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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银行取30万柜员操作成存30万,随后男子账户被冻结还被起诉

时间:2024-1-20 12:45 0 361 | 复制链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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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益阳,一男子到银行取款,结果银行柜员因为操作失误,将“取款30万元”误操作为“存款30万元”。紧接着,郭某发现银行账户被冻结,银行又将其告上法庭。一审时,郭某因被警方拘留,没有收到法院传票,于是在一审判决后,提起上诉。
(来源:湖南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男子郭某银行账户里有30万元,这天,他拿着银行卡到银行取钱,银行经理接待了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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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个服务过程温馨而又体贴,郭某呢,也有种宾至如归的感觉。
银行将30万元现金清点完成后,装到郭某准备的箱子里,然后将郭某送到银行门口,目送其离开。
另一边,银行柜员因为操作失误,将“取款30万元”弄成了“存款30万元”,一进一出,少了60万元。
当天下午,银行例行盘账,工作人员发现不对,今天怎么短款了60万元?
经过核,银行发现柜员操作失误一事。
工作人员立即联系郭某,希望郭某把30万元还给他们,没想到,遭到郭某的拒绝。
郭某不还的理由,不是离柜概不负责,而是说,他没有实际取得60万元,无法向银行返还该60万元。
银行柜员明明打了60万在郭某账户,郭某为什么会说他没有实际取得60万呢,这60万不是在他银行账户里面摆着吗?
原来,郭某在办理取款业务时,某地的刑侦专线,就已经将其账户临时冻结,也就是说,若非柜员操作失误,郭某是无法取出30万元的。
现在,郭某账户里有了60万元。
银行认为郭某属于不当得利,将郭某起诉至法院,要求郭某赔偿60万元以及利息损失。
郭某认为他没有已经实际取得该笔款项。
郭某意见:
1、银行发现该错误后,立即联系了我,我也积极配合银行处理该笔错账。但该账户在取款之前(郭某不知道),就被某地刑侦专线临时冻结,自己没办法把钱取出来。
造成银行损失的原因,系其单方操作失误所致,与我无关,我在本案中无任何过错。
2、我没有实际取得60万元,无法向银行返还该60万元。
该60万元至今仍在该银行账户内,我并未实际取得该笔款项。
且本案发生后,我一直积极配合银行处理该笔错账,没有占有该笔款项的主观意识和实际行为。
我没有获得60万元利益,也无法向银行返还60万元。
3、我案涉账户内本来没有60万元,但因银行的错误操作,导致xx机关冻结了我60万元,该行为给我造成了相应损失。
不当得利,是指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
这里面包含了“一方面取得财产上的利益”“他方受有损失”“取得利益与受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和“没有法律依据”四个要件。
郭某提出的主张,主要是说,误操作这事是银行弄错了,不是他的过错,和银行账号被冻结了,他没有实际获得这60万元。
银行辩解:
1、不当得利制度的设计目的,仅在于消除没有法律上原因所取得的利益,不以行为人有无过错作为必要构成要件,无论郭某是否存在过错,均不影响本案不当得利事实的成立。
2、郭某在取款之前,其银行账户已被xx机关冻结,卡内的30万元因被冻结而无法取出。
银行向郭某给付的30万元现金,及存入的30万元均构成不当得利。
郭某在知晓其取得案涉款项构成不当得利后,仍使用银行给付的30万元现金,并将误存的30万元据为己有。
3、案涉银行账户虽被冻结,但并未改变该账户内资金归属于郭某,郭某已实际取得30万元现金及30万元的存款入账。
郭某因其个人原因,导致其银行卡内资金被冻结,其应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注意,货币非常特殊,货币是种类物,一般情况下,适用“占有即所有”的规则认定其权属。
简单地说,就是钱在谁手里,这钱就属于谁。
在这种情况下,法院会支持郭某的上诉请求吗?
法院认为:
1、不当得利制度的目的,在于恢复民事主体之间,在特定情形下所发生的非正常的利益变动,并不以当事人是否具有过错为构成要件。
2、郭某的账户虽被冻结,但并不影响对账户内资金归属的确认。
因此,此事造成了银行损失,而郭某获益的客观情况,符合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银行有权要求郭某返还其获益的60万元款项。
最终,二审法院以一审法院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维持了一审法院判郭某支行不当得利60万元的诉讼请求。
至此,一审、二审均以银行胜诉告终。
本案中有一个法院没有回答的问题,因银行的错误操作,导致xx机关冻结了郭某60万元。
如果银行没有操作失误,郭某手上可能会多出60万元。
对此,您怎么看?银行是否需要为此行为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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