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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人,到手的钱不一定是自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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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人,到手的钱不一定是自己的!
时间:2023-4-19 13: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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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打工人而言,最开心的时刻就是手机上“嘀”的一声“您的工资已到账”,但如果说到手的工资还不一定是自己的,相信大部分打工人都只会当做天方夜谭。
但这还真不是开玩笑:南都·湾财社记者日前梳理已公布的上市银行年报发现,部分银行在2022年报中首次披露了绩效薪酬追索扣回的相关数据。
其中,招商银行的绩效薪酬追索扣回总金额最高,超过5800万元。
据该社不完全统计,工商银行、建设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交通银行、招商银行、兴业银行、中信银行、民生银行、光大银行、平安银行、渤海银行等多家上市银行均在2022年度报告中披露了绩效薪酬追索扣回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其中一些银行披露了具体数据。
哪些银行?
扣了多少?
招商银行在年报中披露称,2022年该行对2876名员工执行绩效薪酬追索扣回,追索扣回绩效薪酬总金额5824万元。
若以该行去年员工总人数11.3万人计算,被追回薪酬的员工数量占比为2.55%。
不过根据招行2021年年报,当年其已经根据监管要求及经营管理需要,建立了与薪酬延期支付和绩效薪酬追索扣回相关的机制。不过并没有披露当年相关数据,2022年是首次披露相关数据。
渤海银行年报显示,2022年该行追索扣回370人绩效薪酬1760万元。以此计算,相当于人均被追回4.76万元。同样,该行在2021年年报中也披露依据相关薪酬管理办法实施了绩效薪酬延期支付、止付和追索扣回,不过没有披露相关数据。城农商行中,在港上市的九江银行也在年报中披露了金额数据,报告期内该行绩效追索扣回总金额为163万元。
还有更厉害的:据银保监会今年3月披露,
山西5家城商行合并重组期间,对61名高管和关键岗位人员追索扣回绩效薪酬3359万元,相当于人均扣回50多万元!
普通人一年挣的钱还不够扣的。
其它银行虽然未详细披露数据,但也介绍了相关的绩效薪酬追索扣回情况,相信有相当一部分员工被“讨薪”。
例如,平安银行董事会在2022年审议了《2021年绩效薪酬追索扣回情况报告》,光大银行表示,按照相关办法对因违法违规违纪行为或出现职责范围内风险超常暴露等情形的员工,均进行了相应绩效薪酬的追索扣回。农业银行、建设银行、中国银行也都披露已经建立了绩效薪酬延期支付及追索扣回机制,对因违规失职行为受到纪律处分或其他处理的员工,按照相关办法扣减薪酬。
“宇宙行”工商银行的年报则更加微妙了:2022年,工商银行按照相关办法对因违规违纪行为或出现职责内风险损失超常暴露等情形受到纪律处分或其他处理的员工,均进行了相应绩效薪酬的扣减、止付或追索。
不过截止到年报披露日,其高级管理人员及对总行风险有重要影响岗位的员工2022年度不涉及绩效薪酬需追索扣回相关情形。
出来混,早晚要还
和大部分行业一样,金融行业从业人员的薪酬结构通常为“固定”+“浮动”。固定薪酬即基本工资,一般情况下不随业绩变化和随意调整;浮动薪酬即绩效工资,是根据劳动者工作表现、为金融机构带来收益情况等经过内部考核后发放的不确定金额薪酬。
但是金融和其它行业最大的不同在于,
具有风险延迟暴露的特点!
说的简单一点就是,业务收益是可以当下看到的,但隐含的风险却需要几个月、几年甚至更长时间才能看出来,例如,
银行的长期贷款能够全部获益的时间至少3年以后,
而风险一旦爆发,给金融机构造成的损失可能远远大于之前所获得的那点收益。
举个例子,一家企业找A银行申请贷款的时候,为了提高通过几率,对自身的经营情况进行了一定程度的“包装”,A银行的B贷款专员看了漂亮的数据,未经详细核实就把贷款发放出去了,同时自己也因为业务出色,拿到了不菲的提成;过了四五年,企业经营“暴雷”,无力偿还贷款,经查是B专员当年未尽调查职责,上级也未尽审核职责所致,但此时这位老兄早已另谋高就了,A银行的损失该找谁呢?
这就是行业内常说的“道德风险”——收益和风险不对等!而形形色色的金融创新产品,在繁荣市场的同时,也加大了风险,
2008年全球金融危机爆发,一定程度上就是道德风险扩大到极致的体现。
金融危机后,为了降低金融行业风险,维护行业稳定,各国开始重构金融机构薪酬制度,以降低不恰当的薪酬激励导致的风险冒进和业务创新。例如,美联储发布《金融企业薪酬政策监管方案》,欧盟也出台《第四号资本要求指令》,对金融从业人员薪酬实施监管,避免高管为取得高薪而采取过度投机行为,国内金融行业跟进实属必然。
作为银行而言,如果因为自身违规违法开展业务导致风险延迟暴露,很可能面临监管机构的处罚。例如,
就在今年2月17日,中国银保监会对民生银行、中国银行、渤海银行、建设银行、渣打银行(中国)等五家金融机构及相关责任人员开出19张罚单,合计罚没3.87亿元,相当一部分事由均涉及风险延迟暴露。
作为银行责任人员,交回不该拿的钱,为自身错误买单也属必然。所谓“出来混,早晚都要还的”!
扣回也要按照基本法
早在2010年,原银监会印发的《商业银行稳健薪酬监管指引》首次提及,
商业银行应制定绩效薪酬延期追索、扣回规定。
原银监会2013年发布的《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指引》第111条进一步明晰了高管的责任,规定
“引入绩效薪酬延期支付和追索扣回制度,并提高主要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薪酬延期支付比例”。
可见职位越高,责任越重并不是一句空话。
到了2021年1月,银保监会发布《关于建立完善银行保险机构绩效薪酬追索扣回机制的指导意见》,对这一制度作出更为具体的规定。
一旦触碰相应红线,追索扣回负有主要责任的高级管理人员和关键岗位人员相应期限内的全部绩效薪酬,追索扣回其他责任人员相应期限内的部分绩效薪酬。
2022年8月,财政部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国有金融企业财务管理的通知》,再次强调
金融企业应当制定绩效薪酬追索扣回制度,并明确适用于离职和退休人员。
拍拍屁股就走人行不通了!
但是银行在制定相关规定时,不可忽视的一个问题在于:
追索扣回符合《劳动法》等相关法律么?
绩效薪酬也是劳动报酬的组成部分,适用劳动争议的处理规则,追索扣回会不会有克扣工资之嫌呢?
要知道,银行等金融机构上班的不乏“三高”人群——高学历、高智商、高收入,哪一个不是人精,一旦他们认定自己权益受到了侵犯,和东家对簿公堂是分分钟的事。而且此类案件一出,对银行形象的负面影响不可低估。
这种担心显然是多余的:《劳动法》第五十条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但不能据此认为绩效薪酬追索扣回就是不符合劳动法的,
毕竟法律规定的是不能“无故”克扣或拖欠,言外之意“有故”还是可以。
延期支付薪酬范围限于“绩效薪酬”,而《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八条也有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但是根据其性质不得附条件的除外”,绩效薪酬属于附条件的薪酬,当事人约定绩效薪酬退回的条件完全合法!
实质没问题,程序是否合法呢?要知道,传统上监管部门的意见和法律、法规还是有区别的,
一旦发生相应的官司纠纷,最后走了司法程序,法院最终还是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来判案!
而其中一个重要方面,就是要在法律层面上确认,被“扣回”的员工在多大程度上要为后续风险事件承担责任。
有关法律条文的适用,相信未来越来越不是问题:2023年1月10日召开全国法院金融审判工作会议上,金融规章、规范性意见和业务规则位阶升格,直接作为法院认定当事人权利义务及民事责任的重要参考或依据。用大白话说就是,
以后法院可以直接利用监管规章、甚至规范性意见、业务规则辅助办案,包括有关追索扣回的规定!
虽然有法可依,但银行等机构还需要证据证明被追索的员工与自己制度规定或劳动合同约定的应当追索扣回的情形、程度等相匹配。这个问题则是复杂的司法问题,各地法院的裁判尚存在尺度不一的情形。据上海阳光卓众律师事务所整理以往案例发现,
如果因为项目风险暴露或存在违规违纪情形而被金融机构拒付尚未发放的递延奖金的,法院一般予以认可;但对于金融机构主张项目存在损失而要求员工退回之前已经发放的奖金或进行巨额赔偿的,该主张较难获得法院支持。
结语
总而言之,薪酬追索扣回是银行等机构预防金融风险的重要手段,受法律法规明文保护,但机构如需更好的防范、处理与员工的薪酬纠纷,则应构建自身合理合法且全面的相应内部制度。
【免责声明】文章内容仅供研究和学习使用,不构成任何投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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