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公民持枪的权利是美国宪法明文规定的,几乎无法被撼动。美国宪法第二修正案明确规定:纪律良好的民兵队伍对于一个自由国家的安全实属必要,故人民持有和携带武器的权利不得予以剥夺。虽然对该条款的解读一直存在争议,但在联邦最高法院于2008年和2010年分别做出了两个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判决后,公民持枪的基本权利在司法层面就几乎没有争议了。这两个判例,即哥伦比亚特区诉黑勒案(District of Columbia v. Heller)与麦克唐纳诉芝加哥案(McDonald v. Chicago),分别确认并保障了非民兵组织的个人持有枪支的权利和第二修正案对于州政府和地方政府的拘束力。
拜登对美国控枪的历史进程曾起到过推动作用。拜登任参议员期间推动了多项有关于控枪和枪支犯罪的法案,包括《防治犯罪法》(Crime Control Act of 1990)及暴力犯罪控制和执法法案(Violent Crime Control and Law Enforcement Act of 1994),前者加重了枪支犯罪的刑责,并允许联邦政府打击州际枪支走私;后者则禁止公民持有特定半自动来福枪。拜登任副总统时期也曾深度参与奥巴马政府推行的各项关于控枪的温和行政令。可以说,拜登在控枪领域既有相当的意愿,也有丰富的经验来主导相关进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