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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鼓励加班不能触碰法律红线

时间:2021-11-21 09:27 0 498 | 复制链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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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往成功的路上,都离不开奋斗精神和艰苦劳动。对个人来说,加班是个人努力奋斗的一种工作状态,也是个人成长的“加分项”。自愿加班是个人选择,也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但是,法律对企业延长工作时间的上限有明确规定。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劳动者应依法享有相应的劳动报酬和休息休假权益。
对企业来说,特定情况下的加班,是为了加出生产力、战斗力、凝聚力,看重的是效率和产出。但如果只是让明明可以在工作时间内完成的事,为了“加班费”或其他原因,拖着干、慢慢干,为了加班而加班。或者是该做的事做完了,虽无事可做,但“领导不走我不走”,做样子、走形式,摸鱼式加班,对企业而言,也是一种资源的浪费。
如果加班属于企业强制,比如极具争议的“996”工作制,法律法规对此也是有明确规定的。此前,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最高人民法院针对超时加班现象,联合发布典型案例,进一步明确工时及加班工资法律适用标准,以纠正用人单位违法行为。
加班是奋斗的一种体现。但是,一味鼓励加班,把加班文化植根于企业文化之中,甚至于变成一种重压之下的畸形加班、被迫加班、强制加班,使员工超负荷工作,无疑是涉嫌违反劳动法规定的。甚至有的企业以拒绝加班安排为由辞退员工,这种触碰法律红线的做法是不行的。(李万祥 来源:经济日报)
延伸阅读:

36岁车企员工猝死出租屋:生前一个月连续夜班,每班12小时
来源: 澎湃新闻

11月5日,36岁的王江(化名)被发现猝死在出租屋中,警方出具的调查意见告知书显示,已排除刑事案件。王江的家属向澎湃新闻表示,他们认为王江的意外去世,和其生前曾连续超时高强度工作有关联。但因未做尸检,王江的具体死因目前尚不明朗。
王江的工作打卡记录显示,在10月份他有26天工作时长都在12小时左右。而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应保障劳动者有合理的工作时长和休息休假时间,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长不超过8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每日工作时间不得超过11小时,且每月最多有12天的工作时长可以为每天11小时。
工牌显示,王江生前系比亚迪汽车有限公司第十一事业部员工,工号653330。王江去世后,他的亲属从手机中调取了工作打卡记录,从10月28日到11月3日,王江连续上了7个夜班,其中6个班工作时长在12小时左右。事发前一天的11月3日,王江早上8时05分下班,当天19时38分上班,至4日零时39分请假下班。王江的亲属告诉澎湃新闻,警方推断王江的死亡时间为11月4号晚上19时到22时之间。
王江生于1985年5月,家在咸阳市秦都区双照街道。王江是家中长子,他父母均已年过六旬。他还有一个弟弟,平常开轻卡跑货运,兄弟二人都还没有结婚。王江的堂哥告诉澎湃新闻,王江从2009年开始就在比亚迪上班,今年7月份他从一厂调到了二厂,在物流岗位,工作强度比较大,月工资大概六七千元,“上一个月白班,然后一个月夜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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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方出具的调查意见告知书,已排除刑案。打卡记录显示,在整个十月,王江龙只有10月1日、3日没有打卡记录,从10月4日起,他开始上夜班,每天晚上7点半左右打卡上班,至次日7点半到8点左右打卡下班。其间,他只在17日、18日、27日、28日休息了四个白天两个晚上(17日、27日早晨打卡下班,18日、28日晚打卡上班)。整个十月他的工作时长在280小时左右。
王江的堂哥表示,今年过完年返工至出事,王江中间都没有回过家,“一来工作比较忙,放假需要休息,再者可能是怕回家被催婚。”在堂哥印象里,王江属于话比较少,老实本分,甚至有点笨的人,心也比较大。“他个子一米七左右,不胖,经常干体力活,看着挺结实。但他今年说他血压有点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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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江(化名)的工牌警方出具的调查意见告知书只是描述了事发现场遗体的状况,排除了刑事案件的可能,并没有做进一步尸检,因此其死因目前尚不得知。调查意见告知书显示,遗体“口鼻腔内可见褐色呕吐物”。王江的堂哥说:“床上和地上也没有呕吐物,我们还以为口鼻腔里的东西是血块,但法医说口鼻腔内的呕吐物是死亡时引发的生理反应造成的。”
王江的堂哥表示,王江出事后,家属多次和比亚迪公司有关人员进行协商,但比亚迪公司人员认为,王江是在出租屋去世,和公司没有什么关系,“他们开始说赔两三万,现在又说赔六七万元,再加上他的公积金社保等退还,可能有十五万元左右。虽然他不是在公司去世的,但我们觉得他去世和之前长期高强度夜班工作有一定关联。”
劳动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4小时的工时制度。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1日。该法同时规定,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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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卡记录显示,王江(化名)在十月份只有1号和3号没有打卡记录。但劳动法仍对劳动者的工作时长设置了上限,该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换言之,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长不超过8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每日工作时间不得超过11小时,且每月最多有12天的工作时长可以为每天11小时,但王江的打卡记录显示,其10月有26天工作时长都在12小时左右。这显然有违《劳动法》之规定。
11月16日,澎湃新闻致电参与处理此事的王江生前公司工作人员。该工作人员表示,她不负责接待媒体,只能向有关部门转达问题。但截至发稿,该公司尚未做出回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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