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武海 发表于 2016-2-14 05:46

傅氏案件宜让人民抉择

傅氏案件宜让人民抉择
(马尼拉标准报社论)

“让人民抉择”是体现民主本质的崇高声明。
这看来是人民对目前高踞民调榜首的总统候选人参议员格丽丝.傅的情绪。
据马尼拉标准报聘请的民调专家莱洛(Junie Laylo)公布的最新调查显示,60%受访者称,尽管她的案件在大理院悬而未决,傅氏应该被允许参选。
她将案件上诉到大理院,要求推翻选举署撤销她的竞选资格的决定。选举署指她并非天生公民,而且未能满足总统候选人规定的10年居住期。
事实上,选举署说,傅氏在呈交参选证书时,进行虚假陈述。这不仅仅限于“她不合资格参选本国最高职位。”
但尽管这些案件悬而未决,而且疑点重重,足以影响参议员的政治前程,傅氏仍然在民调中保持领先。而且从数字上来看,人民仍然希望她参选——直到她被明确告知不得参选。
这句被过度使用的话,是危险同时是多余的。
让人们抉择可以被解释为暴民统治,这么做就等于我们不再需要选举署、大理院等机构,甚至不再需要宪法。若我们依照这个逻辑,允许人民抉择,那么为何还要授权选举署去分辨何人是合法候选人,哪些人是滋扰性的?为何宪法还要定下一些参选条件?任何人只要有兴趣,就应该被允许参选。
事实是,人民已经作出决定,他们当年批准并接受宪法。宪法内不仅仅定下总统候选人的资格,还授权选举署及大理院。
参议员格丽丝.傅是否能合法竞选总统还是个未知数。无论结果如何,我们希望这种裁决都是通过公正及忠于法律的方法作出的,而不是凭藉求情,更不能涉及政治。
之后才是让人民作出选择的时候,不是决定一名候选人是否有资格,而是选择他或她是不是自己所需要的领导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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