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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塑银保“全链条”:“报行合一”,监管为问责排序!

时间:2024-1-20 12:45 0 333 | 复制链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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半年内,监管下发第三道规范银保渠道“报行合一”的通知。
1月19日,国家金融监管总局向各保险公司下发《关于规范人身保险公司银行代理渠道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下称《通知》),从保险公司设计和备案产品、健全内控机制建设、强化监督管理、统筹开展非现场监管和现场检查等方面,对银保业务进行全链条规范。
值得一提的是,此前行业对“报行合一”的理解和执行仍存在一定偏差,比如落实“报行合一”是总公司还是分支机构的职责、附加费用率的内涵与外延如何理解、回溯分析怎样开展等,这些在最新《通知》中都得到进一步细化。
业界认为,监管部门持续力推“报行合一”,目的在于推动银保业务负债成本下降,给保险公司更多让利于民的空间,这有利于推动行业长期稳健发展,切实保护保险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PART
01
半年三发通知
持续倒逼银保“报行合一”
继去年8月和10月两度发文后,1月19日,国家金融监管总局再度向各保险公司下发通知,进一步明确和细化银保渠道“报行合一”相关要求。
所谓“报行合一”,即要求保险公司报送给监管部门审批或备案的佣金水平与实际保持一致,将一切费用摆到纸面上。延续前期监管思路,《通知》再次强调并整合了银保业务相关要求,主要包括保险公司设计和备案产品、健全内控机制建设、强化监督管理、统筹开展非现场监管和现场检查。
其中,在设计产品这一源头,《通知》明确,保险公司应根据自身发展水平、经验数据和管理能力,充分考虑保单周期、交费周期和退保率假设等因素,科学确定纯风险保费和附加费用率的水平;在健全内控机制建设方面,《通知》要求保险公司严肃财经纪律,严格规范佣金支付,向银行代理渠道支付的佣金不可超过列示的佣金率上限,同时不得直接或间接以出单费、信息费等名义向银行代理渠道支付佣金以外任何费用。
本轮监管出手规范银保渠道“报行合一”的背景之一,是过去一年多里银行代销保险热度回温,但无序竞争的火苗随之重燃。据报道,部分区域和产品的手续费甚至高达50%,保险公司销售费用成本上升且积累了费差损风险,让资产端承压的保险公司同时饱尝“超额”负债之苦。
“费用高企不仅扰乱市场秩序,也是虚假费用、虚假投保、虚假退保等问题的根源,更是滋生‘代理黑产’的土壤,影响行业高质量发展。”金融监管总局相关负责人曾如是总结道。去年8月,金融监管总局下发《关于规范银行代理渠道保险产品的通知》,约束银行保险渠道佣金,而后多数险企暂停银保渠道系统,整改后才陆续重新上架产品。
目前,保险公司与相关银行按照“报行合一”要求已完成“总对总”层面的重新签约。据监管部门初步估算,银保渠道佣金费率较之前平均水平下降了约30%左右。银保渠道的“报行合一”只是开始,未来,个人代理人和经代渠道也将全面实施“报行合一”。可以看出,严把产品关、执行“报行合一”已成为监管管控行业乱象,同时也是压低负债成本的最有力抓手之一。
PART
02
首提“总分”职责
各级机构协同配合
不过,行业对“报行合一”的理解和执行仍存在一定偏差,其中就包括落实“报行合一”是总公司还是分支机构的职责。有保险公司人士曾称,在执行过程中,有的公司认为这是总公司的责任,分支机构支付费用时便随意突破备案佣金率上限;有的公司认为这是分支机构的责任,总公司便对分支机构的违规行为放任自流。
在本次《通知》中,首次明确划分了保险总公司和分支机构的职责。《通知》提出,保险总公司应建立健全银行代理渠道的业务、财务、内控及预算考核机制,确保下属分支机构有效落实“报行合一”要求。分支机构应按总公司要求严格落实“报行合一”工作。这是健全内控机制建设的一部分。
普华永道中国金融业管理咨询合伙人周瑾分析称,落实“报行合一”,保险公司的内控与合规管理体系要发挥作用,各层级各单位应协同配合。具体而言,公司董事会承担合规经营的最终责任,管理层和总部要承担制定、指导和监督的管理责任;分支机构作为执行单位,承担的是风控合规第一道防线的责任,一旦出现违规,监管处罚会影响到公司整体,因此各级组织都要承担相应责任。
在此前一天(1月18日),由A智慧保与新时代保险研究院联合举办的“2023年度中国保险鼎峰50人论坛暨第四届中国保险鼎峰108将盛典”上,大家保险集团原总经理徐敬惠在主题演讲中谈到保险机构经营的底层逻辑时表示,随着全新金融监管体系的建立,近距离监管、贴身监管已成为常态,保险机构经营的底层逻辑随之被更新,当中的逻辑就是保险基本规则和监管规则,这些规则涉及产品销售、渠道管理等方方面面,一旦触犯会有很多不良后果,其中就包括误导销售,危及消费者利益。因此,机构经营必须坚守合规底层逻辑。
他还谈到了分支机构的重要性。徐敬惠表示,分支机构经营是公司发展的主要抓手,且机构经营的质与量决定了公司整体发展水平。过去总公司往往把增设分支机构作为发展增量的主要抓手,不太重视存量管理,更缺乏对机构经营逻辑的基本理解,分支机构的表现主要取决于一把手的强弱,而这个逻辑已不再成立,未来要靠制度体系去运作。
PART
03
银保规范抓细节
佣金率应列明上限
此外,对于附加费用率的内涵与外延如何理解、回溯分析怎样开展等曾经仍有模糊地带的问题,本次《通知》也予以了进一步细化和明确。
附加费率决定着一款产品的总费用水平,过去一些保险公司在定价时附加费用率极低,事实支付给相关渠道的费用或者支付给代理人的费用却很高,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价格虚假,破坏市场秩序。
《通知》指出,要列明附加费率的期限和结构。“银行代理渠道销售的产品在备案时,应在精算报告中明确列示各交费期附加费用率和附加费用率结构。附加费用率即可用的总费用水平,包含向银行支付的佣金率、银保专员的薪酬激励、培训及客户服务费及分摊的固定费用等,其中佣金率应列明上限。”《通知》称。一位险企总精算师表示,按照此要求,保险公司向银行支付佣金之后,才有空间支付业务人员薪酬和培训费用等其他经营成本,保证一款产品不会出现亏损。
回溯分析是纠偏的重要一步,此前在2020年,原银保监会发布的普通型人身保险精算规定中,即要求人身险公司应定期回溯其产品费用制定的精算假设,确保其合理。
本次《通知》在强化内部监督管理方面,再次强调要加强回溯分析,提出保险公司应根据实际经营结果,定期对费用假设开展回溯分析,发现实际费用率高于精算假设或者费用结构不合理,应及时对费用水平或费用结构进行调整,确保持续满足“报行合一”要求,必要时应先行停售相关产品;另一方面,保险公司应将“报行合一”执行情况纳入内部审计项目,加大对各部门、各级分支机构专项审计,强化银保业务财经纪律监督。
除了保险公司内部管理,外部监督同样重要。《通知》要求,要加强非现场监管和现场检查。非现场监管的内容包括:保险公司法人机构监管局应重点关注总公司的内控制度建设情况,科学设定数据指标等;各监管局应加强对险企分支机构的非现场监测,对业务增速、费用水平等存在异常的,及时预警并进行早期干预。现场检查包括:鼓励通过“四不两直”方式发现问题线索,并结合非现场监测数据科学精准立案。检查重点关注佣金水平超支、费用不真实、渠道套利、账外支付等问题。必要时向银行延伸检查,发现账外暗中收取、输送利益等商业贿赂行为的,及时按程序向公安司法、纪检监察机关进行移交。
业内人士表示,加大“报行合一”监管力度有利于行业长期健康发展,既能促进险企提高自身经营管理水平,加强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促进行业加强创新和改革;又能避免不正当竞争和违规操作,推动保险公司提高服务质量,让消费者直接受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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