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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宣判龚马加溜败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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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事点评]
最高法院宣判龚马加溜败诉
时间:2018-8-28 1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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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黄信怡(原载于《世界日报》)
因为菲律宾工商部不服马尼拉地方法庭对龚马加溜案判决,因此,在一九五九年六月由检察官代表向菲最高法院提出上诉,请求推翻龚马加溜的原判。其所提出主要理由有二:1,龚马加溜请求初级法庭阐明工商部禁雇用命令不适当。因为龚氏事实上已雇用了该有关职员,所以龚氏应被视为违反零售法律第一条之条文,同时也触犯了反傀儡法第二条第一款;2,龚氏自称雇用三位华侨非技术人员,不受反傀儡法的规例的豁免,但是,无论是否技术人员,龚氏向总统请愿已被拒绝了。
商总为此聘请律师抗争,最高法院接受了双方的理由书和答辩书后。此案然拖了两年多,一直到了1962年3月31日,最高法院才作出了推翻马尼拉初级法庭对龚马加溜案的原判,宣判龚马加溜败诉。
最高法院的判词相当长,那是由洪奚洛大法官执笔写下的,其要点有如下十点:
1,零售商菲化案的目的是将全菲律宾经营零售业之特权完全给菲律宾公民。 2,零售商菲化案不但关系所有人,其经理雇员都包括在内。 3,反傀儡法案禁止非公民享有之行业雇用外侨担任经营或管理之职务,是包括该行业之全部职员与劳工。 4,零售商菲化案不得任由外侨利用其入籍的权利雇用外侨经理或劳工,以破坏反傀儡法与零售商菲化案。 5,为阻塞法律之漏洞,禁止雇用外侨是绝对性的。 6,零售商菲化法律是禁止外侨拥有零售店,反傀儡法则禁止外侨担任经理、经营、管理、管制等职务。 7,菲化经济的措施,不得被指为不公平、武断、压迫或违宪, 因其目标是增加一国的利益、进步或福利。 8,零售商雇员之菲化,初级法庭指为共产党之统制方式和剥夺宪法赋予菲律宾公民的权力与保证,本院不能同意。 9,本院未拒绝原告龚氏之自由组织权利,他可选择任何法律容许之行业。 10,劳工菲化,非但没有违宪,而且还增进菲律宾人的利益和生存的福利。
在商总的支持下,龚马加溜「以身试法」以败诉而告终,自此以后,菲籍零售商就不允许雇用外籍职员。严格来说,这也是无可厚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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