菲龙网编辑部3 发表于 2020-3-9 11:57

美日废除条约都不需经国会通过


作者:黄信怡(原载于《世界日报》)
  
由10位现任参议员和2位前参议员联合向最高法院提出紧急请愿,要高院裁定杜特地未经参议院同意终止《菲美访问部队协议》是违法的。最高法院将会如何裁决呢?这是许多关注《菲美访问部队协议》何去何从的人士共同关心的问题。反对废除《菲美访问部队协议》的黄色反对派更希望最高法院的裁决也可作为否决菲律宾退出《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违法的判例。赞同杜特地如此决定的人士则担心参议院通过的决定会给最高法院裁决造成干扰。
  
上星期三,一位英文报专栏作家M先生和我见面时就表达了这样的看法。然而,我却认为高院很有可能不会支持他们的请愿,我也向他提供两项参考意见:(一)是前总统府发言人哈里‧罗克在其专栏里指出,退出条约是否需要参议院同意已提交法院解决。这是总统决定退出《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时面临的一系列挑战。然而多数法官在口头辩论中都指出,《宪法》没有退出条约需要参议院同意的文本规定。 (二)是我在《一切都要等2月22日过后》拙文说的“况且许多国家现行的宪法都不见有这样的约束”这点。

关于第二点,我特别以黄色人士所崇敬的美国和日本为例说明之,与此同时,我指出,1987年《宪法》使总统谈判国际协议的权力受到宪法限制,这也是承袭自美国宪法的。因为Joseph Pika 与John Anthony Maltese合着的「The Politics of the Presidency」书中,“尽管总统有关国际协议谈判的权力受到政治和宪法限制,但终止此类协议的权力却不受限制。最高法院在1979年裁定,总统可以单方面废除《美台湾共同防御条约》,这是建立美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关系的协议的一部分。”
  
除了美国之外,日本也是如此,例如中日在1978年9月签署的《中日和平友好条约》在同年10月16日和10月18日经日本众议院和参议院分别批准的。这突显出日本在美国监督下制定的“和平宪法”的制约更加严格。然而,当中日在1972恢复正常外交关系时,日本外相单方面宣布《台北和约》失效。这同样也是没有获得日本国会通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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