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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行:对被惩戒对象实施限制名下支付账户业务等措施

时间:2024-11-27 11:37 0 25 | 复制链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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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新经纬11月26日电 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司副司长杨青26日表示,商业银行、支付机构对公安机关认定的惩戒对象实施限制名下支付账户业务等措施。
  26日,公安部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公安部会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印发《电信网络诈骗及其关联违法犯罪联合惩戒办法》(下称《惩戒办法》)有关情况。杨青在回应与金融相关惩戒措施相关问题时,作出上述表述。
  据杨青介绍,电信网络诈骗相关单位、个人实施金融相关惩戒是联合惩戒的重要措施之一。联合惩戒办法规定,商业银行、支付机构对公安机关认定的惩戒对象实施以下措施:一是限制被惩戒对象名下银行账户、数字人民币钱包的非柜面出金功能;二是限制被惩戒对象名下支付账户业务;三是暂停为被惩戒对象新开立支付账户、实名数字人民币钱包。此外,有关被惩戒对象信息将被移送到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
  与此同时,为充分体现惩戒的适度性,《惩戒办法》在对被惩戒对象实施惩戒的同时,也保障其基本生活需要,在惩戒期间允许被惩戒对象既有的代扣代缴税款、社保、水电煤气费等基本生活支出正常办理,允许为被惩戒对象新开立有限功能的银行账户,避免惩戒措施对当事人过度影响,保障被惩戒对象的基本权益。
  杨青提醒,广大人民群众要提高防范意识,不要向他人出售、出租、出借自己的银行账户、支付账户和数字人民币钱包,不要向他人提供自己的收款码用于接收、转移来历不明的资金,也不要为他人提供网上银行U盾、动态验证码等实名核验帮助,要防范被不法分子利用转移电信网络诈骗资金。
  商业银行、支付机构在电信网络诈骗“资金链”治理过程中如何统筹风险防控与优化服务?杨青表示,中国人民银行一直以来高度重视电信网络诈骗“资金链”精准治理工作,按照“精准研判、精细操作、精确打击”的总要求,组织商业银行和支付机构统筹做好涉诈风险防控和优化服务工作。
  一是指导商业银行和支付机构要配合公安机关精准研判涉诈账户的风险,杜绝“一刀切”采取风险防控措施。
  二是要健全风险防控措施的体系,指导商业银行和支付机构要健全实施风险防控的告知义务,动态优化和调整风险防控措施。
  三是要加强技防建设,指导商业银行和支付机构不断地通过大数据等技术手段来提升风险防控的科学性、精准性和有效性。
  四是畅通群众的异议申诉渠道,指导商业银行和支付机构及时受理并且处置群众的异议申诉,做好解释沟通和引导工作,提升支付服务的水平。(中新经纬AP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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