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菲律宾存托凭证“走法律漏洞”
作者:黄信怡(原载于《世界日报》)
二零一八年五月,菲律宾最高法院用宪法赋予的“Quo warranto ”权力罢免了西仁诺大法官时,我就指出“Quo warranto ”之比较正确的翻译应该是“收回被篡夺公职的公诉”。如今总检察官嘉里达依样画葫芦向最高法院提出“Quo warranto”的请愿。在有关ABS-CBN的请愿里,“Quo warranto”应该翻译为“收回被篡夺的特许专营权”。
在罢免西仁诺大法官的案件中,总检察官嘉里达向最高法院提出“收回被篡夺公职的公诉”的请愿,这是正确的选择。因为西仁诺大法官被任命为“首席大法官”是非法的。但在ABS-CBN案件中的运用,这似乎是不行的。因为ABS-CBN在25年前获得的特许专营权是按照合法的途径,所以不是非法篡夺的。至于其在运作中违法,可以用罚款去惩治之,未必非“收回”或“撤销”特许专营权,这也是不少法律界人士的看法。
菲律宾现行的宪法明文规定:“新闻媒介的所有权和经营权只限于菲律宾公民,或者全部由菲律宾公民所有和管理的公司、合作社或组织。”但是诸如ABC-CBN、Philippine Star-TV 5, GMA 7 ,Rappler、《菲律宾星报》和《菲律宾询间日报》都用菲律宾存托凭证(PDR)来获得外国资金的。
虽然以退休的首席大法官Artemio V. Panganiban为代表的法律人士认为,菲律宾存托凭证没有违反宪法规定的“大众媒体的所有权和管理权”限制在菲律宾公民。菲律宾存托凭证没有授予外国人所有权或管理权。主要是,他们只授予以下权利:(1)获得相关股票的股息(减去管理费用)和(2)将股息转换为股票,其前提是转换的人必须是菲律宾人。但是狄佬在他的文章揭露说,ABS-CBN声称,它发行PDR是为了筹集所需的资金。其中一份报告甚至有胆量说,“这是为了获得外国投资,以增加其被低估的股票,并允许外国人参与大众媒体。”
客观地说,这几家新闻媒体都是在走“法律漏洞”。如今,总检察官提出了请愿,把球踢到最高法院里去,大法官们将会如何判决?是修补法律漏洞或是纵容媒体走法律罅呢?这只能拭目以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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