菲龙网编辑部7 发表于 2024-4-1 11:15

广州男子被盗刷9400元,找银行负责被拒,双方闹至法院

“银行还安全吗”?广东广州,男子银行卡余额突然发生变动,男子赶紧拨打银行客服,走程序挂失并报警,可仍然被转走9400余元,男子诉至法院要求返还,银行:你自己没保管好,关银行什么事?
(案例来源: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李小闲是名软件工程师,在广州科学城一家技术中心上班,事发当天下午17:22分,李小闲正在忙工作,突然收到一条短信提醒。
由于比较忙,李小闲没有在意,可手机却叮叮咚咚响个不停,打开手机一看,全是银行发来的短信,提醒他尾号2196的卡在ATM机上取款。
取款一共3笔,第一笔859.95元,手续费20.60元,余额34739.78元;第二笔2579.84元,手续费37.80元;第三笔2579.84元,手续费37.80元,余额29504.5元。
意识到本人的储蓄卡可能被盗取,李小闲立刻拨打银行热线要求挂失,语音系统转入人工接听,接线员随即用系统校验密码。
李小闲焦急万分,在等待银行挂失操作的同时,登陆网上银行,将卡上余额转出,期间,钱又被支取2笔,分别是2579.84元、手续费37.80元;859.95元,手续费20.60元。
银行网银系统显示,李小闲2196的储蓄卡,在马来西亚的ATM机上被支取5笔,总金额9459.42元,手续费154.60元。
完成挂失后,李小闲立刻报警,并前往公安局做笔录,而后去银行的ATM机上查询,由于该卡已挂失,因此ATM机将卡吞没,并产生吞卡凭条。
李小闲从来没有出过国,更没有去过马来西亚,银行查询结果却显示他的储蓄卡在马来西亚被刷,他认为这属于盗刷行为,要求银行就此承担责任。


李小闲提出几点理由:
1.自己有多张信用卡,从不刷储蓄卡进行消费,就算有时在涉事银行的ATM机上取款,也很小心谨慎,没有被偷窥导致泄露密码的可能。
2.自己尾号2196的卡与支付宝长期绑定,以方便购物及还款,但支付宝进行交易时,有淘宝宝令及支付密码双重安全凭证,且支付密码与取款密码不一致,不存在因使用支付宝被盗取的可能。
3.自己在卡被盗刷后,多次拨打银行热线电话,将发生情况告知银行并请求帮助,但客服只是建议报警,说他们并不能提供任何帮助,也无法查询究竟是哪个环节出问题。
综上几点,李小闲认为自己没有泄露银行卡密码的可能,更没有动机,且自己多次找银行,银行均回复建议走诉讼程序。
储户将款项存入银行,即建立储蓄合同,这一合同的要义是储户把钱存进银行,银行支付利息,并保障储户本息的安全。
因此李小闲要求银行承担卡内资金损失,请求法院判令银行返还被盗取款总额9459.42元,手续费154.6元及利息。
银行辩称:
1.公安机关尚未破案,原告不能证明银行卡消费是被不法分子使用伪造卡进行,原告应对涉案款项被盗刷承担举证责任,否则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2.原告借记卡所发生消费,是凭正确卡号信息及密码进行的,在公安机关确认原告借记卡被克隆的事实前,应视为原告委托他人操作进行。
3.原告本人一直持有借记卡,并自己设置和保管密码,该客户从开户起所有的查询、转账交易、取款、消费、存现等业务,均是凭储蓄卡和私人密码指令进行的交易。
4.即使原告诉称卡内存款是他人盗刷,也是由于原告自身对借记卡信息和卡密码保管不善的过错所致,原告应对此承担责任。
这是因为银行卡密码特性及储蓄合同义务,均要求原告对密码妥善保管,预留银行卡密码,为金融电子化业务中存款人的身份识别标志。
当客户在自助柜员机上取款交易时,必须输入开户时预留的密码,当客户输入的密码与银行主机系统数据库内保存的客户密码一致时,才可完成取款交易。
一旦出现密码输入错误的情况,银行系统终端将提示“密码不正确”的信息,取款、转账、消费交易也将无法完成。
由于密码具有极其重要的作用,银行在个人业务开户申请表客户须知中载明,“请牢记存折、存单、银行卡密码,切勿泄露”,银行卡背面也以醒目文字提醒“请妥善保管密码,切勿泄露”。
对密码保密且妥善保管密码是存款人必须履行的储蓄合同义务,原告对其银行卡信息和卡密码未妥善保管导致存款损失,应自身承担责任。
5.银行已尽储户存款安全保障相关义务,无任何不当,原告应向实施犯罪人员要求赔偿存款损失。


法院审理后认为,取款地点在马来西亚,与原告生活所在地广州市相距甚远,而且持卡人在同一时段,多次进行跨行取现,明显属于非正常交易行为。
且原告在知悉借记卡发生款项支出后,立即向银行致电挂失、转出卡内余额、ATM机查询账户情况,向公安机关报警。
综上,银行对此事存在较大过错,李小闲未保存好银行卡和密码,也有一定过错,最终判决银行承担80%的赔偿责任。
对此,你怎么看?
页: [1]
查看完整版本: 广州男子被盗刷9400元,找银行负责被拒,双方闹至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