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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两未成年人被法院“限高”,法院:考虑到不利于青少年健康成长,已删除

时间:2023-11-8 10:51 0 388 | 复制链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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极目新闻记者 邓波
11月6日,陕西榆林佳县人民法院官微发布了2023年第八批限制高消费名单,名单中有两名未成年人,引发网友热议,法院当晚将该名单推文删除。7日,佳县人民法院政治部工作人员回应极目新闻记者称,两名未成年人涉及一个复杂的债务和继承案件,法院判决后,两人没有履行判决义务,法院采取了“限高”措施。
佳县法院工作人员还表示,考虑名单公开不利于青少年健康成长,因此予以删除,后续将适当进行处理。
两名未成年人被法院限制高消费
陕西榆林佳县人民法院11月6日下午发布《佳县人民法院2023年第八批限制高消费名单》,有两名王姓未成年人被列入其中,据身份证号码显示,王某1在2007年出生,王某则在2009年出生,均未成年。两人户籍所在地一致,均为陕西省佳县王家砭镇王家砭村街道xx号,执行案号均为(2023)陕0828执517号,执行案号也都为18万元。该名单还有两名未成年人的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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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佳县人民法院公布两名未成年人被限制高消费
据王某1的限制消费令显示,佳县人民法院于2023年10月11日立案执行申请人高某某、陈某某申请执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王某1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法院依照法律规定,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王某1实施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如违反限制消费令,将面临罚款、拘留或追究刑事责任等。
前述佳县第八批限制高消费名单发布后,因名单中有未成年人在网络引发热议。据澎湃新闻报道,11月6日22时30分左右,佳县人民法院微信公众号将该名单推文删除。
7日,佳县人民法院办公室工作人员告诉极目新闻记者,已接到相关反映,目前正在处理。
佳县人民法院政治部工作人员表示,名单中的两名未成年人涉及一个复杂的债务和继承案件。两人作为案件被告的法定继承人,因未明确表示放弃继承,也被起诉。法院判决后,两人没有履行判决义务,这才被“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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佳县人民法院发出的两名为未成年人的限制消费令
政治部工作人员还表示,在法律层面,可以对未成年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名单发布后,考虑到不利于青少年健康成长,因此将名单删除。
是否会撤回两名未成年人的限消令?该工作人员表示,法院之后会进行适当处理。
此前有法院也对未成年人“限高”
据媒体报道,2020年12月,河南郑州九岁女童陈蔓(化名),被法院限制高消费。20多天后,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发布致歉声明称,对未成年人发出限制消费令不符合相关立法精神,就此错误向当事人和网友诚恳道歉。今年5月18日,四川成都市新都区居民任女士向媒体反映,其未成年的妹妹连续两年被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作为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此后,法院工作人员表示是工作失误,已经将限制消费令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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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2月16日,郑州金水法院因对未成年人限消道歉
四川鼎尺律师事务所律师胡磊告诉极目新闻记者,根据现有的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在判决未成年人承担执行义务之后,如果未成年人未能履行相应的义务,法院是可以对未成年人进行限制高消费的,“限制高消费和失信被执行人不同,其主观上是没有拖欠债务的故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四条禁止将未成年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但现行有效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中,对未成年人与成年人没有特殊区分。人民法院可以对未成年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但不能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来源:极目新闻)
               
               
               
                    
                    
                    责任编辑:李超_NB128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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