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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度丨联合授信试点五年探路:有助改善企业融资结构,信息共享瓶颈待解决

时间:2023-3-6 13:38 0 443 | 复制链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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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 杨希 北京报道
近日,银保监会发布《关于进一步做好联合授信试点工作的通知》(下称《通知》)。《通知》具体包括十二部分,从充分认识联合授信的重要意义、及时确定企业名单、异地机构积极加入联合授信、加强联合风险防控、压实牵头银行责任、强化履职问责等方面提出具体要求。
联合授信,是指拟对或已对同一企业(含企业集团,下同)提供债务融资的多家银行业金融机构,通过建立信息共享机制,改进银企合作模式,提升银行业金融服务质效和信用风险防控水平的运作机制。
联合授信并不是一项“新生事物”。2018年,中国银保监会发布《银行业金融机构联合授信管理办法(试行)》(银保监发〔2018〕24号)(下称《试行办法》),以试点方式开展联合授信工作。
彼时,《试行办法》要求各原银监局要成立以主要负责人任组长的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建立完善工作机制,明确任务,强化责任,细化措施,确保试点工作有序推进。原则上,各原银监局应明确不少于10家试点企业,并将试点企业名单报银保监会备案。
到今天,《试行办法》已发布近五个年头。银保监会表示,总体看,联合授信机制运行良好,对于提升银行信用风险管控水平、加强信息共享、改善企业融资结构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此次下发的《通知》不改变《试行办法》的具体条文,是在总结前期试点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新形势、新问题,进一步提出深化联合授信试点工作要求。
南方财经法律研究院主任、北京信用学会金融专业委员会联席主任卜祥瑞对记者表示,应当客观评估联合授信试点以来的成果,同时,也要正确研判联合授信试点中的问题,并努力完善银行业联合授信机制。
“联合授信机制建立以及作用的有效发挥不可能一蹴而就,需要一个较长过程。此次发布的通知对于进一步完善联合授信机制具有较为显著的作用。落实好这一通知仍是当务之急。”卜祥瑞说道。
抑制银行机构多头融资
银保监会在发文中表示,此次发布《通知》,是为了抑制银行机构多头融资、过度融资、“垒大户”等行为,切实防范化解金融风险,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进一步加强授信管理,改善银企关系,优化信贷资源配置。《通知》具体包括十二部分。
《通知》的收文单位包括了各银保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外资银行、直销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理财公司,中国银行业协会。
具体来看,《通知》要求及时确定企业名单。各银保监局商当地银行业协会,统计确定注册地或主要经营地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且符合《试行办法》第六条第一款规定的全部企业名单。企业注册地与主要经营地不一致的,由主要经营地银保监局负责名单统筹。
“对符合《试行办法》第六条第二款规定的企业,各银保监局商当地银行业协会,结合当地经济发展水平、企业资金成本、盈利能力、资产流动性等因素综合考虑,鼓励有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建立联合授信机制。”《通知》写道。《通知》同时提出,异地机构也应积极加入联合授信。
在压实牵头银行责任方面,《通知》指出,牵头银行应当及时制定完整明晰的议事规则和工作流程,按照要求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召开联席会议,及时向成员单位共享企业信息。应当组织成员单位以企业资产负债率为基础,以适当方式联合开展授信评估,与企业充分沟通后初步测算联合授信额度供联合授信委员会参考。对发现的超额授信、过度融资等风险隐患,应当及时向成员单位作出必要风险提示,并将相关情况报送直接监管责任单位和相应银行业协会。
在强化履职问责方面,《通知》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将联合授信工作要求纳入信贷管理体系,强化考核问责。对符合联合授信组建条件、无客观困难、应当加入但不加入联合授信机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及具备履职能力但推诿扯皮、拒不履职的牵头银行,各银保监局要在现场检查立项、重大风险处置调查中给予特别关注。对不审慎和违规授信行为依法从重处理。中国银行业协会和各地方银行业协会可以组织会员单位实施自律惩戒。
卜祥瑞介绍,《试行办法》发布以来,各地银监局按照要求遴选5至10家授信额在50亿元以上的企业进行联合授信试点,广东、江苏、大连等地方则适当扩大试点范围,全国纳入联合授信企业400多户。
卜祥瑞认为,应当客观评估联合授信试点以来的成果。“通过联合授信近五年时间的试点,有关部门初步掌握部分授信余额较高企业在各行授信情况,联合授信机制初步起到了防止过度授信,抑制了企业多头融资势头,联合授信机制在防控金融风险起到了一定的探索作用。”卜祥瑞表示。
《试行办法》五年探路
截至目前,《试行办法》已公布近五个年头。记者注意到,事实上在《试行办法》发布之前,就有地方银保监局开始探索联合授信的相关路径。
如2016年5月,原浙江银监局发文称,该局在积极总结联合授信管理机制经验的基础上,大力推动银行债权人委员会建设工作,辖内已组建债权人委员会498家。
“各地在组建过程中,注重依靠地方政府、主办银行力量,注重发挥监管部门和行业协会监督合力,并探索形成信息沟通联络、风险评估、帮扶表决、风控方案跟踪、违约行为监测、风险协同化解等多项机制,推动债权银行协同行动、提升困难企业帮扶、‘僵尸企业’出清效果。”原浙江银监局表示。
事实上,《试行办法》的出炉也有其时代背景。彼时,我国出现了渤海钢铁、东北特钢等企业重大信用风险事件,相关企业债务危机不仅涉及金融债务巨大,而且涉及多家银行业金融机构债权人,往往还会涉及多个省市的银行业金融机构。
系列企业集团重大信用危机的发生,反映了多头融资、过度授信的危害性,同时也暴露出了银行业金融机构在企业真实债务水平评估上的缺陷。
因此,在《试行办法》中规定,银行业联合授信政策的实施要有三大工具:一是联合授信制度;二是信息共享;三是两个协议,即成员银行联合授信协议与银企联合授信框架协议。在这三大工具中,联合授信额度的管理是银行业联合授信政策目的能否落实的核心。
据记者统计,自《试行办法》下发以来,已有多地开展了联合授信的具体探索。
如,2018年7月,原湖南银监局制定《湖南银行业联合授信试点工作方案》,抑制多头融资、过度融资行为,防控企业杠杆率上升引发的信用风险。
2018年9月,原河北银监局召开联合授信试点工作启动会,系统部署联合授信试点工作。共有10家试点企业及19家授信银行参加会议。在试点工作启动会上,国家开发银行河北省分行和建设银行河北省分行作为牵头行,与两家企业、共同授信的成员行现场签署了两个协议。
2019年3月,广东银保监局推动首批试点企业全面建立联合授信机制。该局成立领导小组,出台工作方案,建立省局抓总责、分局抓督导、协会抓推进、银行抓落地的工作机制。联合省市金融局召开碰头会,指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建立联合授信委员会、银企定期通报与座谈会商机制,要求银行准确掌握企业实际融资状况,明确联合授信总额,坚决遏制多头融资、过度融资行为。
2022年3月,沪、苏、浙、皖、甬五地银保监局联手,印发《长三角地区跨省(市)联合授信指引》,推动信贷资源在长三角区域更好畅通流动。这一文件的第五条提出,银行应建立长三角地区跨省(市)联合授信专门机制或制定差异化的授信政策,适度授权,简化审批,理顺各地分支行在客户营销、利益分配和贷后管理等方面的关系。有条件的银行可以建设联动长三角地区各分支行的管理平台,统筹开展联合授信。
据悉,有关自律组织也曾多次召开联合授信座谈会,试图深入推进联合授信试点工作。
联合授信信息共享仍存瓶颈
卜祥瑞指出,结合具体业务实践来看,也应当正确研判联合授信试点中的问题。一是联合授信机制在防控重大风险作用还有待于进一步提升。二是联合授信额度确立与企业授信使用过程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三是联合授信银银协议、银企协议契约约束力有待强化。四是联合授信信息共享瓶颈仍然无法突破。
谈及信息共享瓶颈问题时,卜祥瑞说道:“联合授信机制作用的发挥依赖于企业信息如何在银行业共享,仅依靠手工台账不仅解决不了信息共享时效要求,也无法形成有效的跨地域企业授信信息的汇总,信托、融资租赁、小贷等与企业融资有关的主体授信情况汇集更加困难,信息挖掘和风险管控难度比想象的要大得多。即便是试点企业,在各银行大额授信信息也并未通过特定信息系统实现银行业的共享,而自律组织并不具备建立该系统的财务能力以及运行能力。”
卜祥瑞建议,努力完善银行业联合授信机制。联合授信机制建立以及作用的有效发挥不可能一蹴而就,需要一个较长过程。通知对于进一步完善联合授信机制具有较为显著的作用。落实好《通知》仍是当务之急。
卜祥瑞认为,未来一个时期,对于完善联合授信机制还可以考虑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要修订《试行办法》,适时结束试行,并将企业在信托、融资租赁、小贷等融资情况全部纳入联合授信管理机制。
二是全面推广联合授信。对于在金融机构有一定融资余额的企业全部纳入联合授信管理机制,建立联合授信分级管控制度。
三是将银行业联合授信机制建立及运行情况纳入监管机构现场检查的范围,并会同有关部委对企业逃避联合授信管控行为施行必要的信用惩戒。
四是发挥好大额授信监管信息系统作用,为实现联合授信信息共享提供基础保障。同时也要处理好监管与市场、联合授信与债委会、信息共享与信息保护、失信惩戒与信用修复、行业自律与专业队伍建设等方面的关系。
银保监会在《通知》中表示,下一步将持续指导银行业金融机构深化联合授信试点工作,努力构建中长期银企关系,不断提升服务实体经济质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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