菲籍零售商不能雇用外侨
作者:黄信怡(原载于《世界日报》)
在上周五的商总、马尼拉华助中心与中国大使馆领事工作组就999商场抓捕案举行座谈会上,有一位同侨发言说,移民局官员曾经告诉他说,获得永久居留权的外侨可以受聘在菲籍人士的零售商店。我发言告诉他说,移民局官员这样讲,是传达了错误讯息。菲律宾最高法院在一九六二年三月三十一日裁定龚马加溜败诉,正式宣告零售商劳工全面菲化。
冀马加溜是一位入籍菲律宾公民,他在一九五七年元旦承顶了溪亚婆区一间肉类冰藏店,店里共有十五位雇员,其中有一位是华侨任职买货员,另外还有两位华侨任售货员。为了反傀儡法律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龚马加溜呈文给菲总统加西亚请示可否继续雇用这三位华侨。其后,菲律宾工商部就根据司法部的意见,建议总统不要允许龚马加溜雇用外侨职员。加西亚总统遂训示龚马加溜不可雇用三位华侨员工。
是以,负责执行零售商菲化案的菲工商部便以总统不允许龚马加溜聘雇外侨职员为理由,禁止全菲律宾一切菲籍零售商都不得雇用外侨,随即派出探员到处活动,菲籍零售商若有外籍职员普遍受到骚扰。
商总为了一劳永逸地解决这个问题,于是呼吁有关零售商循法律途径向法庭提出申诉,刚开始曾有两三位人士与商总接洽,但后来还是以裹足不前而告吹。最后还是由龚马加溜与商总合作,由他出面在马尼拉初级法庭申请裁决。
此起诉讼案是由龚马加溜及其三位华侨职员为原告,时任菲律宾工商部长的费兰礼斯和文官长巴贺为被告。龚马加溜及其三位华侨职员提出申欣的理由有三:1,反傀儡法第二条第一款条文规定,仅禁止菲律宾公民专享行业如零售商雇用经营用或管理人员,而并不包括普通店员或劳工;2,菲律宾公民有选择其雇员的权利,其前提是他们的雇员身体健康或未曾犯罪;3,入籍公民与天生公民同样享有菲律宾宪法赋予的权利。
马尼拉初级法庭经过三个月的审判,终于在1958年12月11日宣判龚马加溜胜诉,被告者无权制止龚氏雇用三位华侨。整个侨社为敢于挺身而出的龚马加溜的胜诉而高兴的时候,不服的菲工商部遂向菲高院上诉……
菲律宾法律就是垃圾
页: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