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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放初期永嘉县农村信用合作事业的发展

时间:2023-5-9 12:26 0 600 | 复制链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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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领导开展农业生产互助合作的同时,中共永嘉县委还加强对农村信用合作工作的领导。
1953年宣传贯彻党在过渡时期的总路线后,广大农民对信用合作有了初步认识和总体要求,但对高利贷的严厉批判和打击,使农民对借贷政策的界限划分不清,导致农村自由借贷陷入停滞状态。随后高利贷又转入地下活动,贫苦农民借贷无门,纷纷反映:“打酱油罐的人去了,装糖霜罐的人没来,目前正是青黄不接。”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农业生产互助合作的发展,客观上迫切要求积极发展信用合作事业,以及时占领农村借贷阵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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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4年以后,在农业生产合作化过程中,永嘉开始试办农村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是农村集体性质合作金融组织,其特点是具有农村信用合作的群众性、加强管理的民主性、业务经营的灵活性。是年2月,开始由县人民银行负责统一领导与管理民间的信用合作工作。根据县委和上级银行的部署,按照中央“积极发展,稳步前进”的方针,县人民银行组织力量在雄溪、慈湖(今属温州市瓯海区)等地试办6个信用组,在潘桥、杏岙两地试办2个信用社(部)。5月,建立永嘉县第一个信用合作社——潘桥信用合作社。
1954年4月,中共浙江省委发出《关于开展农村信用合作的指示》,指出“农业生产合作社、农村供销合作社和农村信用合作社是逐步实行对农业社会主义改造不可缺少的三个方面”。《指示》确定浙江省开展信用合作的方针是:“普遍发展与推广信用小组,认真试办供销社信用部与信用合作社,对不同形式的信用合作组织规定不同的开展步骤和要求。”为了贯彻省委指示,县委于7月先后制定和发出《1954年开展农村信用合作计划草案》和《关于加强对信用合作领导的指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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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县委同意和批转县供销合作社、县人民银行《关于贯彻积极举办供销社信用部的意见》。《计划》和《意见》要求:积极领导,稳步前进,大量发展信用小组,积极举办信用部,有计划地试办信用合作社,在取得经验后,即大力发展。由此,永嘉加快了农村信用合作工作。县人民银行在加强对信用合作工作的具体指导的同时,为帮助信用合作社解决办社初期资金周转的困难,发放一批支持信用社的贷款。
在工作中,县委要求必须坚决贯彻依靠贫农、联合中农、限制富农的政策;坚持群众自愿原则;正确掌握利率政策;建立民主管理制度和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在县委的领导下,全县信用合作社迅速发展。至1954年10月底,全县共发展93个信用合作社、10个信用合作部,分布在114个乡,参加户数5700户,占农业总户数的35.6%,共缴股金2.45万元。至1955年底,全县144个乡有信用社133个,分布率为9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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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一时期的农村信用社,虽然规模比较小,管理水平也比较低,但它坚持“以农为本、为农服务”的立社宗旨,通过信贷活动解决农民资金需要,为农业生产和农民生活服务,有力地支持了防洪排涝和农业超额增产运动,促进了农业生产互助合作的巩固与发展,打击了高利贷和投机奸商的活动,初步发挥了国家银行的助手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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