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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侨华人菲律宾生活指南] 菲律宾移民局长颁发的第07-010号备忘录通知

时间:2017-5-12 14:32 0 4993 | 复制链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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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移民局长颁发的第07-010号
备忘录通知


——修正实施外侨登记身份卡
(ACR I-CARD) 项目指令


2007年7月16日


鉴于执行外侨登记身份卡(ACR I-Card)方案有所改动,为一切有外侨登记的外侨提供修正指南:

(一) 政策声明——由于国内多个港口人流不断增加,及受到恐怖分子、跨国罪犯及有刑事纪录的外侨的威胁,因此有必要将监督系统现代化,并执行一个自动的、准确的、防伪,以及防止篡改的国内外侨登记、认证及监督系统。

(二) 范围——所有在1950年外侨登记法(第562号修正共和国法令)下被要求登记及领取外侨登记证的外侨,包括他们的子女,及未得到豁免支付移民费者,但不仅限于:


A. 以下非移民人士:

1. 菲律宾移民法第9节(a)的临时游客,但在菲律宾居留已超过59天者;

2. 菲律宾移民法第9节(d)的条约商人;

3. 菲律宾移民法第9节(g),有预先安排工作的雇员;

4. 菲律宾移民法第9节(f)的学生;

B. 土生外侨

C. 以下移民人士:

1. 菲律宾移民法第十三节(a)至(g)分节的移民;

2. 经共和国第7919号法案及共和国第8274号法案,或称为“1995年外侨社会融合法”取得居留权者;

3. 经第324号行政令,或称为“1988年外侨合法化方案”取得居留权者;

4. 印度与菲律宾共和国政府在1990年9月17日签得第903730号口头照会;

5. 以下临时居民:

a. 移民局第33号法律指令(1988年系列)

b. 移民局第13号法律指令(1988年系列)

c. 移民局第48号法律指令(1988年系列)

d. 移民局第ADD-01-038号备忘录命令(2001年系列)

e. 移民局第ADD-02-015号备忘录命令是必要的拘留外侨(2002年系列)

D. 在特别法律下,被要求登记及未豁免支付移民费的特别移民及非移民;

E. 那些豁免支付移民费用的人,若有申请外侨登记身份的意向,他们可以自愿性选择外侨登记身份,但须付费。

(三) 外侨登记身份卡的好处与方便

持有外侨登记身份卡者:

1. 他们在出入境关口将更快捷地处理,核查程序只需10秒钟;

2. 他们被保证持有真实的外侨登记证;

3. 他们在移民局办理移民手续时将获得更快及更有效的服务;

4. 他们将获得无可比拟的方便,因为他们只持有一种移民手续,而不用再持有纸张ACR或ICR、N8CR、CRTV、CRTT、CRTS、CRPE、ECC、SRC及返菲证;

5. 网上缴付移民费;

6. 迅速核查资料;

7. 杜绝非法及没必要的拘留外侨。执行外侨登记身份卡项目将避免及杜绝外侨因被怀疑持有假冒移民手续而遭胡乱截留问话、骚扰或拘留;

8. 它减低与移民局的交易成本,因为外侨登记身份卡项目将杜绝疏通者、非法中介或售卖假手续的犯罪集团。

对移民局来说:

1. 外侨登记自动化;

2. 杜绝外侨登记及出入境关口的各方面欺诈行为;

3. 减少人工检验护照及输入资料的资源,因而改进过关处理时间;

4. 移民局及国家政府将通过提升外侨登记人数及改善收费效率而获得更高税收;

5. 加强国家安全,防止恐怖分子及跨国罪犯的出入境,及杜绝人蛇走私活动;

6. 改善对有居留权外侨的服务效率;

7. 杜绝疏通者及签发假手续的非法人员,从而改善内部管理;

(四) 外侨登记身份卡的有效期一一孙侨登记身份卡将有以下有效期:

A. 持有以下签证类别的永久居民及其子女(持有ACR和ICR者),5年期

1. 本地出生

2. 经修正菲律宾移民法第十三节及第十三节(a)到(g)分节,

3. 经共和国第7919号法案及共和国第8274号法案,或称为“1995 年外侨社会融合法”取得居留权者;

4. 经第324号行政令,或称为“1988年外侨合法化方案”取得居留权者;

5. 因印度与菲律宾共和国政府在1990年9月17日签得第903730号口头照会取得居留权者。

对于成为永久居民前处于观察期的人士,他或她的外侨登记身份卡将与观察期同期有效。若他或她欲再度申请,需付50.00美元。

B. 对于持有以下签证类别的临时居民,将与他们的签证同期有效;

1. 移民局第33号法律指令(1988年系列)

2. 移民局第13号法律指令(1988年系列)

3. 移民局第48号法律指令(1988年系列)

4. 移民局第ADD-01-038号备忘录命令(2001年系列)

5. 移民局第ADD-02-015号备忘录命令(2002年系列)

对于成为临时居民前处于观察期的人士,他或她的外侨登记身份卡将与观察期同期有效,若他或她成为临时居民,他或她必须再度申请一张外侨登记身份卡并支付50.00美元。

C. 对于持有以下签证类别者,就算其签证期限超过1年,其外侨登记身份卡的有效期只有1年:

1. 第9节(a)的临时游客一一ACR及CRTV

2. 第9节(d)的条约商人ACR及CRTT

3. 第9节(f)的学生ACR及CRTS

4. 第9节(g),有预先安排工作的雇员ACR及CRPE

5. 法律规定必须登记的其他所有签证类别及那些豁免支付移民费,但选择申请外侨登记身份卡者

以上提及的5年期有效或1年期,将从发出外侨登记身份卡之日开始计算(2007年4月2日第RMA-2007号备忘录命令)

(五) 外侨登记身份卡更新——永久居民的5年期外侨登记身份卡,必须在到期的一个月前更新,而临时居民的外侨登记身份卡在更新他们的签证时一起更新。

其他所有签证类别必须在签证更新时一起更新,若签证超过1年,必须在外侨登记身份卡过期前一个月更新。外侨登记身份卡的有效期不得超过他或她的签证有效期。

(六) 费用

A. 签发一一50.00美元或其披索等值

B. 更新一一50.00美元或其披索等值

1. 非移民的1年有效期过期或移民的5年有效期过期

2. 满14岁的外侨重新登记

3. 更换签证类别,从观察期到永久或临时居民

4. 在1950年外侨登记法(修正)下更换外侨登记证(大字)

C. 重新签发或替换一一20.00美元或其披索等值

1. 遗失

2. 损坏

3. 更改资料(姓名、地址、国籍、婚姻状况等)

4. 身份证被拒(因申请人之误或疏忽而出现卡上错误资料)

5. 更改有效期,临时居民2年或永久居民5年

(七) 申请地点,特别安排——申请签发或更新外侨登记身份卡将在马尼拉王城内移民局总部进行居住在大岷区以外者,申请将在以下办公室进行:

1. San Fernando La Union(拉允隆省仙彬兰洛市)

2. Aparri,Cagayan(加牙鄢,亚巴里)

3. Subic(苏毕)

4. Batangas(描东岸)

5. Legaspi(黎牙实备)

6. Iloilo(怡朗)

7. Cebu(宿务)

8. Tacloban(独鲁曼)

9. Zamboanga(三宝颜)

10. Cagayan De Oro(加牙鄢黎乌洛)

11. Surigao(树里肴)

12. Davao(达沃)

若有必要及作出特别安排要求,依照他或她的身体能力,可在签证持有人的住宅进行申请及采取电子数据。

(八) 申请外侨登记身份卡的要求及程序——所有外侨登记身份卡的申请将在总部一楼的一条龙运作中心内递交及处理。

(A) 要求

(I) 签发

a. 持有纸张外侨登记征

1. 填好的外侨登记身份卡申请表格

2. 外侨登记证正本

3. ICR/NBCR/CRTV/CRTS及CRPE影印本

4. 护照影印本(资料页、签证执行页、盖有最新入境印章的签证页)

b. 新签发的签证或签正延期

1. 填好的外侨登记身份卡申请表格

2. 专员委员会批准或更新签征的命令

3. 护照影印本(资料页、签证执行页、盖有最新入境印章的签证页)

c. 本地新出生登记者

1. 填好的外侨登记身份卡申请表格

2. 国家统计局发出的出生证

3. 父母的外侨登记证及移民登记证(ICR)

(II)更新

a. 有效期过期

1. 填好的申请表格

2. 外侨登记身份卡正本

3. 护照影印本(个人资料页、签证页、盖有最新入境印章的签证页)

b. 重新登记

1. 填好的申请表格

2. 外侨登记身份卡正本

C. 更改签证类别(从观察期或永久居留)

1. 填好的申请表格

2. 外侨登记身份卡正本

3. 护照影印本(个人资料页、签证页)

4. 专员委员会的命令

(III) 替换或重新签发

a.遗失

1. 填好的申请表格

2. 申请信

3. 遗失宣誓书

4. 向警察报失证明

5. 持续2周登报遗失

b.损坏

1. 填好的申请表格

2. 申请信

3. 外侨登记身份卡正本

c. 不合格卡

1. 填好的申请表格

2. 申请信

3. 护照影印或归化入籍证书

(IV) 更正

a.姓名

1. 填好的更改表格或改名表格

2. 护照影印本或法庭命令

3. 国家统计局发出的出生证

4. 更改或改名宣誓书

b. 国籍

1. 填好的更改国籍表格

2. 护照影印或归化入籍证书

3. 更改国籍宣誓书

c. 婚姻状况

1. 填好的更改婚姻状况表格

2. 国家统计局发出的结婚证/宣告婚姻无效命令的认证副本/死亡证书的认证副本

3. 更改婚姻状况的宣誓书

d. 地址:

填好的更改地址表格

(V). 开始使用新的永久居民或临时居民的5年或2年有效期

a. 填好的申请表格

b. 外侨登记身份卡正本

(B) 程序

(I)  持有纸张外侨登记证或新签证持有者

a. 在移民局总部一楼28号柜台递交填好的申请表格,并附上所有被要求的文件

b. 在移民局总部一楼23号及2号柜台验证指纹及身份

c. 在移民局总部一楼23号及25号柜台验证手续/建议及签发付款单据

d. 前往移民局总部一楼1号到7号柜台付费

e. 在移民局总部一楼29号、3o号、31号及32号柜台照相、签名及盖指纹

f. 在移民局总部一楼外侨登记身份卡中心输入资料

g. 到CCPF大楼3楼由检验官员检查手续

h. 最终批准(CCPF大楼3楼)

i. 在移民局总部一楼21号柜台领取外侨登记身份卡

(II) 更新/修改/替换遗失或损坏的外侨登记卡

a. 到CCPF大楼一楼36号柜台递交填好的申请表格并附上所有手续

b. 前往收款柜台付款(移民局总部一楼1号到7号柜台)

c. 听取登记官员建议,前往CCPF大楼一楼42号柜台

d. 评估及批准申请,前往CCPF大楼3楼

e. 移民局总部一楼21号柜台领取外侨登记身份卡

(九)  外侨登记身份卡用于移民局良民证、返菲证、特别返菲许可证及常年报到付款功能——外侨登记身份卡在付相关费用后,也能充当移民清单证书、返菲证、特别返菲许可证及常年报到付款纪录。因此,登记在案的外侨只需持有一张移民证件,非常方便。

(1) 移民局良民证书、一年期多次入境返菲证/特别返菲证书的要求及程序,每次出境征收以下费用:

a. 总部

1. CPF大楼一楼36号柜台取得OPS

2. 移民局总部一楼1号到7号柜台付费

3. 到CCPF大楼一楼42号柜台验证

b. 前往移民局收款柜台。一年期多次入境RP/SRC,每次出境将征收以下费用:

1. 首次签发返菲证/特别返菲证书

返菲证/特别返菲证书费(RP/SRC) ———————————————————————P1, 400. 00

移民良民证(B)(E CC-B)费 ———————————————————————————P700. 00

人头税——————————————————————————————————P250. 00

法律调研费————————————————————————————————P30. 00

加班费——————————————————————————————————P500. 00
....................................................................................................................................

总额———————————————————————————————————P2880.00

2. 重发返菲证/特别返菲证书—————————————————————————P700.00

移民良民证田(E CC-B)费———————————————————————————P700.00

人头税——————————————————————————————————P250.00

法律调研费————————————————————————————————P20.00

加班费——————————————————————————————————P500.00
....................................................................................................................................

总额———————————————————————————————————P2170.00

c. 付款后,值日移民官将在收费柜台当场给予持卡者出境清单

(2) 常年报到要求及程序(每年首60天内必须付款)

a. 在CCPF大楼一楼40号柜台检验外侨登记身份卡

b. 前往总部一楼1号到7号柜台付费

c. 前往CCPF大楼一楼37号柜台输入资料

预付移民局良民证及返菲证/特别返菲证书

持有外侨登记身份卡者现在可预付移民局良民证及返菲证/特别返菲证书:

1. 预付将自动输入外侨登记身份卡内,并在出境时自动扣款

2. 只要在签证有效期内,任何时候都可使用。但是,未用的预付款不会退回。(2007年1月18日第AFFJR-07-002号备忘录)

(十) 强制性执行——所有在第二项之下登记在案的外侨,被要求申请或将他们的纸张外侨登记证更换成外侨登记身份卡(ACR I-Card)。

申请将纸张外侨登记证换成智能、有芯片的外侨登记身份卡(ACR I-Card),截止日期为2007年2月18日。

尽管有期限,仍然有人未能申请。他们仍然可以申请,但必须支付以下罚款:

在2007年2月18日前尚未申请将其旧版纸张外侨登记证(大字)换成新的外侨登记身份卡(ACR I-Card)的任何外侨,毎拖延一个月罚款五百披索或按日数计费,但总额不超过两千披索。惟以下理由例外:

1. 2007年2月18日前身处国外者,但是,他或她在抵境后的七日内必须提交以下要求:

a. 要求申请外侨登记身份卡的宣誓信函,并写明耽误理由;

b. 显示最新出境及入境的护照影印本,机票及移民局电脑室出具的旅行资料纪录;

c. 2006年7月18日第AFF-2006-013号备忘录所列出的所有要求。

2. 那些在身体上或精神上无能力者,需提交以下要求:

a. 要求申请外侨登记身份卡的宣誓信函,并写明他或她无能力;

b. 医疗证书或清单;

c. 2006年7月18日第AFF-2006-013号备忘录所列出的所有要求。

申请期限为2007年12月31日,之后,未申请者将被视为无正当手续外侨,他们将依照1940年移民法或1940年外侨登记法或1950年外侨登记法(均修正过)所列出的规则法办。(2007年2月21日第AFF-07-006号备忘录)

(十一) 传播——移民地区及分区港口办公室的领导将在各自管辖区域内广泛传播这个修改过的执行指引。

(十二) 生效——这些规则将立刻生效。

(十三) 登报——这个外侨登记身份卡项目的修正执行指令将刊登在一份在全国发行的报刊上。本令的副本将呈交给在计顺市Diliman菲律宾国立大学大楼法律中心的国家行政登记办公室存档。



(原载:《华侨华人菲律宾生活指南》由马尼拉华助中心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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