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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微信公众号卖给他人进行网络诈骗,一名被害人自杀身亡,卖号者该当何罪

时间:2022-4-15 18:48 0 513 | 复制链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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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审理一起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案件。该案被告人开设“工作室”注册大量微信公众号和企业微信号,出售给他人用于网络犯罪等活动,从中牟利。其中一名被害人被骗“投资”9万余元后,因负债过多自杀身亡。最终,法院判处该“工作室”成员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至十个月不等,并处罚金3万元至1万元不等。
明知可能被用于网络犯罪,仍大量出售公众号
2019年6月起,庄某开办了一家专门从事注册、贩卖微信公众号、企业微信号的工作室,先后招募多名成员加入。该工作室成员使用自己及亲友身份证在网上实名注册大量营业执照,再利用已注册的营业执照申请微信公众号,并帮助更改微信公众号管理员、授权生成企业微信号出售给他人使用,从中获利。
2019年底,“二道贩子”李某在明知其出售的微信公众号可能被他人用于网络犯罪活动,仍然向庄某等人大量购买微信公众号再对外出售牟利。
2020年下半年,张某添加某微信公众号后,被诈骗分子以平台投资理财的手法骗取人民币9.3万元;胡某添加微信公众号“某某金投”后,被以网络BC的手法骗取68万余元;司某添加企业微信“某某店”后,被以贷款验资的手法骗取1.5万余元;汪某添加微信公众号“某某芸股”后,被以网络投资理财的手法骗取180万余元;谢某添加企业微信“某某商贸”后,被以网络刷单的手法骗取4000余元;李某添加企业微信“某某贸行”后,被以贷款验资的手法骗取1.5万余元。
更为严重的是,周某被以平台投资理财的手法,在“某某云资”微信公众号上点击投资平台下载链接,继而被骗取9万余元,最终因负债过多服毒自杀身亡。直至2020年底,庄某等人共非法获利2000余元。
分析:被害人死亡是否会对量刑产生影响?
锡山法院认为,本案中,庄某等人明知他人在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为其犯罪提供推广等帮助,其行为已经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最终,法院判处庄某等人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至十个月不等,并处罚金3万元至1万元不等。追缴庄某等人非法所得,没收作案工具。
那么,该案中一名被害者人因网络诈骗子自杀身亡,会对庄某等人的量刑产生影响吗?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查阅该案的起诉书发现,检方未将被害人的死亡列为该案被告人应从重或加重处罚的情形。江苏华才律师事务所主任陈妹律师告诉记者,在刑法理论上说,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是帮助行为正犯化,即将上游犯罪的帮助犯在立法上独立出来作为一个单独的罪名,对应上游犯罪既遂之前的行为。
陈妹表示,本案中,被告人的行为已达到入罪标准。一般情况下,根据刑法理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犯罪行为与被害人因受诈骗而自杀的结果之间不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无需对死亡事件本身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若被害人死亡系本案被帮助对象所实施犯罪造成的严重后果,则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相关情形可能会作为影响法官量刑的因素。
法官提醒:注意了解公众号认证主体资格
“本案中,犯罪分子先通过看似权威的企业微信、微信公众号骗取关注,之后向用户发送链接,在用户付款之后再通过企业微信、微信公众号以交易异常、继续付款才能返款为由,诱骗用户反复付款,从而陷入反复被诈骗的循环中。”
承办法官表示,随着相关网络产品的不断出现,诈骗手段和方式不断升级更新,“杀伤力”不容小觑。因此他提醒,微信用户在阅读某些企业微信、微信公众号的内容前,先要了解其认证主体资格。更重要的是,对一些陌生的网络链接、要求提交个人私密信息的行为等均需提高警惕,最大程度确保个人信息及自身财产安全不受侵犯。
“所谓免费午餐都是提早预设的‘陷阱’,切勿相信陌生网友所说的‘投资理财’‘稳定盈利’‘高额报酬’等信息,不要轻易点击和扫描不明链接及二维码,更不要轻易给他人转账汇款。避免投机取巧的心态,才能保护好个人的财产。”法官表示。
通讯员 刘蕴瑶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 万承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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