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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星深度丨涉嫌操纵邮币卡交易获利超3亿,同一法院一审 ...
菲龙网编辑部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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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星深度丨涉嫌操纵邮币卡交易获利超3亿,同一法院一审判15年,重审“无罪释放”,检察院提起抗诉
时间:2024-2-17 1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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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月22日,一起涉嫌利用邮币卡交易平台做庄交易、操纵价格实施诈骗的案件在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知情人士向红星新闻记者透露,该案曾在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历经两次审理。然而同一家法院的两次判决结果发生了反转。红星新闻记者获得的相关法律文书显示,2021年3月15日第一审判决中,涉嫌诈骗的数名被告分别被判处15年及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2023年4月7日重审判决中,上述数人被叛无罪,当庭释放。 重审判决结果出来后,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检察院在2023年4月20日向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刑事抗诉书中,洪山区人民检查院认为上述重审判决“采信证据错误、认定事实错误、导致适用法律错误”。 红星新闻记者了解到,该案缘起一名“受骗者”在2017年的报案。由于轻信相关人士的推荐,2015年年底开始,正在湖北某985高校读博的80后女孩张某,投入巨额资金进行一款面值仅0.6元的明信片线上买卖交易,最终导致亏损逾千万。
被停牌的“明信片”
和超3亿的“盈利”
2017年,中国邮币卡市场发生了一件大事。亚洲最大邮币卡交易所——北京福丽特交易平台被关停。
当年,邮币卡圈内称为“49号文件”的《邮币卡类交易场所清理整顿工作专题会议纪要》指出,邮币卡类交易场所采用类似股票发行上市的现货发售模式,开展集中竞价、“T+0”交易(股票术语,指投资者在当天购买的股票可以在当天卖出。相比之下,“T+1”交易需要等待一天才能卖出),不仅直接违反国务院文件规定,且大多存在欺诈、做庄交易、操纵价格、客损分成等行为,涉嫌严重违法犯罪。
“49号文件”曝光前后,全国多地邮币卡交易场所遭到监管整顿,北京多家邮币卡交易平台也被有关部门叫停。其中,福丽特交易平台于2017年5月31日开始停盘。而该交易平台刚刚成立3年多。
公开资料显示,2014年3月24日,北京福丽特玩家收藏品交易市场有限公司与北京一家信息技术公司签订协议,由该信息技术公司为北交所福丽特邮币交易中心建设交易平台电子商务系统,该系统为电子摄合交易系统。
2014年6月9日,北京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简称北交所)与北京福丽特云商收藏品有限公司(简称福丽特公司)、北京福丽特玩家收藏品交易市场有限公司合作建立北京产权交易所福丽特邮币交易平台(简称福丽特平台),以集中交易方式进行邮币电子盘交易。福丽特公司作为运营商承担平台的日常运营和交易系统的建设与管理等工作,北交所主要负责平台的交易规则审定及交易资金结算等工作。
上述判决书显示,洪山区法院审理查明,该起案件中,2014年8月,被告人张某更、秦某合伙成立一家投资公司用以从事邮币卡交易,张某更为公司法定代表人。2015年,该公司以每张20元的价格收购485971张《映日荷花片》明信片,于9月10日向福丽特平台申请该藏品挂牌、上市交易。
▲《映日荷花片》邮政明信片(资料图)
红星新闻记者查阅相关资料了解到,“映日荷花片——和谐”简称映日荷花片,属于邮资明信片,全套枚数为1枚,面值60分,2005年9月20日由中国邮政发行。
判决书显示,上述张某更和秦某成立的投资公司控制该藏品(《映日荷花片》)入库数量的88%,用于控制交易,其余12%由其他投资人通过在交易平台注册账户进行申购交易。
张某更为上述投资公司实际控制人,秦某为公司股东、监事,负责公司与平台的上下沟通、对外公关等工作,并为公司筹措资金,同时收取利息。另有涉案人魏某担任操盘总监,兼管公司财务,负责指挥涉案人贾某龙等操盘手; 涉案人武某彬参与操盘,为公司挂名董事长,按张某更的要求将炒作《映日荷花片》的获利转账到张某更的个人银行账户。
2015年11月,张某更开始担任福丽特公司总经理。
判决书显示,《映日荷花片》交易时间只有短短不到半年,自2015年12月30日起至2016年5月11日止。经审计公司审计认定,上述张某更和秦某等控制的操盘账号和其他账号累计买入《映日荷花片》272629张,卖出363824张,净卖出91195张,均由散户购入,交易盈利人民币329521318.13元,
2亿多元被转入私人账号
涉案人购买3辆宾利轿车
判决书显示,公安机关查明,《映日荷花片》被停牌前的不到半年时间,涉案人张某更、魏某等人利用多个控制账户实际持仓超过30%,并利用公司掌控的邮币卡数量绝对优势,通过4个操盘账号自卖自买、大量撤销委托买入、45个“贡献账号”配合做市等方式操纵价格涨跌,其间还通过微信群对外宣传、造势,吸引容户前来投资。
涉案人魏某的供述称,上述张某更和秦某合伙成立的投资公司是福丽特平台的会员公司。平台公司绝对不能以投资者身份参与邮票交易,会员公司人员可以投资者身份参与邮币卡交易。平台公司的利润来自客户交易手续费,会员公司的利润来自于公司交易员参与邮币卡赚的差价。
《映日荷花片》交易账号有一般客户交易账号、交易员账号。客户交易账号只要有交易,就要双向收手续费,费率是交易额的0.2%。交易员账号交易时双向都不收手续费,平台按月收手续费。交易员账号持有《映日荷花片》的数量占托管总量的50%以上。“贡献账号”是张某更和秦某要求上述投资公司员工提供身份证复印件、银行卡来注册福丽特邮币卡交易账号,交给该投资公司用于邮币卡交易使用。“贡献账号”里的钱都是会员公司的钱。交易员在交易中高抛低吸,有时也自买自卖,一个交易员有多个账号。魏某称交易员没有故意操纵涨跌,“但是客观上操纵了涨跌。”
魏某介绍,福丽特邮币交易平台是“封闭的平台,不与市场接轨”。平台规则不允许公司在平台内交易,所以公司就利用多个个人账号,交给交易员进行交易,“这些账号都归上述张某更实际控制的投资公司控制。公司的盈利就是通过控制的账号进行邮币卡交易,赚的就是其他邮币卡交易者的钱,如果亏了,就是钱被其他交易者赚去了。”
涉案人武某彬供述,《映日荷花片》的交易,多是操盘手自卖自买,操纵价格上涨,涨到比较高的价位时,操盘手才让散户买进。散户高位买进后,如果涨到更高的价位,操盘手都来抛卖“砸盘”,制造下跌,造成散户心理恐慌。这时如果散户还是不卖出的话,由于持续跌停后价位降低,散户持有的卡片也赚不到多少钱;如果这时散户抛卖,因为持续跌停,也难得有人接盘,散户卖不出去,等到跌到较低价位时,操盘手才会把卡片买走,这时散户也赚不到多少钱。随后,操盘手再自卖自买,操纵价格再次上涨,涨到一定高度后再让散户买进,然后操盛手再次操纵跌停。“这样反复循环拉锯,散户的钱就被洗走了。操盘手都是听魏某指挥操盘。”
武某彬说,曾经,张某更在操盘室跟魏某说如果需要,可以向平台要后台交易数据,“这个话被我在旁边听到了。如果有后台交易数据,就可以分析电子盘(交易平台)上卡片交易的情况,根据这个分析来指挥操盘手,做有利于公司的操盘行为。”
多名涉案人供述,2015年年底,张某更去福丽特平台挂职CE0,名义上离开了自己的投资公司,实际上自始至终都是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魏某供述,交易员抛卖邮币卡,客户买进邮币卡,客户的钱就进了北交所账户,然后北交所账户再把钱转到交易员账户。交易员会按照平台提现规则,保留保证金后转到张某更的银行账户。
公安机关查明,涉案人魏某等人向张某更个人银行账户净转入人民币205158862.63元,从中又向被告人秦某转账人民币4846000元,用于归还秦某投资的部分本息。
公安机关获得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涉案人张某更在和他人的聊天记录中向其要后台数据; 涉案人可以控制涨跌幅度,操纵交易; 涉案人张某更在交易期间购买了3辆宾利车,其中张某更和涉案人秦某一人一辆。
拥有经济学博士学位的受害者
和反转的判决
1980年代初出生的张某博士读的是经济学。作为父母的乖乖女,其自称从高中就开始就帮父母做投资决策并成功赚到了钱。
张某说,从商的父母“喜欢全款买房”,在其读高中时的上世纪90年代中期,她建议父母贷款买房,“利用杠杆,从银行贷款,我们家在武汉买了七八套房。”
张某称,读博士期间的2013年,她建议父母投资1000万元买了一只股票,“11块8买进,34块7卖出。”被女儿的投资眼光折服,父母拿了5000万元给其开了一家投资公司。
令张某没想到的是,她的“高学历”和“高财商”却成为自己涉被诈骗一案两次判决反转的理由之一。
判决书显示,2015年年底,张某经朋友介绍与北京一家投资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张总”(另案处理)相识。2016年1月1日,“张总”的公司成为福丽特平台的金牌代理会员。在“张总”推介下,2016年3月,张某在福丽特平台开立交易账号交易邮币卡,并于2016年开始交易《映日荷花片》。
当年4月下旬,经“张总”介绍,张某认识了上述涉案人秦某。在“张总”、秦某共同建议指导下,张某多次通过网上操作买入《映日荷花片》。
张某向红星新闻记者回忆,其一开始“拿了20万进入市场试水”,刚购入《映日荷花片》价位在2000元到3000元,“天天百分之十涨停,持续了5天。”正是在这个时候,她认识了秦某。秦某是武汉人,回乡探亲时,张某接待了他。“聚餐时,他当着我亲友的面说,这个《映日荷花片》一定会继续涨,不超过10000元,他们就回购。”张某称,《映日荷花片》价位最高时涨到了8000多元。
公安机关获取的微信群聊天记录显示,涉案人张某更等人曾“通过宣传营造《映日荷花片》利好假象,承诺目标价格,引诱投资购买、 持有”。
红星新闻记者对比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前后两次判决文件,发现关于张某更等人的涉案事实认定并无明显差异。该案的争议焦点在于,被告人张某更等对张某的行为是否构成诈骗罪。
一审判决中,法院重审认为涉案人张某更作为《映日荷花片》主力挂牌人的实际控制人和交易平台运营商的总经理,伙同他人将低价收购的未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映日荷花片》在交易平台上按照国家明令禁止的交易方式进行交易、炒作。在交易过程中,将达到绝对控制量的交易品分散于操盘账户,规避信息披露要求,利用非法获得的后台信息和绝对持仓优势,通过自买自卖等方式控制市场,迅速提升交易品价格。
法院重审认为,通过宣传、诱导,促使投资人接盘,并通过控制价格和诱导促使投资人持有,骗取投资人的资金后进行转移。涉案人张某更在《映日荷花片》停牌后,曾联系私自印刷《映日荷花片》的事宜,可知对被告人张某更而言,《映日荷花片》的收藏价值根本不在考虑范围,仅是骗取资金的方式。而在投资人购买后,涉案人贾某龙及郭某浩将自己原本限制出金的账户出金,并转入被告人张某更账户后进行转移。
法院认为,张某更等涉案人在交易中所谓护盘行为只是为诈骗服务,而其停盘后的1: 1配票行为降低了投资人持有交易品的线上价格,均不能掩盖其非法占有的目的。故其行为构成诈骗罪。
一审判决中,法院认为根据在案当事人供述和其他证据,“被告人秦某、魏某、武某彬和贾某龙对上述诈骗过程是明知的,但依然参与其中,构成诈骗罪的共犯。”
而在2023年4月7日对该案的重审判决中,洪山区法院推翻了自己此前的判决。
关于客观上被告人张某更等人是否对张某实施了诈骗行为,法院认为诈骗罪包括4个客观构成要件要素:欺诈行为、使他人产生(或维持)错误认识、处分财产、财产损失。
法院认为,认定被告人张某更等对张某实施了诈骗行为的证据不足。理由为,张某首次购买行为发生于认识涉案人张某更等之前,而非在张某更等人诱导下开始进行该藏品的交易。其次,涉案人秦某和 上述“张总”对张某及其亲友所讲《映日荷花片》的价格一定过万的当众宣传行为,属于一般性价值夸大判断,没有达到足以使对方产生错误认识的程度,不具有使他人处分财产的具体危险行为,不属于诈骗行为。第三,对涉案人秦某和上述“张总”对张某的 “建议回购、建议持有”行为,不能评价为欺骗行为。
法院认为,本案中,认定张某主观上因被告人张某更等的行为陷入错误认识证据不足。张某对邮币卡产品的金融属性及交易风险是明知的。其于2015年12月开立交易邮币卡账户,2016年4月购买《映日荷花片》,其间持有7个账号对该藏品进行大额交易,可知其投资目的并非为了收藏。交易数据表明,其对该藏品数次进行交易,证明其具有交易风险意识,对高价位买入持有的风险应有明确认知。
关于被告人张某更等的行为与张某持仓无法交易之间是否具有因果关系,法院认为,诈骗罪的成立要求行为人的诈骗行为与被害人的财产损失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本案中,认定张某持仓无法交易系因被告人张某更等的行为造成证据不足。法院认为《映日荷花片》被停牌时,张某的个人账户处于盈利状态,而非亏损状态。但因该藏品被停牌,导致张某对该藏品无法交易。停牌并非涉案人等为骗取他人钱财而有意为之。其次,相关部门于2017年对整个邮币卡交易行业进行整顿,该政策原因并非被告人张某更等所能提前预见或控制。
综上,法院重审认为,本案中,涉案邮币卡属违规上线的交易品种,适用的交易规则等交易制度属未经审批的交易制度,均属违规行为,但已经被监管部门清理整顿,与被告人张某更等的行为是否构成诈骗没有必然联系。张某更等虽在涉案邮币卡的交易过程中操控价格涨跌,但具体到本案中,结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进行分析,现有证据达不到认定其对张某的行为符合诈骗罪构成要件的标准,仅因停牌造成该投资人持仓无法交易就认定被告人的行为构成诈骗罪,有客观归罪之嫌。故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某更等犯诈骗罪的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事实不能成立。
▲洪山区法院重审判决书截图
一份专家论证意见
和一份刑事抗诉书
知情人士透露,该案一审结束被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以证据不足、事实不清发回重审期间,涉案人之一的秦某的辩护律师曾邀请国内知名法律专家对该案进行论证。红星新闻记者获取的法律论证意见书显示,参加论证的4名专家,基于一审判决书认定的犯罪事实出具了论证意见。
4名专家经过详细论证后署名给出的结论是,上述张某更和秦某名下投资公司操纵邮币卡交易市场的行为,类似于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规定的行为类型,不符合诈骗罪的行为类型,不成立诈骗罪;秦某既没有对张某实施诈骗行为,亦不具备诈骗的主观故意与非法占有目的,秦某的行为不成立诈骗罪。
红星新闻记者梳理相关文书发现,洪山区法院在重审判决中,基本采纳了上述专家的论证意见。
洪山区法院重审后,洪山区人民检察院随即提出抗诉,认为判决书认定被告人张某更等人客观上未对张某实施诈骗行为,该认定“系以偏概全”。
检察院认为,认定被告人张某更等人对张某实施诈骗的证据充分,被告人张某更、秦某等人为实施诈骗筹建公司、搭建平台,后通过上述投资公司实际控制人“张总”发展会员,上述行为一以贯之,不可割裂评价,并作了详细的举证分析。
抗诉书认为,判决书认定张某没有陷入错误认识,系对“错误认识”内容存在片面理解、主观臆断。 针对法院认定被害人张某系知名学府经济学博士,具备经济学专业知识,应当风险自知,不会产生错误认识,抗诉书认为“属主观臆断”,并进一步分析认为,被告人虛假宣传、诱导的行为足以使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本案中秦某等人向被害人承诺可以保证其获利,使被害人张某产生可以借助认识庄家、借助庄家操纵价格,从而保证其获利的错误认识。
▲武汉洪山区法院重审改判无罪后,洪山区人民检察院随即提起抗诉
抗诉书强调,正因为被害人张某具有经济学专业知识,明知邮币卡交易存在风险,但受秦某、“张总”诱导,自认为通过“张总”和庄家秦某,可以获取内幕信息。认为他们有实力,又是庄家,可操纵价格、控制涨跌等,才产生了即使高位买入,也能获得高额利润的错误认识。
针对判决书认定张某更等的行为与张某持仓无法交易之间不具有因果关系,系采信证据错误,导致事实认定错误。检察院提交的抗诉书认为,张某之所以高价持有是基于被告人的诱导购买,在购买时已产生实际损失,且该损失与被告人的行为具有直接因果关系。检察院提到,停牌系张某更控制公司主动申请,且停牌作为计算被害人实际损失的节点而非导致投资亏损的原因。根据北交所福丽特邮币交易平台藏品停牌申请证明,停牌系该公司主动申请,且在停牌前,被害人投资资金通过平台每日出金,已进入张某更控制的个人账户约2.05亿元,由其支配,包括用于归还秦某本息4846万元及个人肆意挥霍。《映日荷花片》自开盘以来,一共盈利超过3亿元,已达到收割投资人钱财的目的。
▲作为《映日荷花片》的主挂牌方,张某更实际控制的公司向福丽特邮币交易平台提出对该藏品进行停牌处理
检察院抗诉意见认为,被害人从购买藏品时,要获得的并不是《映日荷花片》实物。在被害人购买《映日荷花片》时,已丧失对投资资金的控制,产生了实际损失。
洪山区法院一审判决时,曾责令上述涉案人向被害人张某退赔人民币9887849.16元。
重审判决书显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张某更、魏某的家属代其向张某转账人民币500万元作为回购补偿款;被告人秦某的家属代其向张某支付回购邮票款合计人民币100万元,并取得谅解。
红星新闻记者注意到,上述涉案人中,一审判决中有5人被判实刑,其中张某更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秦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12年,其余3人分别被判7年6个月、9年、10年6个月。知情人透露,除秦某被取保外,其他人在重审宣判无罪时已被羁押近5年。如果终审无罪,上述4人将面临国家赔偿。
▲洪山区法院一审判决截图
红星新闻记者 王震华 发自湖北武汉
编辑 彭疆 责编 魏孔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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