旨在勘探石油的海洋研究只能在地球物理勘探合同(Geophysical Survey and Exploration Contract)与能源部的批准下进行,公司必须通过根据第87号总统法令及能源部法规,举行公开招标后才能签署合同。旨在勘探矿物的海洋研究,必须符合根据第7942号共和国法令,由环境部的矿物及地质局签发的矿物勘探许可证。研究生物有机体的海洋研究必须遵循第247号行政令和环境部第96-20号行政令的生物勘探规章,或者根据第8550号共和国法令遵循渔业与水产资源局的规章。外国公司若要进行“纯科学”方面的海洋研究,必须通过外交部的海洋科学研究同意程序取得菲律宾的明确同意才能进行,这使得一个机构内部的委员会能够审查每个研究项目,并确保不会造成国家的不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