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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产融资担保怎么选—给予产业数字金融实践思考 | 金融与科技

时间:2024-7-15 11:04 0 150 | 复制链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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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长江证券法律合规部副总经理刘坤坤,华夏银行授信审批部专职审批人吴健雄
动产融资担保在促进交易和优化营商环境方面具有重要义,但在实际操作中面临权利竞存等问题。本文从政策导向、法规体系、风险管理和技术进步分析指出,金融机构推进数字仓单质押融资创新,是落实金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以“新质金融力”服务中国式现代化建设的生动实践体现。
从优化中国营商环境角度,为促进交易达成,充分发挥动产(以下特指生产过程的存货或生产设备等有体动产,不含应收账款等权利型动产)的金融价值,《民法典》扩大了动产的典型担保和非典型担保范围,并明确了动产之上的竞合权利之间的基本优先顺位。《民法典》确立了四大规则体系:一是动产之上竞存的抵押权之间,依据其登记时间先后定其顺位;已登记的优先的;未登记抵押权之间顺位相同,按债权比例受偿 (具体见《民法典》第 414条,下同) 。二是动产抵押权和动产质权之间的竞存,按照登记和交付的时间先后确定其优先顺位 ( 第 415 条)。三是购买价金担保权作为超级优先权,如在10天宽限期内办理登记的,则优先于其他担保物权 ( 第 416 条) 。四是法定动产担保物权优先于约定动产担保物权,如留置权高于质权。
按照法定规则,在动产担保权实现之时,担保权人就标的物变价款应该优先受偿,但在金融机构的业务实践中,银行作为动产担保权人,在主张或处置动产时,经常受到其他权利人的竞存。笔者总结了涉及权利竞争的7种基本主张权利。其中包括典型的动产担保物权,例如动产抵押权、动产质权、仓单质权、留置权和购买价金超级优先权,以及非典型的动产担保权,例如出卖人的所有权保留、融资租赁交易中出租人对租赁物的所有权。在这7种权利基础上,还存在进一步细分,如动产质押中常见的动态质押和静态质押之分,动产抵押有一般抵押和浮动抵押之分。
各种权利之间的竞合,既在学术界引发不同看法,更对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在实践中如何选择担保方式,带来了新的困扰。在金融机构的实际操作中,动产融资面临着众多复杂的权利竞存问题。这些问题主要源于不同主体对同一动产可能享有的多种权利,以及这些权利之间的优先顺位差异。
动产融资金融实践
历史风险回顾
根据司法裁判文书网和金融机构工作实践,中仓登数据服务有限公司在《中国货权风险判例研究报告(供应链企业篇)》对涉及货权纠纷的业务进行了抽样统计,4259个案例中,败诉比例分布是:金融机构债权人败诉比例高达35.69%,其次是仓储人和监管公司败诉比例为26.44%,借款人败诉比例为13.85%。银行作为普通的善意债权人,在动产融资中处于最不利的债权保护现状。笔者进一步对败诉原因按照发生风险程度高低进行分析,发现败诉主要涉及五大外部因素和一个内在因素。
第一是动产交付问题。货物交付是货物所有权和质权确权的关键环节,在交付方式、合同约定、生效时间、交付数量质量等方面的瑕疵会导致货物的所有权或质权不生效、不完整,除了一般交付是显性的物理位移,简易交付、指示交付和占有改定通常不涉及物理移动,金融机构往往难以直接核查。
第二是持续占有问题。持续占有是动产所有权和质权成立的要件。货物(质物)失控或灭失,货权(质权)往往一并灭失。
第三是仓库及货物的特定化问题。虽然规定了监管仓库的独立保管原则,但实务中仓库或码头为了提高周转率或空间利用率,对于很多品类货物难以做到特定化管理,实践中发现,铁矿粉、钢铁长材等混堆现象普遍,导致最后实现担保物权时找不到特定货物。
第四是仓储监管机构问题。因为银行是“币”的特许经营机构,不允许经营“货”,银行开展动产质押多委托**仓储监管机构代为接收、占用质押
物,仓储监管机构能否依约履行好监管责任,是此类司法纠纷的重点。
第五是证据链问题。动产作为流动资产,其价值在于流动,但从银行风控视角,又希望固定化。传统模式下银行留存的《存货质押财产清单》与仓储机构
的账面库存和实际库存三者往往无法随时同步,导致银行举证不足,此外,单方举证或证据链不完整,都可能影响银行担保物权的实现。
除了分析的外部五大因素,第六个因素是银行自身尽职调查不充分。对担保品的贷前尽职调查是《商业银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银行法定义务,无论是法律体系还是监管体系对银行的尽职调查谨慎性的要求都严于普通商事主体。当普通商事主体与银行形成权利竞存时,法院对银行的尽职调查提出了更高的注
意义务。过去实践中,动产融资存在大量人工尽调和人工三方核对,银行尽职调查水平依赖特定人员的责任心,如果尽调不充分、尽调证据留存不完整,往往会被认为存在过错而部分或全部丧失担保权利。
动产融资的大头是大宗商品,大宗商品往往具有金额巨大、周期性强、金融属性强、专业性强的特点,通过上面的司法判例统计分析,从实务来看,银行开展动产融资本身是较高风险业务,中国银行业在该领域既投入巨大,也曾经损失不少,从而导致金融机构出现逆向选择,对动产融资业务持审慎甚至回避的态度。
当前金融实践
党中央提出“经济是肌体,金融是血脉,两者共生共荣”。企业是实体经济的主体,动产是企业的主要流动资产,盘活动产,促进交易达成,是金融机构服务实体经济的天职。因此,动产融资是银行服务实体经济的一个重要方式。
基于前面的风险分析,为有效保护金融机构作为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基于金融机构实践,目前常见的动产风控模式有5种:一是银行以动产质押+**仓储监管机构监管,这是最常见的动产融资担保方式;二是银行采取动产质押+**仓储监管机构监管+浮动抵押,这类业务在汽车经销商库存融资中较为常见;三是动产抵押,常用于对企业的原材料、半成品、产成品或机器设备设定浮动抵押;四是期货公司通过风险管理子公司以标准仓单为质押物,为融资人提供融资;五是部分银行通过设立关联的贸易公司,以贸易公司名义直接持有动产货权,通过持有货权来减少担保物权的竞存。
上述风控模式一定程度上促进了动产融资的发展,但缺乏能够从法律空间、物理空间和市场空间这三维空间系统回答“看不清、管不住、卖不掉”的三难问题的整体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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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丨《清华金融评论》2024年7月刊总第128期
本文编辑丨周茗一
责编丨丁开艳、兰银帆
初审丨徐兰英
终审丨张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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