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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欠3张信用卡3.7万后换号码出国,13年后回国发现欠款变40多万

时间:2023-11-13 12:11 0 381 | 复制链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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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自贡,一男子办了3张信用卡,在拖欠了3.7万元后,换了手机号码出国去了。13年后,男子回国发展,却发现征信已被拉入了黑名单,而且欠款本金及利息已累计到了40多万元。男子觉得利息太贵,便以银行乱加利息为由,要求降息。
(来源:红星新闻)
赵先生分别在2007年、2008年和2009年,在两家银行办了3张信用卡。这三张信用卡一直被赵先生使用着,直到2010年,赵先生出国留学了才未再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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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时赵先生更换了手机号码,三张信用卡分别欠了6500元、8020元、23350元。但是赵先生却称,他出国后就把还款的事给忘了。直到今年6月份,赵先生回国才发现自己的征信出了问题。

之后,赵先生调查发现,自己在其中一家银行的信用卡欠款,已累计到了26094元,后面未再增长。因为这家银行在2016年的时候起诉了,法院判决连本带息偿还26094元。
至于涉事银行的两张信用卡欠款,虽然涉事银行也起诉了,但利息一直在滚着。目前,这两张信用卡的本金加利息加滞纳金合计是40多万元。

赵先生对此并不认可,他认为自己出国后,涉事银行一直未曾催缴过。但涉事银行却表示,包含打电话、发邮件、发传票等在内,已累计催款有500余次,法院也已经作出了判决。

不仅如此,涉事银行还表示,在2015年时就已经起诉了赵先生,要求其偿还借款。

而法院判决自2015年7月17日开始,赵先生应当支付利息和滞纳金,直至还清借款为止。如果未按时支付,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民事诉讼法》第260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在2019年的时候,赵先生就这个利息计算问题咨询过银行,他认为涉事银行的扣息不合理,另一家银行通过起诉早就止息在26094元。

但涉事银行在起诉法院后,两张信用卡上欠的钱所对应的利息,却一直在累加。赵先生认为自己只是忘记还款,涉事银行不能一直狂加利息。

目前,赵先生为了自己的征信,同意偿还信用卡上的钱,但他不能接受这么高的利息,赵先生要求银行列出计息方式。而涉事银行则表示,会通过司法途径协商解决。

对于赵先生欠信用卡一事,很多网友纷纷指责银行太黑了,这3万多元的存款,才滚8年就要40多万的本息?可比高利贷还狠,现在都已经规定利息不能超过LPR的4倍了。
但也有网友表示,赵先生这是出国恶意逃避债务,结果国外混不好要回国了,才迫不得已还钱的,对这种人不用那么客气。不知道那些支持赵先生的,现实中是不是都是“老赖”。

那从法律上来讲,这件事该如何评价?
首先,涉事银行与赵先生之间不属于民间借贷。

信用卡是银行给予特定持卡人透支消费的凭证,仅能向特约商户购物或者消费,而不具有民间借贷交易的功能。
至于网友们说的,利息计算不能超过LPR的4倍,那个规定适用的是《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与本事件没有什么关联,信用卡还款业务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来处理。
由于赵先生未能按时还款,故存在违约行为。
《民法典》第579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

因此,银行有权按照合同约定,要求赵先生还本付息。
其次,由于法院已经对此案作出了判决,所以利息部分应该并未超出法律所认可的范畴。真正让赵先生感到利息离谱的,应该是法院判决后的计息方式。

法院认为赵先生应当从2015年7月17日开始,向银行支付欠款利息和滞纳金,逾期未支付的,要加倍支付迟延履行的债务利息。
加倍部分债务利息 = 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 × 日万分之一点七五 × 迟延履行期间。

因此,银行要向赵先生收取本息合计40多万元,就得证明计息的方式,符合判决书的要求,否则就要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

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90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最后,信用卡的作用其实很大,能解燃眉之急,但既然使用了信用卡,就应当讲诚信,不要拖欠,这是做人的基本原则。希望大家都能遵守这个原则,做个遵纪守法的好公民。
对于此事,你怎么看?欢迎留言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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