欲加之罪
作者:洪范(原载世界日报)近日在翻找一些旧资料,竟然翻到“台湾警备总司令部”四份文件的影印本:声请书、裁定书、起诉书、判决书。
四十多年过去了,于长城、于长庚的两地冤狱已成历史了,这四份文件现在可以公开让读者们知道当时台湾当局的“谎谬”!
这四份文件是台湾当局对菲律宾《华侨商报》社长兼总经理于长城、总编辑于长庚的控告的“声请书”:“台湾警备总司令部军事检察官声请书,六十年度警检声字001号。被告于长城,男,年五十三岁(民国六年十月三十一日出生)福建省福州人(原籍河北省)侨居菲律宾马尼剌市圣若发路四六六号,在押。于长庚,男,年四十八岁(民国十一年九月十六日生)福建省福州市人(原籍河北省)侨居菲律宾计胜市荫福孙街三十一号,在押。
右于长城等因叛乱嫌疑案件,经五十九年五月五日予以羁押,计至五十九年七月四日届满二月。兹以该案侦查尚未完毕,认有继续羁押之必要,爰依军事审判法第一百十五条,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后段,声请裁定延长羁押。此致本部军事法庭。民国五十九年六月二十九日军事检察官韩延年,书记官张蓉成。”
裁决书:“台湾警备总司令部裁定,六十年度裁延字第一号,(59)劲需字第三八八四号,被告……右声请人因被告叛乱嫌疑案件声请延长羁押期间本部裁定如左,主文,于长城、于长庚羁押期间各延长二月,理由,查本件被告于长城等前于侦查中执行羁押至民国五十九年七月四日届满二月兹经声请人以侦查尚未终结仍有继续羁押之必要声请延长羁押期间经覆核无异应予照准特依军事审判法第一百十五条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第二项裁定如主文。台湾警备总司令部简易审判庭,审判官孟延杰。右 裁定正本证明与原本无异。如不服本裁定应于送达后五日内以书面叙述抗告之理由提出于本部提起抗告。书记官杨永祥。”
“叛乱嫌疑”?欲加之罪,何患无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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