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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银行支行因个人贷款管理不审慎被罚40万元:天津市分行员工拟被终身禁业

时间:2024-5-12 11:05 0 299 | 复制链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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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虎讯 5月11日消息,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绍兴监管分局发布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处罚信息显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上虞支行因个人贷款管理不审慎,对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上虞支行罚款40万元。
具体来看,处罚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及相关审慎经营规则。
同时,对时任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上虞舜山支行助理客户经理黄辉,处以禁止从事银行业工作10年的处罚。
对时任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上虞舜山支行行长龚勇江,时任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上虞支行副行长阮利丰,处以警告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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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虎网注意到,5月7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天津监管局发布一则行政处罚事先告知公告。武威、李忠志对中国建设银行天津市分行员工管理不到位、员工从事违法活动事项负有直接责任,张恪对中国农业银行天津南开支行违规办理汽车分期业务事项负有直接责任。天津监管局拟分别给予武威、李忠志、张恪禁止终身从事银行业工作的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三)项规定,天津监管局拟分别给予武威、李忠志、张恪禁止终身从事银行业工作的行政处罚。
天津监管局表示,因采取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无法送达告知书,现依法向前述三人公告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三人可在三十日内到该局领取,逾期视为送达;且三人在接到告知书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可提出陈述和申辩,五个工作日内提交听证申请书,逾期视为放弃相关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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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中国裁判文书网已披露了其中一名员工的一审刑事判决书。具体来看,张恪担任中国农业银行天津南开支行个人金融部客户经理,工作范围包括汽车分期贷款业务的受理、调查工作,承担调查准确性、完整性、真实性责任。
2012年12月至2014年1月间,宋某(注:后据警方查明,实为吴某冒用宋某名义)、张某等九人通过天津翰伟商贸有限公司,向上述支行申请贷记卡专项商户分期购车贷款业务,该公司经理邢某帮助提供伪造购车协议、首付款收据、机动车登记证书、购车发票等贷款材料。
张恪在办理汽车分期贷款过程中,未严格履行贷款业务审查职责,致使银行方面向张某等九人发放贷款共计人民币758万元。此后,吴某、李某逾期未偿还贷款,共给银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75万余元。同年11月28日,经民警电话通知,张恪于次日到公安机关投案。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恪作为银行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其行为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且属于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应予惩处。不过,根据张恪犯罪的事实、性质、对社会的危害性及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危害社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法院一审判决张恪犯违法发放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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