菲律宾移民局简易签证发放规定与程序
六 移民局简易签证发放规定与程序(VIMS 07-5备忘录通知)2007年12月26日
向移民局申请签证、移民身份变更、签证延期和其它特别许可证的规定程序
为了贯彻自治政府第613号法案 (也被称作 ”菲律宾1940移民法") 第三节,以及第292号行政一令第四卷第六章第29节和第36节款(也被称为“1987年行政法规”)的相关修改条款,从滋现下令颁布下面的规则和程序:
第一部分 总 则
第1章 标题——这些程序应当称作“移民局《简易签证发放新规定和程序乡》”
第2章 范围——这些程序应当适用于申请签证、移民身份的变更,签证延期、申请撤销外侨登记、加入菲律宾国籍、以及其它特别许可证的处理,涉及的相关部门有移民局执行专员办公室、专员委员会和其它行政部门。
第3章 构造——这些程序的撰写措辞应当有利于迅速、低成本的处理每项申请;该规定不能阻止移民局和专员委员会暂停这些规定的使用,并采取相应公平和合理的程序,不论任何特别情况需要这些特别的申请,均不能免除正当程序的要求。
第二部分 文件要求
第4章 文件要求——所有申请应当符合并遵守列举在(附录A) 中的文件和程序要求。附录A为《提出、处理和评估签证申请、移民身份变更申请、签证延期和其它特别许可证的文件要求所签发的良民证》,这是本备忘录通知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第三部分 处理移民状态变更申请的程序
第5章 处理移民身份变更和发放签证的共同程序——除了临时访客申请学生签证 (9f) ,预雇佣员工申请传教士签证,以下是处理移民身份变更申请需要遵守的共同程序。
1. 申请人应当亲自或者通过移民局认可的个人授权代表向位于马尼拉市王城移民局大厦一楼收件中心处提交申请表(移民局表格编号MCL07-01) 和第四款的附录A中列举的所有要求的文件。
2. 在收件中心处的接收人员应当在提交人在场的情况下迅速检查文件是否完整。如果提交人提交的文件不足,接收人员应当直接退回给提交人,并给后者说明文件的不足之处,如果提交的信息完整,接收人员应当立刻对申请人的旅行,及有没有不良记录进行核实。
3. 如果在核实过程中发现有不良记录,接收人员应当向提交人说明不良记录,以及交人可能采取的措施。如果核实没有发现不良记录,接收人员应当让提交人排队等待,直到他发出经操作系统印出的收费通知书(包含各种费用的详细情况和其它评估情况)。
4. 操作系统印出的实际费用支付凭据。操作系统印出来的收费通知书,除了表明支付的细节信息之外,还应当包含听证通知书(说明具体日期、时间、地点和听证官员的姓名)。
5. 在收银台或者正规的收银人员处,提交人应当确认他拿到操作系统印出的付款凭据,表明已经支付费用。操作系统自动发出的支付通知书除了表明支付的细节信息之外,还应当包含听证通知书(说明具体日期、时间、地点和听证官的姓名)。
6. 在指定的听证日期,申请人应当前往为此制定的智能信息机输入自己的讯息。
7. 在最后二次安排的听证会之后的指定时间内,听证官员应当评估申请人的优劣,向专员委员会呈交鉴定准备和审议建议。
8. 根据专员委员会的审议,操作系统会自动生成以下要求:(a) 记录的更新;(b)准备专员委员会行动通知书 (c ) 签证费用和其它评估的系统自动生成的费用支付通知书。
9. 如果通过申请,操作系统会产生的专员委员会行动通知书和完成签证费用和其它评估的费用支付通知书,会透过移民局指定的快递转交给申请人。
10. 将完成签证费用和其它评估费用将支付给收银员和移民局指定的银行,由收银员出具付款凭据,如果通过移民局指定银行存款,那么应当是机器生成的存款凭据。
11. 将付款凭据或者机器生成的存款凭据,以及护照呈交给执行主任或指定的执行官,让专员委员会作出最后决定,以及发放相应的签证或者特别许可证。
12. 根据申请人的选择,申请人可以将申请人的护照和机器产生的存款凭据透过移民局指定快递转交给移民局常务委员会办公室。
第6章 根据第九款 (f) 临时访客申请学生签证的移民身份变更的——所有临时访客申请学生签证的移民身份变更应当遵守以下程序:
1. 提交申请,需要有以上列举的文件的支持,并迅速检査信息是否完整;
2. 核实旅行和有没有不良记录,评估存档和其它费用,以及操作系统产生的收费通知书;
3. 发出的收费通知书;
4. 向收费人员缴费,签发证明已经付款的正式凭据;
5. 申请人在移民局为此制定的智能信息机输入自己的讯息;
6. 准备学生办公室官员出具的推荐信,和移民管制处处长出具的推荐批准信函;
7. 由执行专员签署签证更换;
8. 记录更新,完成签证和操作系统发出登记推荐信;
9. 发还护照,和登记推荐信;
10. 文件存档。
第7章 根据9(g)款临时访客申请预雇佣员工——传教士签证的移民身份变更的处理程序及其签证发放——临时访客申请预雇佣员工——传教士签证的移民身份变更都要遵守以下程序:
1. 提交申请,需要有以上列举的文件的支持,并迅速检查信息是否完整;
2. 讯息和通讯技术协助核实旅行和不良记录,评估存档和其它费用,以及系统生成的收费通知书,分配/抽调处理申请的听证官员,生成听证记录,并说明专员委员会对申请考虑之后的试用期限;
3. 向申请人发放收费通知和听证会通知;
4. 向收银人员付款,并签发正式收据,证明已支付规定的费用;
5. 评估和准备听证官员的建议;
6. 专员委员会的审议;
7. 记录更新,专员委员会行动通知的准备,以及对执行和其它费用的评估的生成;
8. 评估通知书的送达;
9. 向收银人员支付费用,签发正式收据证明已经付款;
10. 收取护照进行签证,然后发还;
11. 文件存档。
第四部分 申请签证延期的处理程序
第8章 与移民法33号指令相关,根据第13款(a)的申请签证延期的共同处理程序、第9d款 (商业) 和第9g款 (传教士) ——根据第13a, 9d和9g(商业和传教士) 申请签证延期应当遵守以下程序:
1. 接收申请书和所需要提交的文件;
2. 核实旅行和有没有不良记录,评估存档和其它费用,以及操作系统发出的收费通知书;
3. 向申请人发放支付通知书;
4. 向收银人员支付费用,签发正式收据;
5. 延期命令生成和执行专员的批准;
6. 更新记录;
7. 完成签证和发放;
8. 文件存档。
第9章 根据第9a款的访客签证延期申请的处理程序——根据9a访客签证申请应当遵守以下程序:
1. 接收申请书和所需要提交的文件;
2. 核实旅行和有没有不良记录,评估存档和其它费用,以及操作系统印出的收费通知书;
3. 向申请人发出收费通知书;
4. 向收银人员支付费用,签发正式收据;
5. 延期批准;
6. 更新记录,完成签证和文件存档;
7. 发还护照。
第10章 根据9f学生签证延期申请处理程序——根据9f的学生签证延期应当遵守以下程序:
1. 接收申请书和所需要提交的文件;
2. 核实旅行和有没有不良记录,评估存档和其它费用,以及操作系统打印出来的收费通知书;
3. 发出收费通知书;
4. 向收银人员支付费用,签发正式收据;
5. 更新记录,完成签证和产生有关需要采取措施的登记人员通知书;
6. 签证延期;
7. 发还护照;
8. 文件存档。
第五部分 其它申请和特别许可证的处理程序
第11章 申请撤销外侨登记处理程序——申请撤销外侨登记处理程序应当遵守以下程序;
1. 接收申请书和所需要提交的文件;
2. 核实旅行和有没有不良记录,评估存档和其它费用,以及操作系统发出的收费通知书。分配 / 抽调处理申请的听证官员,生成听证记录;
3. 向申请人发出付款收费通知和听证通知;
4. 向收银人员支付费用,签发正式收据;
5. 召开听证会,由听证官员评估和准备撤销申请命令,以及司法部的文书送达;
6. 执行专员的批准;
7. 呈交司法部确认;
8. 接收司法部的确认训令;
9. 评估移民费用并生成收费通知书;
10. 向收银人员支付费用,签发正式收据;
11. 指派登记官员,更新记录,准备菲律宾人身份证明;
12. 发放菲律宾国籍身份证书,照相,录取指纹;
13. 经执行专员签署身份证明;
14. 发放;
15. 文件存档。
第12章被认可为菲律宾人的申请处理程序——被认可为菲律宾人的申请应当遵守以下程序:
1. 接收申请书和所需要提交的文件;
2. 核实旅行和有没有不良记录,评估存档和其它费用,以及由操作系统发出的收费通知书。分配 / 抽调处理申请的听证官员,及听证记录;
3. 向申请人发放付款支付通知和听证通知;
4. 向收银人员支付费用,签发正式收据;
5. 召开听证会,由听证官员评估和准备撤销申请命令,以及司法部的文书送达;
6. 执行专员的批准;
7. 呈送司法部确认;
8. 接收司法部的确认命令;
9. 评估移民局手续费用,并由操作系统发出的支付通知书;
10. 向收银人员支付费用,签发正式收据;
11. 指派登记官员,更新记录,准备菲律宾人身份证明;
12. 发出菲律宾身份证明,照相,指纹录取;
13. 经执行专员签署身份证明;
14. 发放身份证明;
15. 文件存档。
第13章申请认可命令确认的处理程序——申请认可为菲律宾人的命令的确认的申请应当遵守以下程序:
1. 接收申请书和所需要提交的文件;
2. 评估存档和其它费用,由操作系统发出的收费通知书,准备向司法部通知函;
3. 发出收费通知;
4. 向收银人员支付费用,签发正式收据;
5. 由执行专员签署通知函;
6. 将申请和其它证明文件转交给司法部;
7. 接收司法部的确认命令;
8. 评估移民费用,由操作系统发出的收费通知书;
9. 向收银人员支付费用,签发正式收据;
10. 指派登记官员,更新记录,准备菲律宾人身份证明;
11. 发放菲律宾身份证明,照相,指纹录取;
12. 由执行专员签署身份证明;
13. 发放身份证明;
14. 文件存档。
第14章申请特别学习许可证的处理程序一一申请特别学习许可证要遵守以工程序:
1. 接收申请书和所需要提交的文件;
2. 核实旅行和有没有不良记录,评估存档和其它费用,以及操作系统发出的收费通知书;
3. 发出收费通知;
4. 向收银官员付款,签发正式收据;
5. 由相关部门评估,更新记录和签发指令;
6. 由执行专员批准特别学习许可证;
7. 发出特别学习许可证;
8. 文件存档。
第15章 申请特别工作许可证的处理程序——申请特别工作许可证要遵守以下程序:
1. 接收申请书和所需要提交的文件;
2. 核实旅行,与有没有不良记录,评估存档和其它费用,以及操作系统打印收费通知书;
3. 发出收费通知书;
4. 向收银人员支付费用,签发正式收据;
5. 由相关部门评估,更新记录和准备命令;
6. 由执行专员批准特别工作许可证;
7. 发放特别工作许可证;
8. 文件存档。
第16章 申请艺术家和运动员特别工作许可证的处理程序——申请艺术家和运动员特别工作许可证必须遵守以下程序:
1. 接收申请书和所需要提交的文件;
2. 核实旅行,与有没有不良记录,评估存档和其它费用,以及操作系统打印收费通知书;
3. 发出收费通知书;
4. 向收银人员支付费用,签发正式收据;
5. 相关部门进行评估,更新记录并准备指令;
6. 专员批准艺术家和运动员特别工作许可证;
7. 发出艺术家和运动员特别工作许可证;
8.文件存档。
第六部分 签证的实施和登记
第17章 强制性实施和登记——执行主任,外侨登记处主管必须强制性执行专员委员会批准的更改签证或延期,并应相对地让外侨登记,不要求再次提交可能已经获得听证官员通过的任何文件。只有那些由上述专员委员会的实施批准和/或实施外侨有效登记有关键性作用的文件才要求提交。
第七部分 条 款
第18章附加指导方针——移民局长可以在需要的时候发布旨在促进该项通告的目标的补充方针,但前提是任何主要的修改或对备忘录通告的实质性偏离的条款必须获得司法部长的批准。
第19章 移民局长代表专员委员会一一有需要专员委员会做出管理或行政行为的事情,或如有紧急或需要立即行动,可以委任给移民局长代表。
第20章 废除条款——司法部和移民局的所有通告、命令、指令或其它发布指令如果不一致,因此将被废除,修订或修改。
第21章 条款独立——如果主管当局宣布此备忘录通告中有部分不符合宪法或缺乏法律依据,其它没被缩减或影响的部分依然保持有效。
第22章 有效性——此备忘录通告在发行量大的报刊上发布后应立即生效。而其通告的副本将在计顺市Diliman菲律宾国立大学大楼法律中心的国家行政登记办公室存档。
移民局长
马西利诺•利曼兰
签署
附件A:
在移民局申请签证、转换移民身份、签证延期和其它特别许可的过程中所需要的证明文件列表:
在此列出的是下列申请程序所需证明文件:
I. 根据自治政府第613法案有关条款转换移民身份修订
A. 根据第13节的配额移民
1. 正确填写并获得公证的申请表 (移民局表格MCL 07 01);
2. 显示入境盖章和有效逗留的申请人护照之清晰复印件;
3. 显示在菲律宾进行至少4万美元商业投资的原件证明书 (空白存款不予接受),或者证明申请人有促进菲律宾国家利益的特别资格的证明;
4. 卫生检疫局和世界卫生监督局或适当的政府医疗机构签发的健康证明书原件,证明申请人没患任何危险、有传染性质或讨厌的疾病;而且是精神健康;
5. 移民局签发的良民证;
6. 国家情报协调局签发的良民证;
B. 根据第13节 (a) 的婚姻非配额移民
1. 菲律宾配偶提出的,获得公证的申请书;
2. 正确填写并获得公证的申请表 (移民局表格MCL-07-01);
3. 菲律宾配偶获国家统计署认证的出生证明副本;
4. 经国家统计格认证的该名外国人和其菲律宾配偶的婚姻契约副本,或在婚礼举行地或是距婚礼举行地最近的菲律宾大使馆/领事馆获得的认证;
5. 移民局签发的良民证;
6. 显示入境日期和有效逗留的外籍配偶的护照的清晰复印件。
C. 根据第13节 (b) 移民母亲在海外生的孩子
1. 母亲提交的已公证的申请书;
2. 正确填写并获得公证的申请表(移民局表格MCL-07-01);
3. 母亲的外侨登记证明身份证;
4. 该名儿童的出生证明,应获得出生地或距出生地最近的菲律宾大使馆/领事馆的认证,如果是外语必须翻译成英语;
5. 移民局签发的良民证;
6. 母亲和孩子护照的复印件。
D. 根据第13节 (e) 的回国居民
1. 获得公证的申请表,应声明申请人打算在菲律宾永久居住,以及为什么申请人在菲律宾境外逗留过久的理由;
2. 正确填写并获得公证的申请表 (移民局表格MCL-07-01);
3. 申请人具有入境盖章的护照复印件;
4. 移民局签发的良民证;
5. 外侨登记身份证和国家情报协调署的无犯罪记录证明。
如果申请人连同配偶和未婚未成年子女共同申请:
1. 家属的护照复印件;
2. 家属的外侨登记证明身份证的复印件。
E.根据第13节 (g) 返国的前菲律宾公民
1. 正式公证的申请书;
2. 正确填写并获得公证的申请表 (移民局表格MCL•07 01);
3. 国家统计署认证过的申请人出生证明副本;
4. 移民局签发的良民证;
5. 护照的清晰复印件,如果不是英语,应当由护照签发地,或距护照签发地最近的菲律宾大使馆/领事馆翻译成英语;
6.外籍配偶和/或子女的护照的清晰复印件,应能显示入境日期和有效逗留期。
如果申请人连同其配偶和未婚未成年子女共同申请:
1. 申请人和其配偶在婚礼举行地或距婚礼举行地最近的菲律宾大使馆/领事馆认证过的婚姻契约副本;
2. 未婚未成年子女在婚礼举行地或距婚礼举行地最近的菲律宾大使馆/领事馆获得认证的出生证明副本,如果是外语必须翻译成英语;
3. 每位申请人护照的清晰复印件。
F. 根据移民局第33号指令关于第13节(a)的临时居民签证
1. 以菲律宾籍配偶为请愿人提交经公证的申请书;
2. 由外籍配偶正确填写,并经过公证的申请表(移民局表格MCL-07-01);
3. 获国家统计署认证的菲律宾籍配偶出生证明副本;
4. 经国家统计署认证过的外国人和其菲律宾配偶的婚姻契约副本,如果婚礼是在国外举行,应当提供获得在婚礼举行地或距婚礼举行地最近的菲律宾大使馆/领事馆认证的婚姻契约,如果是外语应翻译成英语;
5. 移民局签发的良民证;
6. 外籍配偶和/或子女的护照的清晰复印件,应能显示入境日期和有效逗留期。
G. 第9节(d)的条约贸易商/条约投资商签证
1. 申请提交公证过的申请书;
2. 申请人填好,并经公证的申请表格(移民局表格MCL-07-01);
3. 若是公司或合伙企业,应提交经核实无误的证券交易署的登记证书、公司章程、条规和基本信息表,如果是私营企业,应提交经核实无误的工商局的商业名称登记证复印件;
4. 实无误的最新个人报税表,和带有厘务局盖有“RECEIVED”字样,并经过审计的财务报表;
5. 护照上的个人资料和签证页的清晰复印件;
6. 经公证过的雇佣合同,或者公司秘书作为公司官员出具的申请人雇佣证明(含有薪酬和雇佣期限)的正本;
7. 移民局签发的良民证;
8. 如果申请人的配偶和未婚未成年子女与他同行,应该共同申请;
9. 申请人和其配偶结婚证书,及未婚未成年子女的出生证,均需获国家统计署认证。若是在国外,则需经婚礼举行地或出生地或距婚礼举行地或出生地最近的菲律宾大使馆/领事馆认证的婚姻契约和/或出生证明的副本,如果是外语应翻译成英语;
10. 申请人护照的清晰复印件。
H. 根据第9章(f)的学生签证
1. 申请人提交经过公证的申请书;
2. 由申请人正确填写并获得公证的申请表(移民局表格MCL-07-01);
3. 由学校注册主任签名并获得公证的盖有清晰的学校公章的接收入学通知书的原件或学校签发的转换申请人移民身份的证书证明。
I. 根据第9节(g)预雇佣员工——商业签证
1. 申请组织提交经过公证的申请书;
2. 正确填写并获得公证的申请表(移民局表格MCL-07-01);
3. 劳工部签发的外侨工作许可证原件;
4. 移民局签发的良民证;
5. 能显示入境和有效逗留的申请人护照的清晰复印本;
如果申请人与其配偶和未婚未成年子女一起申请:
1. 经国家统计署或在婚礼举行地/距婚礼举行地,或出生地/距出生最近的菲律宾大使馆/领事馆获得的认证婚姻契约副本、出生证副本,如果是外语应翻译成英语;
2. 每个申请人的护照的清晰复印件。
J. 根据第9节(g)预雇佣员工——传教签证
1. 申请机构提交的公证过的申请书,应说明申请人被委任的地点;
2. 正确填写并获得公证的申请表(移民局表格MCL-07-01);
3. 申请组织经核实无误的证券交易所注册证明和公司章程复印本;
4. 经核实无误的传教士证书复印件;
5. 移民局签发的良民证;
6. 显示入境和有效逗留的申请人护照的清晰复印本。
如果申请人与其配偶和未婚未成年子女一起申请:
1. 经国家统计署或在婚礼举行地/距婚礼举行地,或出生地/距出生最近的菲律宾大使馆/领事馆获得的认证婚姻契约副本、出生证副本,如果是外语应翻译成英语;
2. 每个申请人的护照的清晰复印件。
II. 根据自治政府第613共法案相关条款修订的延期签证
A.根据第13节(a)的临时居民签证:
1. 菲律宾配偶提出的,经过公证的申请书;
2. 正确填写,且获得公证的申请表移民局表格MCL-07-01);
3. 有效的外侨登记身份证(ACR I-CARD);
4. 申请人有效的护照;
5. 移民局签发的良民证。
B. 根据第9节(a)的临时旅游签证:
1. 申请人的有效护照;
2. 正确填写的旅游签证延期申请表(移民局表格MCL-07-01);
3. 移民局签发的良民证。
C. 第9节(g)的条约贸易商/投资者签证:
1. 请愿人/申请人(私人经营者或公司)提出的,获得公证的申请书;
2. 有效护照和外侨登记身份证(ACR I-CARD);
3. 正确填写并获得公证的申请表(移民局表格MCL-07-01);
4. 移民局签发的良民证。
D. 根据第9节(f)的学生签证:
1. 正确填写并获得公证的申请表(移民局表格MCL-07-01);
2. 外侨登记身份证(ACR I-CARD);
3. 学校注册主任签署的下学期接收书/学生报名卡;
4. 获得公证的上学期成绩单原件;
5. 申请人护照有最近入境和有效逗留等资料的复印件;
6. 移民局签发的良民证。
E. 根据第9节(g)的预雇佣员工——商业签证:
1. 雇主提出的,获得公证的申请书;
2. 有效的外侨登记身份证(ACR I-CARD)和护照;
3. 正确填写并获得公证的申请表(移民局表格MCL-07-01);
4. 有效的外侨工作许可证;
5. 移民局签发的良民证。
F. 根据第9节(g)的雇佣员工——传教士签证:
1. 雇主提交的公证过的申请书;
2. 描笼涯签发的申请人在该社区/描笼涯提供传教士服务的证明;
3. 外侨登记身份证(ACR I-CARD)和护照;
4. 正确填写和获得公证的申请表(移民局表格MCL-07-01);
5. 移民局签发的良民证。
III. 根据自治政府第613法案相关条款与特别许可
A. 因结婚而准予归化菲律宾国籍,申请取消外侨登记
1. 外侨登记身份证(ACR I-CARD);
2. 申请取消外侨登记;
3. 经公证/监誓的效忠誓言;
4. 申请人及其菲律宾国籍配偶婚姻契约副本,需要经国家统计署或在婚礼举行地或距婚礼举行地最近的菲律宾大使馆/领事馆认证;
5. 经菲律宾国家统计署认证该申请人的菲律宾国籍丈夫的出生证或者足以证明其菲律宾国籍的证件;
i. 如果申请书中包括家属,应当提供国家统计署签发的儿童出生证明;
ii. 如果丈夫已经过世,应当提供国家统计署签发的丈夫的死亡证明。
6. 应当从对申请人居住地有管辖权的以下机构获得良民证:
国调局、国家情报协调署、菲国警、检察官办公室、大岷区/市审讯法庭和地区审讯法庭;
7. 卫生检疫局和世界卫生监督局或适当的政府医疗机构签发的健康证明书原件,证明申请人没患任何危险、有传染性质或讨厌的疾病而且是精神健康;
8. 移民局签发的良民证。
B. 确认为菲律宾公民
1. 申请人,或父母或其中一方或申请人的法定监护人提出的经过公证的申请书,证明在孩子出生时其父母/其中一方为菲律宾公民;
2. 该名孩子/申请人获出生地或离出生地最近的菲律宾大使馆/领事馆认证的出生证明,如果是外语必须翻译成英语;
3. 如果父母在提出申请时都不是菲律宾公民,须有国家统计署签发的父母其中方的出生证明;
4. 申请人/孩子的护照的清晰复印件;
5. 移民局签发的良民证。
C. 特别学习许可证
1. 申请人提交经过公证的申请书;
2. 正确填写后经过公证的申请表(移民局表格MCL-07-01);
3. 学习机构签发的接收证明,该机构必须是移民局认可可以有收入的学生的机构;
4. 显不出申请人资料和有效逗留的护照复印件。
D. 特别工作许可证
1. 申请公司呈交的获得公证的申请书并保证将保留申请人所有收入的税款,并能把税款上缴给厘务局;
2. 显示出申请人资料和有效逗留的护照复印件;
3. 雇佣公司的证券交易署登记证明,公司章程的清晰复印件;
4. 显示准确薪资的合同的清晰复印件;
5. 移民局签发的良民证。
E. 艺术家和运动员的特别工作签证
1. 申请公司提交的申请书;
2. 显示申请人资料和有效逗留的护照复印件;
3. 移民局签发的良民证;
4. 来自以下机构的证书证明:
音乐艺术家/表演者:应当提供菲律宾音乐协会和菲律宾歌唱家组织的证明;
电影/戏剧演员:应提供菲律宾电影学院的证明;
外籍运动员/教练/训练员:应提供菲律宾篮球协会或与上述职业相关的其他合法机构的证明。
(原载:《华侨华人菲律宾生活指南》由马尼拉华助中心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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