宾和印度1990年9月17日签署的903730号口头照会受惠者
在成为临久居民之前的考察期间,外侨登记身份卡的有效期和考察期一样长。如果为临久居民,应当再申请另外一张外侨登记身份卡,再支付50美元。
2. 持有以下有限期签证的临时居留外侨的同期限有效期
a. 移民法33号指令 (1988年系列)
b. 移民法13号指令 (1988年系列)
c. 移民法48号指令 (1988年系列)
d. 移民局ADD-01-038备忘命令 (2001年系列)
e. 移民局ADD-02-015备忘命令 (2002年系列)
3. 一年的有效期居民或以下类型签证有效期如果不到一年,那么其签证有效期就是外侨登记身份卡有效期。
a. 第 9 (a) 条——临时访客——ACR & CRTV
b. 第 9 (d) 条——条约贸易商——ACR & CRTT
c. 第9 (f) 条—— 学生——ACR & CRTS
d. 第9 (g) 条—— 预安排雇员——ACR & CRPE
e.法律要求登记的所有其它签证类型,或者那些被免除移民费用但是选择使用外侨登记身份卡的人。
以上提到的外侨登记身份卡的5年有效期、同期限,及一年有效期,视情况而定,应当从外侨登记身份忙实际所记载的日期起算。
2004年2月24日的外侨登记身份卡项目执行细则的条款和之前发布的备忘录,公告不一致的地方应当认为已经修订或者被取代,否则它们还保持有效。
2004年2月24日的外侨登记身份卡项目执行细则应当被相应修订或者修改。要向委员会主席、外侨登记处主管、会计处主管、现金处首席监督员和亚瑾诺国际机场1号和2号航站楼提供一份备忘录的复印件。
(原载:《华侨华人菲律宾生活指南》由马尼拉华助中心出版)
页: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