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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一跨海大桥建设单位被罚2700多万!未取得海域使用权

时间:2024-4-3 09:35 0 263 | 复制链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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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2日,辽宁大连一则处罚通告显示,大连南部滨海大道投资有限公司建设跨海大桥,因未取得海域使用权,被罚款2700多万元,引发关注。南都记者从大连市海洋发展局证实了这一消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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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为处罚通告截图
处罚通告显示,当事人大连南部滨海大道投资有限公司在未取得海域使用权的情况下,擅自在星海湾附近海域建设透水性构筑物(跨海大桥),违反了《海域使用管理法》第三条规定。
处罚通告称,依据《海域使用管理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对上述公司处以罚款2726.3589万元。处罚决定日期为2024年3月26日,处罚机关为大连市海洋发展局。
2日,大连市海洋发展局工作人员告诉南都记者,这则处罚通告是真实的,其中涉及的跨海大桥为星海湾大桥,但对于处罚具体详情对方未予透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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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为星海湾大桥,其是大连市境内连接甘井子区与西岗区的跨海通道(视频截图)
南都记者获悉,星海湾大桥是大连市境内连接甘井子区与西岗区的跨海通道,位于黄海水域上,2011年10月动工兴建,2015年10月通车运营。此次被处罚的大连南部滨海大道开发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是大连星海湾金融商务区投资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
南都记者查询到,大连星海湾金融商务区投资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2006年,是大连市星海湾开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和大连星海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出资成立的国有全资控股公司,注册资本1亿元人民币。据介绍,公司成立以来,先后参与大连体育中心、大连胜利路拓宽改造及回迁项目、星海湾大桥、大连市民健身中心、大连市应急指挥中心等城市重点项目工程建设。
《海域使用管理法》第三条规定,海域属于国家所有,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海域所有权。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海域。单位和个人使用海域,必须依法取得海域使用权。第四十二条规定,未经批准或者骗取批准,非法占用海域的,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海域,恢复海域原状,没收违法所得,并处非法占用海域期间内该海域面积应缴纳的海域使用金五倍以上十五倍以下的罚款;对未经批准或者骗取批准,进行围海、填海活动的,并处非法占用海域期间内该海域面积应缴纳的海域使用金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
采写:南都记者 马辉
               
               
               
                    
                    
                    责任编辑:戴丽丽_NN49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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