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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报丨人保财险宁夏10家分支机构违法被罚!原因:编制虚假资料!

时间:2023-8-30 11:31 0 484 | 复制链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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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网站近日公布的宁夏监管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宁金罚决字〔2023〕2号)显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在宁夏回族自治区1家分公司和9家支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行为。
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该公司宁夏回族自治区分公司、银川市金凤支公司、贺兰支公司、灵武支公司、宁东支公司、银川市中山支公司、平罗支公司、石嘴山市大武口支公司、固原市原州支公司和海原支公司,编制虚假资料。
张笑天、张强、任天磊、武进斌、杨滨洋、兰晓明、李杰、陈生杰、任佳,为上述违法违规行为的直接责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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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对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回族自治区分公司予以20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对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市金凤支公司予以8.5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对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贺兰支公司予以8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对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灵武支公司予以7.5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对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东支公司予以7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对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市中山支公司予以9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对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罗支公司予以10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对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嘴山市大武口支公司予以9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对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固原市原州支公司予以10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对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原支公司予以6.5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对直接责任人张笑天予以警告并处0.9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对直接责任人张强予以警告并处0.8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对直接责任人任天磊予以警告并处0.7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对直接责任人武进斌予以警告并处0.7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对直接责任人杨滨洋予以警告并处0.9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对直接责任人兰晓明予以警告并处1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对直接责任人李杰予以警告并处0.9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对直接责任人陈生杰予以警告并处1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对直接责任人任佳予以警告并处0.6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一条:保险公司有本法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限制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限制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
(一)编制或者提供虚假的报告、报表、文件、资料的;
(二)拒绝或者妨碍依法监督检查的;
(三)未按照规定使用经批准或者备案的保险条款、保险费率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违反本法规定的,保险监督管理机构除分别依照本法第一百六十条至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对该单位给予处罚外,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任职资格。
以下为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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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于:中国经济网、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宁夏监管局
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联系我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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